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法考柏浪涛刑法精讲笔记 (2023法考刑法柏浪涛)

一、罪数之两个行为

(一)结合犯

两个原本独立的犯罪,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成一个犯罪。

结合形式:甲罪+乙罪=甲罪,乙罪成为甲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结合犯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如果没有这个法定性,对甲、乙罪两罪应并罚。

结合犯VS加重犯的关系

相同点:两者都是法律规定的特殊产物,都是法定刑升格条件。

不同点:结合犯是独立的两个行为,若删除法律规定,则需要还原为数罪并罚。加重犯是一个行为,而非两个行为,若删除法律规定,则需要还原为想象竞合。

(二)连续犯

行为人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个罪名。

数个行为要具有连续性。有无连续性,主要看时间范围:超出一定的时间范围,则不具有连续性。

处理规则:

1、将多次行为作为成立犯罪的条件,也即成为一个犯罪类型,典型的有:多次盗窃、多次抢夺、多次敲诈勒索。

2、将多次行为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典型的有:多次抢劫、多次寻衅滋事。

3、多次行为本应独立定罪处理,但只定一罪,数额累计计算,典型的有:多次*私走**、多次贪污。

(三)吸收犯

行为人实施了两个行为,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仅成立重行为的罪名。

吸收犯不是法律规定的产物。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条件必须满足不遗漏评价法益。如果做不到不遗漏评价法益,就必须数罪并罚。

(四)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行为人的某个犯罪已经既遂,其又实施了另一个犯罪行为,但是不处罚另一个犯罪行为。

不处罚的根据是第二个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或没有侵犯新的法益。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实际上是吸收犯的一种情形。

(五)牵连犯

行为人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一个是手段行为,一个是目的行为。

手段与目的的关系称为牵连关系,这种牵连关系要具有通常性的特征。不是任何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结合起来就构成牵连犯,只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在实践中经常结合在一起、具有通常性特征,才能构成牵连犯。

处理方法:择一重罪论处,并且按照该重罪论处时,还可以从重处罚。

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别:牵连犯有两个行为,想象竞合犯只有一个行为。

二、我国刑法中的结合犯

拐卖妇女罪+强奸罪=拐卖妇女罪,加重处罚。

绑架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死亡=绑架罪,加重处罚。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罪+妨害公务罪=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罪,加重处罚。

注意:其他罪+妨害公务罪,均应数罪并罚。

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

注意: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本质是遗弃罪致人死亡。

三、常见、易混的牵连犯与否判断

为了诈骗而伪造、购买国家机关证件,具有通常性特征,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

盗窃军人制服,冒充军人招摇撞骗,触犯盗窃罪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不具有通常性特征,不是牵连犯,应数罪并罚。

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然后持该证件招摇撞骗,触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招摇撞骗罪,不具有通常性特征,不是牵连犯,应数罪并罚。

为了实施信用卡诈骗而伪造信用卡,触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具有通常性特征,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

为了杀人去盗窃枪支,不具有通常性特征,不是牵连犯,应数罪并罚。

四、管制的要点

必须实行社区矫正。

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对于经过批准离开居住地的罪犯,经许可外出的期间,应计入执行期。

可以同时适用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五、拘役的要点

由公安机关就近在看守所执行。在执行期间,罪犯每个月可以回家1至2天。

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六、有期徒刑的要点

正常期限为6个月至15年。数罪并罚时的期限为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七、无期徒刑的要点

在监狱或其他场所执行。

无期徒刑不能孤立适用,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八、死刑的要点

(一)对适用对象的限制

死刑(包括死缓)只能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下列三类人不适用死刑(既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不适用死缓):

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

注意是犯罪的时候,不是审判的时候。如果犯罪的时候不满 18周岁,审判的时候已满18周岁,也不能适用死刑。

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审判的时候”应作扩大解释,包括整个羁押期间,具体包括审前羁押期间、审判期间、判决后执行期间。

“怀孕的妇女”是指在整个羁押期间怀孕过,只要在羁押期间处于怀孕状态,即便之后流产,都视为“怀孕过的妇女”。如果在羁押前怀孕并在羁押前流产,不属于这里的“怀孕的妇女”。

3、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

对“审判的时候”应作扩大解释,包括整个羁押期间,具体包括审前羁押期间、审判期间、判决后执行期间。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包括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依然可以适用死刑。

(二)死缓制度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2、有重大立功,2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法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法备案。

4、对下列两类严重的死缓犯,可以限制减刑:第一,累犯。第二,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力暴**性犯罪。

5、期限问题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注意:在判决之前的羁押时间不计算在2年死缓期间内。

(三)程序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法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法核准。死缓,可以由高院判决或者核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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