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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以辛辣讽刺的笔调描绘*制专**政体。在*制专**国家里,人人都是平等的,因为人人都是奴隶。荣誉绝不是*制专**国家的原则,因为“荣誉有它所遵循的规律和坚定不移的意欲,而暴君没有任何规律,他的反复无常的意欲毁灭其他一切人的意欲。” 那么*制专**政体的原则是什么呢? 是*制专**政体需要“用忍怖去压制人们的一切勇气,去室息一切野心”。
“*制专**国家没有法律的力量去制约大权在提的大臣的野心,只有运用恐怖的力量:“当君主有一瞬间没有举起他的手臂的时候,当他对那些居首要地位的人们不能要消灭就立即消灭的时候,那一切都完了。”孟德斯鸠以土耳其为*制专**政体的典型,在那里,君主的权威至上,君主甚至可以不受暂言的约束。

土耳其的法官们认为,“土耳其的皇帝,如果他的约定或暂言使他的权威受到限制的话,就完全没有履行该约定或暂言的义务。”“在*制专**国家里,唯一能使君主的意志停止的东西,就只有宗教。在*制专**国家里,教育所寻求的是降低人们的心志,因为在*制专**国家里,只要求人们绝对的服从,所以*制专**国家的教育就必是奴隶性的,它的范围是很狭窄的。
“它只是把恐怖置于人们的心里,把一些极简单的宗教原则置于人们的精神里而已。”在*制专**国家里,甚至连发命令的人一-君主一也是愚的,因为他无须思想、怀疑或推理,他只要表示一下自己的意愿就够了。孟德斯鸠总结道,从某些方面来说,*制专**国家的教育是等于零的。在*制专**政体下,不需要许多法律,*制专**国家没有民法和政治法,政治和民事的管理简化为君主家庭的管理。
在*制专**国家里,宗教的影响比什么都大,“它是恐怖之上再加恐怖”,宗教在*制专**国家里可以对政制有一些纠正,既定的习惯也可以对*制专**政制有所缓和。*制专**主义容易产生于气候炎热的地方。在*制专**国家里,由于人民没有固定的财产权,拥有的财富不稳定,产生高利贷是很自然的,因为每个人放款所冒的风险大,这也造成在*制专**国家里,商人不能经营大规模的的贸易。

这种国家是几乎没有贸易法律的。在*制专**国家里,贪污是当然的现象。针对贪污,在*制专**国家里没收财产是有用处的,但在政治宠和的国家里,没收会带来严重的破坏。
孟德斯鸠认为*制专**政体的原则在性质上就是腐化的东西,*制专**政体的灭亡是由于自己内在的缺点,而不如其它政体的灭亡是因为某些特殊的偶然变故,偶然的原因是不能够防止它的原则腐化的。气候、宗教、形势或是人民的才智可能对*制专**政体的性质发生强有力的影响但不能改变其凶残性格
孟德斯鸠总结划分了人类社会三种理想类型的政体。孟德斯鸠的政体分类深受亚里士多德政体分类的影响,但是孟德斯鸠发展了亚里士多德的政体分类。亚里士多德的政体分类以执政者的数量为依据分为君主、贵族和民主政体三类,而孟德斯鸠的政体分类不仅建立在数量的基础上, 还建立在质量的基础上。
同样是一人掌提最高权力的政体,可以是遵照法律行使权力的宽和政体,也会是一人凭一己意志决定一切的*制专**政体;有一人的*制专**政体,当民主政治下的人民极端平等时,也可能有全体人的*制专**主义,关键要看权力是如何实施的。孟德斯鸠认为共和政体和君主政体都是宽和的政体,他对这两种政体基本上都持肯定的态度而他显然他对*制专**政体是完全否定的。

孟德斯鸠的政体分类是与社会形态紧紧地联系在一起的。共和政体的原则是品德,其中人民参与的民主政治需要社会成员之间较为平等,需要社会成员拥有热爱祖国的品德和淳村的风俗, 这种情况只有在疆域不大、公民贫富差异不大的古代共和国中才能找到。
君主政体适合疆域中等的国家,孟德斯鸠所生活的时代,国家疆域远远大于古代的城市共和国,规模较大的商业贸易活动发展起来,古代共和国的制度不再适合当时的君主国,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面不是品德,荣誉使君主政体活跃而有生气,荣誉使君主国家中个人的活动汇向一个公共的目标,贵族、教会、高等法院等社会中间力量使君主政体趋于宽和。
孟德斯鸠刻画的*制专**政体是人类社会中*制专**国家的最极端情况,*制专**君主完全凭一已反复无常的意志行使权力,没有任何法律和规章制度可以制约他,也不会受到其他任何意志对他的*制抵**和缓和,恐怖作为*制专**政体的原则,推动着*制专**政体运转,气候炎热、疆域辽阔的国家易于产生*制专**政体。从以上这些情况可以看出,某种政体类型是与一定的社会条件、社会状况相适应的。

