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邢台1月17日讯(侯艳飞)张先生在邢台经营着一家油漆门市,平时也有不少油漆成产厂家的人过来推销自己的产品,2016年他和江苏冠军涂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军集团)签订了经销合同,但是在后期的供货中屡次出现了问题,张先生要求对方退还货,但是始终未推诿,最后却等来了法院传票,对方以拖欠货款为由将他起诉,张先生对此感到难以理解,目前已经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库房里鲸海油漆产品堆积如山侯艳飞摄
条件优厚建立合作
张先生一直在邢台市豫让桥市场经营一处油漆门市,在这期间不断有油漆厂家过来推销自己的产品。“这个冠军集团的业务员来过好多次,一开始没想着跟他们合作,一来我们有自己的合作伙伴,二来对他们的产品也不熟悉。”张先生说,2015年7月他和一个朋友有机会到南京,同时到冠军集团考察,并与该集团销售总监周静,谈起合作事宜。
“他们说已经观察我四五年了,我看他们的样品还可以,就有了合作的想法,我们这一行还有铺底(厂方或供货商佘销部分或全部货物给经销商,按协议内容进行结算)的说法,他们给出来的条件很让人心动。”张先生说,周静当时口头答应他们负责把市场做开,铺底十万元,并且无条件退货,合作结束时保证货款两清。
这比张先生当时预想的铺底五万元高出不少,想着还有对方的承诺,张先生就答应了这次合作,分别于2015年9月6日、10月7日、10月31日,向冠军涂料支付了货款9万余元,当年10月31日,冠军涂料正式铺底十万元。“2015年12月25日,他们一位姓郭的业务员到这来找我签了总经销合同。”张先生说,当时拿过来的是两份空白合同,按说应该是他们签字盖章的合同就对了。
合作当中问题频出
据张先生介绍,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他发现合同内容与当初承诺的有出入,不同意签,对方又在电话里和公司相关负责人沟通,最后添加了补充协议。大致内容为:1,我订货一吨以上,运费由冠军涂料负责;2、因市场原因造成不可流通的产品,冠军涂料全额退回,期间运费由冠军涂料负责;3,根据合同每年换一次铺底欠条。
“我想的是虽然合同内容和补充协议跟周静谈的有出入,毕竟人家铺底十万元的货,大不了最后退货。”张先生说,合同期限为一年,其中一份有业务员代签,其余两份由业务员拿回集团签字盖章。直到2016年6月19日,合同被厂家业务员另一个业务员拿回来,但是补充协议没有了。“我后来给他们要补充协议,一直都没给。”
张先生说2016年冠军涂料提供的产品一直出现问题。“有结皮、沉淀、龟裂、脱色、分层,做油漆的都知道这就是质量问题,下面的分销商多次反映,我再反馈到厂家,至今有的分销商也没给我结货款。”张先生说,出现问题以后,他多次有电话、快递把问题反映给冠军涂料,不是推诿就是不理,中间至少换了五六个业务员,都答应解决就是不解决。
退货不成反成被告
因为产品的质量问题得不到解决,张先生的客户也不再相信他,同时有质量问题的货越来越多。19日上午,记者在张先生的库房看到,鲸海漆(冠军集团产品)堆积如山,产品上标注:江苏省著名商标字样。“这些质量都有问题,也不敢卖了,这边的油漆稀释剂没有标注保质期的不合格产品,已经做了鉴定。”张先生随手打开一个未开封的稀释剂包装箱,瓶内或者半瓶,或者三分之一,更甚者是空瓶。
2017年3月因为退货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张先生和朋友去南京找到了冠军集团董事长高和销售总监。“谢海当时表现的非常生气,让业务员拿来了退货申请,让马上解决退货问题,我们看到老板的态度不错,协商完之后就回来了。”张先生说,回来后等来的是让他再打20万的货款,因为很快要涨价。“当时也没那么多钱,所以就没打钱,结果其他地市的经销商把钱都打了,后来也没给货。”
最让张先生意外地是,2018年1月15日,他接到南京市溧水区法院传票,冠军涂料以合同到期,张先生不支付货款为由被起诉了。“从来没遇见过这样的事,货物出了质量问题,不但不能退货,还成了被告,最后法院判我输了。”张先生说,这一切都是因为当时签订的合同不合理,目前已经在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张先生提供了一份当时签订的总供销合同,其中22条写到:无论任何原因退换货,乙方均需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甲方提供的《退货申请表》,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后方能退货,任何未征得甲方同意的退货,甲方均有权拒收或者不承担退货款。23条写到:乙方因质量问题退货,必需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合同期限内办理,经甲方检验确属质量问题,则同意予以退货,退换价值按该产品当批进货价核算,由甲方承担退货运费。
“也正是因为这些条款,才让我们这些经销商陷入到进退两难的情况,说白了只要是甲方不同意,不管什么原因都不能退货,明显就是不合理。”张先生说,之前并没注意到这些,也是事发后发现,合同中有很多不公平的地方。
对此,1月17日,记者致电鲸海油漆总经理谢海,他表示此事已通过公司法务部处理,产品质量问题不予回复。
律师说法:对方涉嫌民事欺诈
针对张先生的情况,记者咨询了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隋瑞岭律师,他说张先生签订的合同应该属于格式合同,按照《合同法》第39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40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张先生签订的合同中关于退货相关督导条款属于“霸王条款”,应当无效。
“从<合同法>关于表见代理的表述来说,张先生签订的协议也生效,所以从合同来说,对方还有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的制定规避了甲方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损害了更多消费者利益。”隋律师说,甲方的行为极有可能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已经涉嫌民事欺诈行为。
“和我有同样经历的还有邯郸、廊坊、湖南等地的经销商,现在不但这批货没法卖,其他产品也受到影响,很多消费者已经不相信我们了。”张先生表示,希望能有更多的人知道这件事,不再上当受骗。(来源:中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