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分手写借现金的借条有用吗 (情侣借款分手后要回来的法律关系)

情侣之间分手时写的借条有效吗?

举个真实案例,已婚的A(男)和同样已婚的C(女)两人因打麻将相识,后互生好感,两人逐渐发展成为情侣关系。小A经济实力雄厚且出手阔绰,情人节、妇女节、过生日都会给C发大红包。时间长了两人就在外租房同居。同居后C便多次与A商量,各自与配偶离婚,然后两人结婚。在这件事上,两人达成一致。

2011年3月,C与丈夫办理了离婚手续。此后,她一直催促A与其妻子尽快离婚。A虽然一直表示同意,但每次都以种种理由推脱。几个月过去了,一直没有行动。直到2012年2月,C再次询问A何时离婚,A表示自己保证尽快汇与妻子离婚,并且在离婚后马上与C结婚,目前时机不成熟,需要时间。C不同意再拖延,担心有其他变化,便要求A打一张20万元的欠条。C表示,如果A不同意与妻子离婚,就以这20万赔偿自己的分手费和精神损失费。A无奈下向C写下一张20万的欠条。并注明,如果两人走到一起,该欠条作废。拿到欠条后的C暂时相信了A。

几个月过去后。小C发现,A不但没有与妻子离婚,来见她的次数也越来越少了。心里不舒服的C再次找到A,要求其尽快离婚。A以需要时间为由进行推脱,被催急后,A表示不愿离婚,并要求和C分手。感觉被骗的C将A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20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关于C要求A偿还借条上的20万是否合理呢?能否得到支持?

就此案例来说,在长期的非法同居生活过程中,双方对一些财产是有可能产生共有关系的,有必要进行分割。如果同居一方主张分割这些财产,应该可以得到支持。

至于以分手费为名,要求对方支付一定的财务,则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不可能获得法律支持的,也不需要再去收集什么证据来证明其违法。同时,索要分手费违反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法律对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法律保护。

从法律层面上讲,如果不是同居期间产生的共同财产或者合法的赠与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等,在分手后索要分手费是不合法的。尤其是与有配偶者同居,破坏他人家庭,而后索要分手费的,更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另外,法律上也没有所谓的青春损失费,所谓同居一方向另一方主张青春损失费、分手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情人之间在感情存续期间写过欠条或借条,但实质上也不存在什么借贷关系。也就是说,这些欠条或借条往往是有名无实,是无效的。情人之间的分手费,最多算做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财产无偿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据民法典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在财产转移之前,赠与人随时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分手后虽然持有借条,如果没有真实借款事实,是无法要求书写借条或者欠条的人履行借条上约定的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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