某种政体建立之后,这种政体有自己的原则维持自身的存在与巩固,促使自身运转良好国家的法律都必须与这一政体原则相适应。如在民主政治的国家中,为有利于培养居民爱祖国的品德,就必须使国家的公民较为平等,法律应该帮助确立、维持整个社会的平等。因此,在民主政治的共和国,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实行平分土地的法律,然而在君主政体中,却不能实行平分土地的法律。
在君主政体中,荣誉的原则是依赖贵族来实行的,贵族又是制约君主的中间势力,所以君主政体的法律必须支持贵族,在民主政体中法律却要建立平等。长子维承权、遗产赎回权等法律在君主政体是适宜的,而在民主政体中却不适宜。 节俭的法律在民主政体的国家是合适的,在君主国却不合适。
孟德斯鸠这种政体的原则和与之相透应的法律的思想,运用了类似自然科学的思考方法:试图找出一条基本的原则来解释、说明某一事物(某种政体类型的国家内部各种繁复的现及其变化,而每种体类型都有其内在的目标和运转方式来完成其自身,孟德斯鸠建立了一种标准的政体类型分析模型。
与卢梭的政治思想相比,孟德斯鸠的政体理论更注重政治体制所建立其上的社会的传统与条件,注重社会的有机发展,他对君主政体的论述体现了他敏锐地感受到了受商业社会影响的时代特征和道德精神。他思考在一系列的制度设计与安排下,促使社会的良性和谐运转讨论在当时时代的现实状况中怎样实现政治自由和公民自由, 这与卢梭关于人类社会理想的政治体制的理论有很大不同。

分权与政治自由
政治自由是孟德斯鸠十分关注的社会政治目标。什么是自由?孟德斯鸠认为自由不是一个人可以随心所欲、不受任何限制地为所欲为,如果这样的话,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孟德斯鸠认为政治自由的存在不仅仅在于政府的形式,而且要看权力是怎样行使的。
政治自由只在宽和的政府里才存在,而且是在那样的因家当权力不被滥用的时候才存在。“但是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需要有一种政制上的安排而不是赖某个人的美德这样的偶然因素来保证权力不被滥用,来保证一个国家政治自由的实现。在这样的国家中,一个公民不惧怕另一个公民,人们获得一种心境的平安状态,“这种心境的平安是从人人都认为他本身是安全的这个看法产生的。”孟德斯《论法的神》第一章中通过对英格兰政制的介绍, 论述了怎样通过政治体制上权力的分配、权力的互相制约来保证政治自由的实现。

孟德斯鸠认为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一)立法力(二)有关法项行权力(三)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孟德斯把一个国家的政治权力分为性质不同的三部分,实际上是受到了 17 世纪英国哲学家、自由主义政治思想家洛克的影响,但孟德斯鸠对这三种权力的划分与洛克略有不同。孟德斯鸠三种权力中立法权的性质与洛克的基本相同。
关于上述三种权力中的第二项权力,孟德斯鸠在实际论述中不仅包括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而且包括处理对内事物的行政权力,所以这第二项的行政权力在性质上与洛克的执行权相当但与洛克不同的是,孟德斯鸠把洛克划为一个国家第三项权力的对外权也归入同一行政权,而把有关公民人身安全的司法权独立地列为第三类权力。把司法权列为一个国家独立的权力,可以说是孟德斯鸠的首创, 对后世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追随洛克的思想,孟德斯鸠强调为了保障自由,国家的三种权力应由不同的人、或不同的机关来掌握。但是洛克论述的三权分立主要是以人民拥有的立法权来监督制约归于国王的行政权,强调论证人民的最高权力,而孟德斯鸠所阐述的三权分立理论,与洛克的用意有所不同,他主要恩考的是通过权力的互相制约来保证权力的行使是温和的。以英国政制为样板,孟德斯鸠对三种权力的职权范围、制约机制进行了比洛克远为详尽的论述。

孟德斯鸠认为:“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的法律,并暴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如果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掌握了以上这三种权力,那一切都完了。
参考文献
1.王养冲著:《西方现代社会学思想的演进》,华东师大学出版,1996
2.洪波著,《法国政治制度变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
3.葛力著:《十八世纪法围哲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北京,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