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生岗位工资执行标准
公立医院工作人员目前还在执行事业单位统一的工资制度,对医院工资制度改革主要是对医务人员的绩效工资进行改革,按照"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在现有水平基础上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和绩效工资总量,逐步提高诊疗费、护理费、手术费等医疗服务收入在医院总收入中的比例。
公立医院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政策和标准。岗位工资根据岗位等级所对应的岗位工资标准执行。
医生( 药、护、技 师)设置13个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
1、 聘用在特级主任医 ( 药、护、技 ) 师岗位的人员,经人社部批准,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
2、 聘用在一级主任医 ( 药、护、技 ) 师岗位的人员,执行二级岗位工资标准;
3、 聘用在二级主任医 ( 药、护、技 ) 师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4、 聘用在三级主任医 ( 药、护、技 ) 师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
5、 聘用在一级副主任医 ( 药、护、技 ) 师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岗位工资标准;
6、 聘用在二级副主任医 ( 药、护、技 ) 师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岗位工资标准;
7、 聘用在三级副主任医 ( 药、护、技 ) 师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
8、 聘用在一级主治医 ( 药、护、技 ) 师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岗位工资标准;
9、 聘用在二级主治医 ( 药、护、技 ) 师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岗位工资标准;
10、 聘用在三级主治医 ( 药、护、技 ) 师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
11、 聘用在一级医 ( 药、护、技 ) 师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级岗位工资标准;
12、 聘用在二级医 ( 药、护、技 ) 师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
13、 聘用在医 ( 药、护、技 ) 士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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