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需要承担的责任 (医疗事故导致神经损伤)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11日,患者蒋先生因其工伤进入被告医院住院治疗,主治医生为赵某,但实际却由一位殷医生为其实施了右上臂清创+右肱骨、右尺骨骨折复位内固定+血管神经肌腱探查修复术+深筋膜高压切开减压和右上臂清创+血管神经探查修复术+游离植皮的手术。术后,该位殷医生还以赵某的名义向其出具了手术记录等医疗记录。后因手术原因导致伤口感染,植皮手术失败,患者为避免手术失败后果扩大,多次要求转院治疗,但均遭到被告医院的拒绝。患者无奈办理了出院手续,自行前往上级医院进行治疗。

手术导致神经受损医生有责任吗,术后神经受损属于医疗事故吗

二、患者观点

1、实际手术人是哪位医生。

2、医院行为是否符合医疗机构诊疗、管理规范,是否侵害了患者知情权。

医院提供的证据和证言在庭审中自相矛盾,且关键证据没有提供。首先,医院没有按规则在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依法封存医疗资料,且医院直接保管上述资料,资料是否是争议发生后制作、补充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其次,医院没有证据证明事先已告知患者主治医生是赵某而非殷某。最后,在质证过程中医方证人对事件发生过程、参加人员回答不一、前后矛盾。

3、对植皮手术失败,医院是否存在防止感染等医疗技术上的过错。

三、医方观点

我院对患者采取的医疗行为符合卫生法律和诊疗常规,无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

四、鉴定意见

无锡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认为: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不排除与患者后期的神经损伤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构成医疗损害。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患者江某的功能障碍未达伤残等级。医方的医疗过错行为在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为轻微因素,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以院方住院期间为宜。

理由如下:

1、对于患者入院后行臂丛麻醉下行右上臂清创+右肱骨、右尺骨骨折复位内固定术+血管神经肌腱探查修复术+深筋膜高压切开减压术,术后予抗感染、输血、活血化瘀、消肿、解痉、营养神经等治疗。医方诊断正确,手术指征明确,术前告知手术风险并签署手术同意书。二期右上臂清创+血管神经探查修复术+游离植皮术,植皮部分存活,与患者的病情有关。医方的以上医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

2、医方诊断患者存在骨筋膜室综合症,但术中减压未能达到彻底,存在医疗过错,不排除与患者后期的神经损伤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3、患者目前存在“右肘关节活动度稍受限,右前臂旋前旋后活动稍受限,右腕关节活动稍受限;右肱二头肌肌力4级,掌屈肌力4级,右手握力稍减退,右手内在肌肌力稍减退,右手掌针刺觉稍减退”的功能障碍,主要由机器绞伤的臂丛神经、血管、肌肉、皮肤损伤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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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院判决

原告江某诉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76091.48元,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无锡市某某医院的责任为轻微原因力,应承担15%的赔偿责任。因此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江某各项损失共计53929元的15%即8089.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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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亲办案例

图片来源:由*今条头日**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