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寇鑫博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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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话案例
我们先来讲个故事:
话说至尊宝与紫霞仙子结为夫妻后,至尊宝出资80万元,紫霞仙子出资20万元,共同成立了月光宝盒有限公司,至尊宝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牛魔王是月光宝盒公司的供货商,在月光宝盒公司的具体经营中,对外签订的合同全部以月光宝盒公司的名义签订,但公司经营的回款大部分都被至尊宝直接收入囊中,给紫霞仙子买了许多爱马仕包。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牛魔王一直被拖欠货款,想要起诉月光宝盒公司要债,如何起诉?
答案稍后揭晓,我们先引出一个公司法制度: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二、啥叫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一般来讲,公司成立后,法律赋予其形式上的完全独立人格,对外承担责任。即,公司是公司,股东是股东,一码归一码。用通俗的话说,法律为鼓励商事活动,为商事活动的参与者设计了一个保护机制,“有限责任”即是对股东作为公司投资者的一种保护——股东原则上不承担公司债务,其风险理论上仅以投资额为限。
用以上案例来说,就是牛魔王原本只能根据合同约定直接起诉月光宝盒公司,要求月光宝盒公司以公司财产向他还债。
但是有个例外: 如果股东利用有限责任公司这一外壳,侵害债权人的利益,违背了法律的初衷,那就有必要将公司的外壳刺穿,由股东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可见,由于至尊宝在公司经营中存在着侵吞公司财产的现象,这种情况下,牛魔王就可以直接将月光宝盒公司与至尊宝列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要求至尊宝对月光宝盒公司欠付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牛魔王的这一行为,就是揭开了月光宝盒公司的面纱。
公司法人格否认的目的在于,防止或制裁滥用公司独立法人格,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平交易以及保护公司债权人。其所直接维护的主体,是公司债权人,其所直接指向的对象,是公司背后的股东;其所间接指向的对象,是社会公共利益;其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是为排除股东有限责任的法律适用。
三、至尊宝这样的老板会有哪些风险?
1、个人账户混同企业所属经营款,或导致刑事、民事双重法律责任。
2、企业融资由股东个人或家庭成员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或导致家财散尽。
3、用家族资产无条件的为企业“输血”,企业一旦出现风险,或造成家财尽失。
4、滥用法定代表人或股东职权损害债权人利益,或将以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怎么防范?来看三招!
第一招:利用信托,隔离财产
1、隔离连带债务
根据我国《信托法》第十五条与第十七条,信托财产一般不得被强制执行。企业家设立信托之后,信托财产所有权转移到了受托人名下,即该部分财产不再属于企业家本人。所以,即使企业家被判定出现了财产混同等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信托财产也不属于企业家的个人财产,不能被用于清偿公司债务。
又根据《信托法》第十六条,信托财产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的本质在于“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仅是名义上的,其并不能随意处分信托财产。受托人的继承人、债权人等不能要求继承或以信托财产偿还债务。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虽然有受益权,但同样不能支配信托财产。受益人的继承人、债权人等可以继承或以受益权偿还债务,但不能要求继承或强制执行信托财产。
2、隔离破产清算
依据我国《信托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中规定,在设立信托后,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互之间不关联。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所以,当企业家依据信托文件,将部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后,在信托存续期间,该部分财产既独立于企业家其他财产,也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和管理的其它财产,还独立于受益人的财产。 至此,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债权人无法对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依法不被破产清算,不被抵消、混同以及继承,从而提高了企业家的抗风险能力。
第二招:利用保险,隔离财产
若企业家个人为企业债务进行了担保,当企业无法正常还债时,须用企业家个人的资产清偿债务。如果个人投保了人身保险,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可不可以作为个人资产被法院执行?如个人身亡,保险金是否会被法院执行?
个人人寿保险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属于投保人的责任财产,依法可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但如果投保人为企业家的亲属,则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也不属于企业家的资产不能被执行。
个人身亡,如果保单指定了特定保险受益人,则该保险理赔金不属于个人遗产,不能被执行。
第三招:夫妻约定,隔离财产
夫妻内部财产约定也能起到隔离企业债务的作用。夫妻财产约定就是经夫妻协议,约定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根据法律规定,只要这份约定向债权人公示过(记住:一定要公示),那么债权人将来无论*债讨**多少钱,无论夫妻婚姻仍在存续期间或者已经离婚,都只能找向他借钱的这一方要求还钱。
此外,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注重规范经营、积极履约,保证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在财务、业务、组织结构、人员以及资产等方面的独立性,以此来更好地规避公司法人格被否认的风险。
你们学废了吗?
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相关法律规定引申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权人**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权人**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10.【人格混同】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在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况下,往往同时出现以下混同:公司业务和股东业务混同;公司员工与股东员工混同,特别是财务人员混同;公司住所与股东住所混同。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关键要审查是否构成人格混同,而不要求同时具备其他方面的混同,其他方面的混同往往只是人格混同的补强。
11.【过度支配与控制】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公司人格,由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包括:
(1)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
(2)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由另一方承担的;
(3)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4)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5)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其他情形。
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逃避债务、非法经营,甚至违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综合案件事实,否认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判令承担连带责任。
12.【资本显著不足】资本显著不足指的是,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由于资本显著不足的判断标准有很大的模糊性,特别是要与公司采取“以小博大”的正常经营方式相区分,因此在适用时要十分谨慎,应当与其他因素结合起来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