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数之两个行为
(一)结合犯
两个原本独立的犯罪,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成一个犯罪。
结合形式:甲罪+乙罪=甲罪,乙罪成为甲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结合犯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如果没有这个法定性,对甲、乙罪两罪应并罚。
结合犯VS加重犯的关系
相同点:两者都是法律规定的特殊产物,都是法定刑升格条件。
不同点:结合犯是独立的两个行为,若删除法律规定,则需要还原为数罪并罚。加重犯是一个行为,而非两个行为,若删除法律规定,则需要还原为想象竞合。
(二)连续犯
行为人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个罪名。
数个行为要具有连续性。有无连续性,主要看时间范围:超出一定的时间范围,则不具有连续性。
处理规则:
1、将多次行为作为成立犯罪的条件,也即成为一个犯罪类型,典型的有:多次盗窃、多次抢夺、多次敲诈勒索。
2、将多次行为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典型的有:多次抢劫、多次寻衅滋事。
3、多次行为本应独立定罪处理,但只定一罪,数额累计计算,典型的有:多次*私走**、多次贪污。
(三)吸收犯
行为人实施了两个行为,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仅成立重行为的罪名。
吸收犯不是法律规定的产物。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条件必须满足不遗漏评价法益。如果做不到不遗漏评价法益,就必须数罪并罚。
(四)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行为人的某个犯罪已经既遂,其又实施了另一个犯罪行为,但是不处罚另一个犯罪行为。
不处罚的根据是第二个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或没有侵犯新的法益。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实际上是吸收犯的一种情形。
(五)牵连犯
行为人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一个是手段行为,一个是目的行为。
手段与目的的关系称为牵连关系,这种牵连关系要具有通常性的特征。不是任何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结合起来就构成牵连犯,只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在实践中经常结合在一起、具有通常性特征,才能构成牵连犯。
处理方法:择一重罪论处,并且按照该重罪论处时,还可以从重处罚。
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别:牵连犯有两个行为,想象竞合犯只有一个行为。
二、我国刑法中的结合犯
拐卖妇女罪+强奸罪=拐卖妇女罪,加重处罚。
绑架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死亡=绑架罪,加重处罚。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罪+妨害公务罪=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罪,加重处罚。
注意:其他罪+妨害公务罪,均应数罪并罚。
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
注意: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本质是遗弃罪致人死亡。
三、常见、易混的牵连犯与否判断
为了诈骗而伪造、购买国家机关证件,具有通常性特征,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
盗窃军人制服,冒充军人招摇撞骗,触犯盗窃罪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不具有通常性特征,不是牵连犯,应数罪并罚。
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然后持该证件招摇撞骗,触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招摇撞骗罪,不具有通常性特征,不是牵连犯,应数罪并罚。
为了实施信用卡诈骗而伪造信用卡,触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具有通常性特征,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
为了杀人去盗窃枪支,不具有通常性特征,不是牵连犯,应数罪并罚。
四、管制的要点
必须实行社区矫正。
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对于经过批准离开居住地的罪犯,经许可外出的期间,应计入执行期。
可以同时适用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五、拘役的要点
由公安机关就近在看守所执行。在执行期间,罪犯每个月可以回家1至2天。
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六、有期徒刑的要点
正常期限为6个月至15年。数罪并罚时的期限为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七、无期徒刑的要点
在监狱或其他场所执行。
无期徒刑不能孤立适用,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八、死刑的要点
(一)对适用对象的限制
死刑(包括死缓)只能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下列三类人不适用死刑(既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不适用死缓):
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
注意是犯罪的时候,不是审判的时候。如果犯罪的时候不满 18周岁,审判的时候已满18周岁,也不能适用死刑。
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审判的时候”应作扩大解释,包括整个羁押期间,具体包括审前羁押期间、审判期间、判决后执行期间。
“怀孕的妇女”是指在整个羁押期间怀孕过,只要在羁押期间处于怀孕状态,即便之后流产,都视为“怀孕过的妇女”。如果在羁押前怀孕并在羁押前流产,不属于这里的“怀孕的妇女”。
3、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
对“审判的时候”应作扩大解释,包括整个羁押期间,具体包括审前羁押期间、审判期间、判决后执行期间。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包括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依然可以适用死刑。
(二)死缓制度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2、有重大立功,2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法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法备案。
4、对下列两类严重的死缓犯,可以限制减刑:第一,累犯。第二,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力暴**性犯罪。
5、期限问题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注意:在判决之前的羁押时间不计算在2年死缓期间内。
(三)程序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法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法核准。死缓,可以由高院判决或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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