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前郭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有组织的买卖银行卡刑事案件。
2021年11月,被告人韩某通过微信认识“阿炮”,并*载下**某APP加入群聊,“阿炮”让其购买手机、并提供银行卡、电话卡及其配套的密码,将银行卡绑定到手机银行上,并让银行卡主录制面部识别视频,存至手机上,再将手机邮寄到指定位置,将其出售给他人使用,“阿炮”给付韩某每张银行卡3000元至6000元。韩某在明知“阿炮”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为获取利益,拉拢他的4名朋友:被告人于某、赵某、姜某、宋某加入群聊,参与违法活动。其朋友又发展下线:被告人袁某、刘某、徐某、李某,让四被告人收购银行卡。9名被告人共收购银行卡289张,供他人使用后产生流入资金人民币3亿余元。
经前郭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韩某、于某、赵某、姜某、宋某通过加入群聊,向他人收购银行卡、电话卡,及其配套的密码,将银行卡绑定到手机银行上,并让银行卡主录制面部识别视频,存至手机上,再将手机邮寄到指定位置,供他人使用,其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袁某、刘某、徐某、李某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其提供的银行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了获取利益仍收取银行卡,供他人使用,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院综合考虑9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等情节,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五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在审理案件中,被告人辩称其出售的是银行卡,非信用卡。经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款贷**、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本案中所涉银行卡具有消费支付、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的功能,故属于刑法规定的信用卡。因此,判处被告人韩某、于某、赵某、姜某、宋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由此可见,我们平常使用的储蓄卡,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银行卡事关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也事关国家的正常金融管理秩序,它并非可以自由买卖的商品,不允许非法收购和大量持有。
银行卡不是闲置物,更不是赚钱的工具。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要提高辨别能力,增强防范意识,不要随便把银行卡给予或者出售他人,注意保密个人信息,切忌投机占便宜的心理,免受不法分子的利用。
通讯员 冯钰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