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能否以不交缴物业费为由限制业主使用电梯?
案例索引
【案号】(2020)辽1122民初2605号
【案由】赵某与盘锦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关键词】 物业管理/不缴物业费/限制使用电梯/侵权
一、裁判要点
物业公司应当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应当按时缴纳物业费。对于业主拖欠物业费的违约行为,物业公司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权益,不得以限制业主使用电梯的侵权方式催缴物业费。
二、基本案情
赵某系盘山县水岸蓝桥小区的业主。2014年8月20日,赵某入住该小区,并与盘锦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交纳自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物业费。一年期满后,因赵某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将赵某的物业费与电梯卡*绑捆**,限制赵某使用电梯。于是,赵某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排除妨害。
三、争议焦点
物业公司能否不交物业费为由限制业主使用电梯?
四、裁判结果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2020)辽1122民初2605号民事判决:盘锦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恢复原告住宅使用的门禁、电梯磁卡升级,保证原告正常通行。
五、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电梯是住宅的附属设施,合理使用是业主的权利,所有权归业主所有。物业公司将交纳物业费与电梯卡*绑捆**的行为对业主构成侵权。物业公司索要物业费,可以通过催缴的方式来行使权利,在催缴后业主仍不交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物业公司以赵某未交纳物业费为由,限制赵某使用电梯的侵权手段以实现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合理使用小区内公共设施,是业主的权利,物业公司制约赵某使用电梯的做法,是一种侵权行为。物业公司应将赵某住宅使用的电梯卡升级,保证赵某正常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