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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山东中海日升石油有限公司、烟台中油石油储运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日升投资有限公司、莱阳东方石油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八角石油经营有限公司、王新庆、王美玲:

关于申请执行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中海日升石油有限公司、烟台中油石油储运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日升投资有限公司、莱阳东方石油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八角石油经营有限公司、王新庆、王美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鲁0691执53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2022)鲁0691执539号执行裁定书和(2022)鲁0691执539号之一拍卖、变卖执行裁定书,责令你们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2021)鲁0691民初140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

一、如三日内未及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变卖登记在山东中海日升石油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北路21号内1号(产权证号:K057073,面积550.36平方米)房产及项下土地[土地证号:烟国用(2015)第50119号,面积2000平方米]和山东中海日升石油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加油站所有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鲁油零售证书第3706023016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鲁烟危化经[2020]060025号)项下相关权益及机器设备(5个油罐)以清偿债务。

二、于公告期满后第四日上午到本院执行庭领取询价报告书,并告知你相关权利,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本院将依法进行拍卖、变卖。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二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