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承包鱼塘的争论(叶曙明)

作者 叶曙明

对上世纪80年代初广东改革开放有记忆的人,也许都还记得,那一场关于雇工到底是不是剥削的大讨论。

事情缘起1981年5月29日的《人民日报》,刊登了一篇题为《一场关于承包鱼塘的争论》的调查报告,披露了广东省高要县沙埔公社沙一大队第六生产队社员陈志雄,从1979年开始承包集体鱼塘,专业养鱼。这人似乎是个养鱼能手,1979年,他的个人纯收入是3100元,但到了1980年,竟增加到7250元。沙一大队第五生产队有33亩鱼塘,过去年年亏本,1980年,陈志雄把这33亩鱼塘也承包下来,仅半年就扭亏为盈,生产队不花一文,不出一工,净赚承包费4500元。

然而,陈志雄承包的鱼塘面积大,管理不过来,请了一些帮工。他请的人有两种,一种是定期一年的,一种是临时性的零工。1980年他请了400个零工;1981年请了5个定期一年的工人,估计还需要1000个零工。

一场承包鱼塘的争论(叶曙明)

陈志雄(图片来自网络)

由于1980年的75号文件有明确规定:个体经济“不准雇工”。因此,陈志雄这件事引起了众说纷纭,陈志雄雇工算不算资本主义?跨队承包,无先例可循,会不会导致跨县、跨地区,甚至跨省承包问题的出现?《人民日报》编者按说:“新情况给我们提出不少新问题,需要我们按照*党**的三中全会提出的方针、政策,在实践中认真探讨,求得正确解决。”调查报告列举了几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陈志雄承包鱼塘面积大,在经营管理上,超过了他的力所能及,他要雇工。雇工必然有剥削。在我们社会里是不能允许雇工剥削的,这是一个大的原则问题。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能说是剥削。陈志雄承包的鱼塘是集体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没有改变。陈志雄请人帮他管理鱼塘,这同生产资料私有制下的雇工性质不同。陈志雄承包集体鱼塘的收入,扣除成本后,大部分是交给集体的。

这种意见称,从陈志雄给雇请的人的工资报酬看,也是比较高的。零工每个工3元,定期一年的每人一年工资1000元。他们主要是帮陈志雄割草喂鱼、搬鱼过塘、挑鱼上市场卖。他请的师傅,原是在沙浦公社综合场当师傅,每月工资60元。陈志雄请他,包伙食,每月工资100元。总的看来,被雇请的人所得的工资报酬,不会比他们付出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低。

一场承包鱼塘的争论(叶曙明)

《人民日报》发起讨论

第三种意见认为,为了发挥陈志雄这种能人的技术专长,应当允许他用一定报酬请几名助手帮助他经营,但究竟可以请多少名助手?报酬多少才算合理?这是要进一步研究的。

第四种意见认为,目前在我们国家还有多种经济成分存在的情况下,像陈志雄这样承包鱼塘,既有利于集体,又有利于个人的做法,即使有一点剥削也不应大惊小怪。

至于跨地区承包,有人认为会造成专业人才外流,脱离了集体,对集体生产不利;但也有人觉得跨队承包,就像派出部分人外出搞副业一样,只要生产队同意,并遵守合理互利的规章制度,没有什么不可以。《人民日报》特别以“怎样看待陈志雄承包鱼塘问题”作总题目,开辟了讨论专栏。谁也没有想到,一件并不太复杂的事情,在社会上,竟引起如此巨大的反响。

《人民日报》陆续选登了22篇争论文章,对陈志雄的承包,有人支持,有人反对。虽然各持己见,但不外乎《人民日报》调查报告上列举的几种,倒是两名来自广东省社会科学院与华南师范学院的知识分子,怀着对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一腔热情,搞了另外一份调查报告,对陈志雄的承包,持坚决否定的态度。

一场承包鱼塘的争论(叶曙明)

当时报纸上的热烈反响

他们的报告称,“陈式承包以雇佣劳动为基础,脱离集体统一经营,已不属集体经济内部责任制的性质,而成为资本主义经营,弊多利少,应予限制。”据他们判断,“陈志雄的经营方式同旧社会(资本家)实在没有什么差别。”

新华社记者以这份报告为根据,写成《广东沙浦公社出现一批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承包大户》一文,刊登在内参上,引起了中央的重视。有多位领导作出批示,但是意见并不统一。有人支持,有人反对,有一位领导写信给广东省委第一书记任仲夷说:“我个人认为,按这个材料所说,就离开了社会主义制度,需要作出明确规定,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在全省通报。事关农村社会主义制度的大局,故提请省委考虑。”

兹事体大了,任仲夷指示进行深入调查。从省委到公社,层层行动起来。省农委的调查组,立即奔赴高要,实地调查。肇庆地区、高要县委也大为紧张,派人到沙埔公社,调查真相。公社也派人到大队查问。大队干部也跑到鱼塘边找陈志雄查问。一时书问不绝,车水马龙,藉藉无闻的沙一大队,顿成冠盖如市之地。

一场承包鱼塘的争论(叶曙明)

任仲夷向本文作者纵谈广东改开往事

农委的调查报告,肯定了陈志雄的承包,“在全社首开专业承包的先例,加上他经营得法,效果显着,从而使人们看到承包制的作用和生产的潜力,在当时对冲破‘左’的思想束缚,落实农业生产责任制起了积极的作用。”

关于雇佣劳动问题,虽然“带有一些资本主义因素,但不能和资本主义经营方式完全划等号,因为在陈的经营收入中,大部分作为包金交给了集体,这种经营方式就其经济效果来说,比原来吃‘大锅饭’,要先进得多。”

调查组转达了地委、县委的意见,同意纠正像陈志雄这种承包大户中存在的问题,“从总结经验教训上去解决问题,并从政策上加以引导或限制,不宜采取通报批评的办法”。倾向性昭彰甚明:不赞成枪打出头鸟。

《人民日报》对这一事件的讨论,到8月30日结束,并未作出任何结论 。在最后一期专栏上,刊登了一篇模棱两可的编者按:

在这次讨论中,大家发表了不少好意见,使我们对农村实行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以后遇到的一些新问题,在认识上又进了一步。许多农村基层干部来信说,这次讨论对人们解放思想,有很大的启发。看来,这种围绕着一个问题各抒己见,相互磋商的讨论,是一个交流思想、提高认识的好办法,本报今后打算继续选择农村经济改革中遇到的某些新问题,在报上展开讨论。

陈志雄再一次出现在报纸上,是两年后中央农村政策研究室专程再赴高要调查,得知陈志雄承包的鱼塘,不仅没有减少,反而扩大到几百亩。4年来,向集体上交了承包金14.1万元,向国家交纳税金2900多元,向社员传授捞鱼花、育鱼苗的技术,培养了5个养鱼能手,被选为高要县的劳动模范。

读本号文章,品岭南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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