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港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宁德德港破产案件债权人)

在区委区政府的引导下,80多人注资2.3亿元意图盘活濒临破产的房地产项目,但最终仍未将项目救活,项目企业被法院受理破产。

破产管理人接手后,对该登记的债权不予登记,不该登记的虚假债权却堂而皇之地出现在债权核查表上。

福建宁德的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案的管理人,被控告一方面违反程序违法办案,胡乱认定虚假债权;另一方面则罔顾、割裂德港公司历史,“暗杠”2.3亿元应当登记核查的债权。

宁德破产事件,宁德德港破产案件债权人

近日,媒体单位相继收到落款为80多名德港公司名义股东(下称“德港股东”)要求依法依纪对德港公司破产管理人罔顾、割裂德港公司历史,胡乱认定债权等失渎职问题进行核查的控告材料。

控告材料称,2019年4月23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9破申1号民事裁定,受理了福建省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福建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

2019年10月16日,宁德中院指定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和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德港公司管理人。

据宁德中院查明,该院受理以德港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6件,申请执行本金总额3636万元,利息2536万元。

而据管理人向宁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显示,坐落于宁德市东侨开发区闽东路南侧,面积 23666.43 平方米,产权证号【宁政东侨国用(2002)第 00001 号】,为德港公司单独所有,登记时间2002年1月18日,*抵押无**。2000 年10月26日,宁德市建设局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名称德港商业广场(桩基部分),建设规模 42900 平方米。2001年4月28日,宁德市建设委员会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名称德港商业广场,建筑面积 47780 平方米。地上建筑物为框架结构,共六层,主体分为东、中、西三个施工区段,至2003年项目主体结构已完成封顶,但是该项目未进行竣工验收。

德港公司破产程序启动以来,“德港股东”不仅发现德港公司的资产远远覆盖债务,而且管理人在认定债权方面还存在严重问题。为此,“德港股东”多次向破产管理人如实反映情况,要求核查并给予处置答复,但皆被无视。

尤其是2021年12月21日管理人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诸多问题已直接浮现。详情如下:

其一,管理人罔顾、割裂德港公司历史,胡乱认定债权。

首先,破产程序启动后,管理人从来不去了解德港公司具体状况,也从未询问公司管理人员和股东,在公司财务不清、真实状况不明的情况下,直接以工商登记信息来认定公司状况。

同时,管理人不在管理人办公室办公,而是要求各债权人及相关人员要远赴福州去找非主要负责人进行债权认定,完全不切实际。

其次,“德港债务”分为叶少敏、郑小青两个时期。叶少敏债务由郑小青清偿,郑小青的债务由名义上的“德港股东”债转方式处置,并且在政府处置郑小青“顺丰系列债务危机”时,已经通过整套的债务认定、重组、公告程序,明确了所有债务,根本不存在其他债务,这是具有公信力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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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资料显示,破产案中凭空冒出不少关于本已清偿的、不在政府认定范围内的债务。“德港股东”对此提出异议,要求核查,但管理人完全无视,自行认定债权。

再次,“德港股东”被认定为真正的股东,但实际上他们是从未行使过任何股东权利的名义股东,仅仅是在主管部门表面上进行变更登记,这也是当时宁德市蕉城区委区政府组织多个职能部门协调的结果,且该协调会还是由蕉城区委领导牵头。

从实质上说,“债转股”必须完成财务审计、公司增减资、财务交接、资产交接等事项和工作。但针对上述应当完成的关键事项,以及德港公司的主要资产“德港商业广场”大楼管理权的交接,德港公司却没有一项向“德港股东”进行交接。在法律本质上,“德港股东”仍然是债权人。管理人对此十分清楚,他们却在故意装糊涂、不作为。

最后,郑小青融资案作为宁德大案,众所周知,“德港股东”书面请求管理人调取档案,将材料用到本破产案中来。但结果却同样被故意忽视,假装不知。

至今,对于以上出现的种种问题,管理人采取“不接受、不认定、不表态”的三不态度,拒绝与“德港股东”进行沟通,拒绝接受任何意见,反而管理人自行捏造以“股东提供的债权人清单”向管理人自己提供,胆大妄为,公然造假,知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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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管理人失职渎职,不按程序办案,造成德港公司资产灭失。

首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举办得像是一场报告会,简单念稿子,没有提问程序,没有发表意见,连现场笔录都没做,犹如报告所述内容即为事实。名为会议,实为“宣判”。

其次,德港公司由郑小青向叶少敏接盘时,“德港股东”注资2.3亿清偿债务,并成立了双控账户,1亿资金已清偿银行*款贷**,剩余1.3亿却不知所踪。

假如说是叶少敏单方操控账户,该1.3亿也应当是偿还叶少敏时期债权人的债务,因此该时期的债务理应归于消灭。但正如前所述,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让大量叶少敏时期的债务再次出现,因此足以证明该1.3亿的失踪存在重大问题,或已涉嫌经济犯罪,但管理人却不查不问。

再次,德港公司保证金账户上的保证金,直接消失了127万元。对此,管理人也不作任何调查、解释、说明。

最后,“德港商业广场”烂尾在宁德市中心,不仅未竣工、未验收,更是在被宁德中院查封的情况下,已建成的部分却早已被人通水通电并公开对外出租。十多年来,出租租金收益高达数千万元,但该出租收益款却不知所踪。

即便是在德港公司的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后,针对该擅自出租收益、涉嫌拒执犯罪的行为,也未见管理人加以阻止,而是让利益关系人继续收益至今又长达三年,其背后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和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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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要求对德港公司额外债务问题进行核查。

如前,“德港股东”从未行使过股东权利,对于郑小青时期担保类债务的产生,显然不存在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明显属于虚假债务,但这些虚假债务反而被管理人认定。为此,“德港股东”再次要求管理人进行核查。

与上述虚假债务形成鲜明对比的,是80多人集资2.3亿的“德港股东”。当时,“德港股东”以郑小青的名义受让德港公司资产,但现在管理人却撇开郑小青,在受理德港公司的破产申请后对该资金不查清、不认定,故意让“德港股东”血本无归。

综上,“德港股东”认为,德港公司的整套破产程序,管理人完全不依法进行,存在故意遮掩、忽略事实,故意将“德港股东”2.3亿元债权撇掉甚至“暗杠”,为利益关系人谋取非法利益。

为此,德港公司管理人存在的上述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问题,期待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纪委监委等部门予以查处,依法保护“德港股东”的合法权益,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关于德港公司破产程序中存在的更多问题,我们将进一步关注!(来源: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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