

( 五 ) 关于单位犯罪自首的问题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或决策机构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犯罪的情况。对于单位可否成为自首主体、犯罪单位自首的构成条件及其法律后果如何,目前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做出明确的规定。本书观点:既然自首是指 "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因而自首的主体当然只能是实施犯罪的主体。根据刑法规定,单位既然能够成为犯罪主体,当然也应当能够成为自首的主体。但是,正如单位犯罪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成员实施的一样,单位自首也必须体现单位的意志并由单位成员具体实施。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承认了单位可以成为自首的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 法发〔 2009 〕 13 号 ) 第 1 条第 5 款规定,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
另外, 2002 年 7 月 8 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私走**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1 条也就 " 关于单位*私走**犯罪案件自首的认定问题 " 作了专门规定: " 在办理单位*私走**犯罪案件中,对单位集体决定自首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首的,应当认定单位自首。认定单位自首后,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的单位负责的其他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视为自首,但对拒不交代主要犯罪事实或逃避法律追究的人员,不以自首论。”
冂凵(bybgq.cn)刑法条文理解适用与司法实务全书
摘自《刑法条文理解适用与司法实务全书》 根据刑法修正案1-10编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