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律师来了
今天上午,读者王大伯(化名)致电快报热线求助:“04年我儿子离婚的时候,双方协议约定好:儿子放弃房子,房子归女方。
现在我儿子要买房,但之前的房子的房产证上还有他的名字。现在双方都想把这件事情了结掉。但是女方现在人在美国……”

我们电话联系上了王大伯的儿子王先生(化名),说起这件烦心事,王先生是既着急又无奈:
“在1997年,20多年前了吧,当时女方的工作单位刚好在福利分房,要结了婚才有资格。于是我们匆匆忙忙结了婚,房子分下来之后,登记在双方名下。”王先生回忆说,“房子的地段很好,在市中心,60多个平方,还有一个小院子。”
离婚时,王先生和前妻约定,房子归女方所有。但分开后,大家都没有主动提起去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因为房子地段很好,一直不愁租,她(女方)没打算卖,所以也就不会涉及到(产权变更)。我也一直没有买房,久而久之就把这件事忘了。”王先生说。
直到最近,王先生想买房,却发现自己名下已有房产,失去了购房资格,这桩往事才又重新浮出水面。“分开这十多年来,我没和她联系过,这次本来想请她帮帮忙,和我一起去办手续,没想到她 10年就去美国生活了。”王先生说。
这下事情变得麻烦起来,最近,王先生专门跑到相关部门进行咨询。工作人员告诉他三种解决方式:
- 女方回国现场办理。
- 女方拿着委托书,去大使馆去办理公证。
- 通过法院起诉,凭借判决书来办理。
王先生仔细一想,三种方式实施起来,困难都不小:“要让女方从美国赶回来,来回飞机就要花30个多个小时,还需要放下手头一切的工作,公证流程我们也完全不懂……”

“对于女方来说,这件事处理与否,并不影响她出租。”王先生略显无奈的说,“现在最着急的是我,明明是无房户,却显示有房。想买房却买不了,公租房等福利也没有办法享受。我想请快报帮帮忙,怎样能够尽快处理好此事?”
公证处说
“律师来了”首先联系了杭州市国立公证处,该处主任助理,涉外业务部负责人崔海容公证员接受了我们的采访。
崔海容
杭州国立公证处主任助理,涉外业务部负责人。
崔海容说,针对这类涉外案件,如果房屋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那么需要双方共同出售房屋,以便让男方符合购房条件。因为没有及时过户给女方,故女方需要办理一个售房的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出售房产。
“女方现在在美国,可以在美国当地的公证人面前办理一个委托书上签名的公证,然后再去办理美国当地州政府办理认证手续,再去中国驻美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委托书公证、双认证做完以后,寄给国内的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再到国内的公证处办理一个中文与英文相符的公证,然后就可以出售房屋了。
如果女方暂时不想出售房屋,只需要过户,则女方就办理一个委托书和声明书上签名的公证。声明内容与上面一致;委托书的内容就是男女双方同意房屋过户给女方,因为女方不在国内,委托代理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委托书及声明书需要在美国当地公证人处公证、美国当地州政府认证、我国驻美使领馆认证。最后来国内的公证处办理中外文相符的公证。”
崔海容还提醒,如果女方已经变更过身份证件及号码了,需要在美国公证人处多办理一个公证,需要再做个声明书上签名的公证,声明自己的中文名、英文名,原证件号码、现证件号码,原身份证、现护照等需要声明均为是同一人,这样可以方便办理不动产登记,当然声明书同样需要一整套公证、认证的手续。“委托书、声明书的内容也可以来我处咨询,我可以给免费帮助起草”崔海容告诉记者。
律师说
针对本起事件,“律师来了”签约律师,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钟律师进行了详细分析:
陈钟
律师来了”签约律师,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房地产综合部负责人、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杭州市律师协会行政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擅长各类房地产法律服务,国有企业、企业法人、行政机关等法律顾问,民商事和行政类应诉,征收*迁拆**、股权及投融资纠纷处理等法律服务。
首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根据该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包括变更登记,均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办理。目前,暂无法律法规规定不动产登记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视频确认身份,因此,行政机关不采用该方式为当事人办理,是合法的行为。
其次,关于公证委托的问题,《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
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
本案中,女方在境外工作,但其是否属于境外申请人仍需进一步核实。若其确实属于境外申请人的,根据上述规定,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应由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最后,关于通过诉讼途径处理的问题,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已经签订了协议,现该协议并未履行完毕,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范畴。若男方起诉至法院,应诉请要求判决房屋归女方所有,并拿法院判决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单方申请将房屋变更登记至女方个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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