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功德无量 (法律援助是功德无量的事业)

最近法律援助再起引起热议,江西鹰潭某法院指定的法律援助律师竟然在家属委托了律师后拒不退出,沦为人人喊打的“占坑律师”。朋友问我,法律援助本是功德一件,为何沦为罪孽?我说这个很简单理解,就像扶老太太过马路。

法律援助为什么会影响前途,法律援助它的寓意是什么

老太太如果想过马路,那么小朋友扶老太太过马路,当然是“学习雷锋好榜样”,属于值得弘扬的民族优良传统。如果老太太不想过马路,你们几个却“硬要”扶老太太过马路,老太太无论如何拒绝甚至反抗都不行,你觉得这是“好人好事”还是存心作恶?老太太要过马路时,你帮她过马路才是助人为乐的善意。老太太不要过马路时,你强迫她过马路这是一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恶意。

法律援助如同老太太过马路,人家需要才是公益才是功德。人家不愿意,这是一种典型的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以下简称《法律援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 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这说明法律援助是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制度,如果家属有钱请律师,有关部门竟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这不是国家机关还纳税人的钱自讨没趣,还被当事人误会乃至猜忌?

《法律援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亲近**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这说明法律援助需要满足前提条件,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律师。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不能委托律师的则由其*亲近**属)委托了律师,显然不符合法律援助的要求,即使有关部门委托了法律援助律师,法律援助律师也应当告知相关部门后主动退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亲近**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本法第二款与第三款,还分别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办案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

这说明“没有委托辩护人”,才是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的前提条件。而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通知法律援助部门指派法律援助律师的,不仅要满足“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前提条件,而且要符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特殊人群或可能判处无期或死刑的特殊案件。一些办案机关尤其是法院,公然违背法律规定要求法律援助部门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如果不是对法律规定严重无视,就是别有用心,例如通过指派法律援助律师的方式,剥夺当事人及其家属自行委托律师的权利。如果家属向有关部门投诉“滥用职权”或侵害当事人委托律师的诉讼权利,我认为应当被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五十一条规定“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被告人的监护人、*亲近**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应 当听取被告人的意见,由其确定辩护人人选”,该条款明显违反了《法律援助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明显违背了“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前提条件。司法解释公然架空法律的规定,这种僭越行为竟然出自3名副院长落马的最高人民法院,虽然不再让人奇怪这种荒诞,但绝对让人质疑该司法解释的权威性与有效性。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指导的是法院的工作,因此即使按照这种超越法律规定的司法解释条款,也应该由人民法院听取被告人的意见,而不应该有其他部门例如看守所或公安机关越俎代庖。一些人民法院通过看守所排斥家属委托的律师会见,例如同时指定两名法律援助律师而且不允许被告人当着双方的面选择谁来为他们辩护,这不是以法律援助为名剥夺家属委托律师的权利,还有其他合理解释吗?

各级法院、检察院,还要强行“扶老太太过马路”吗?这种恶劣行径还需要继续吗?

法律援助为什么会影响前途,法律援助它的寓意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