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的事情复杂划了,让当事人重拾光明,到目前为止,当事人历经8年的时间辗转于武汉、恩施和宜昌三地,此事还得从2015年开始说起:武汉三维公司与恩施金华坤公司签订了室内装修施工合同,由于恩施金华坤公司没有按照签订的合约支付施工款项;其中此项目中的家具款是武汉三维公司付了宜昌博大家具公司定金5万元,由于恩施金华坤公司不按照合同支付工程款,武汉三维公司就告诉宜昌博大家具公司家具订单暂时不做,因为恩施金华坤公司没有按照合同支付款项;随后,宜昌博大家具公司的魏总就找到恩施金华坤公司的负责人,把当事人讲的话就告诉了恩施金华坤公司的负责人,恩施金华坤公司的负责人就对宜昌博大家具公司的魏总讲;“你放心,武汉三维公司的不给你款,我来给你”,之后就是恩施金华坤公司的负责人直接给宜昌博大家具公司的转账56万元,(每次付款恩施金华坤公司都是要武汉三维公司开具代付款的收据,并且注明是支付宜昌博大家具公司的家具款项),武汉三维公司共计开收据为79万元。但就在2015年 12月23日开33万元家具收据后,武汉三维公司才知道2015年11月30日提前给宜昌博大公司转账10万元(分两次转账,每次5万),开收据的当天恩施金华坤公司就应该还要支付剩下的23万元,可就是在2016年3月宜昌博大家具公司就起诉了武汉三维公司还欠23万元。接着武汉三维公司在2016年1月12日立案起诉了恩施金华坤公司,恩施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8日出具了(2021)鄂28民再23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已生效)该家具款23万元已付清。(通过恩施州法院在恩施金华坤公司给武汉三维公司结算工程款时,恩施市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工程结算款中直接扣掉了23万元);武汉三维公司于2017年1月5日立案上诉至恩施州中级法院,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30日出具的(2017)鄂28民终21号民事判决(已生效)该家具款23万元已付清,维持原判。武汉三维公司于2017年7月申请再审,湖北省高院驳回,任然维持原判。
武汉三维公司于2017年就到恩施州检察院提起抗诉,于2018年6月26日恩施州检察院提出不支持的抗诉意见书。最后武汉三维公司就到湖北省检察院提起抗诉,湖北省检察院于2020年12月17日做出了向湖北省高级法院的抗诉意见书,湖北省检察院审理查明对支付23万元的证据不足就提出了抗诉意见,于2021年1月8日做出民事裁定书指定恩施州中级法院再审,武汉三维公司好不容易看见了一丝希望,但是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于2021年8月16日出具了判决书还是维持,武汉三维公司就不断的网上*访信**和投诉,甚至到湖北省营商环境办公司去投诉,都没有一点成效。
到目前为止,当事人手中还持有两份完全相反的生效判决书,当事人也是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再次到湖北省高院进行*访信**,*访信**的领导也很重视,立即对案件进行审查,确实出现了重复判决;于2023年9月湖北省高院*访信**处的领导通知当事人、恩施州中级法院再审的审判长江开德,宜昌夷陵区法院执行局的局长一起到宜昌市中院对我进行*访信**接待,在接待会议中,湖北省高院*访信**处领导直接问恩施州中级法院再审的审判长江开德有没有23万元支付的证据,恩施州中级法院再审的审判长江开德回答“没有”,湖北省高院*访信**处领导斩钉截铁的说,没有证据那就是没有支付;你们这个案件是怎么判的?当时恩施州中级法院再审的审判长江开德无话可说了。在旁的当事人感觉湖北省高院*访信**的领导很有正义敢,敢直接说话,当事人说还是要感谢*党**和政府,一定要做一个言而有信的企业和人。
附件一:恩施州两级法院和宜昌夷陵区法院的判决书
附件二:恩施州两级法院、以《恩施金华坤公司》提供的银行取现的“流水”作为《恩施金华坤公司》给我司支付的证据。
附件三:三维公司收据开具时间与恩施金华坤公司向华转款时间对比表(从交易习惯都是转账,都是延迟转账)
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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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转账5万元(分一次转账,每次5万,详见转账记录。) 10月5日转账10万元(分两次转账,每次5万,详见转账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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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7日转账7万元(分一次转账,每次5万,一次转账2万,详见转账记录。) |
附件四:家具收据开具时间及恩施金华坤公司向华银行转账时间对比明细表(从交易习惯都是转账,都是延迟转账)
作者:高文华130371782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