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13执20号
关于本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叶小军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3刑初42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刑终152号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现已执行到部分财产,为依法向该案中 “文妥财富”P2P网络借款平台的受害人退赔款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损失的被害人应按要求如实申报填写《受害人参与分配申请表》(见附件),保证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否则,本院将无法对其分配退款,后果自行负责;
二、提交材料如下:
1.身份证明复印件;
2.《受害人参与分配申请表》。
三、下列人员不予退赔:
1.不在公安机关确定的受害人名单的;
2.案发后已自行追回受损款项的;
3.其他本院认为不属于退赔范围的。
四、对于虚假申报的,将予以取消分配资格,依法罚款或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因当前疫情防控需要,请受害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报材料。收件人: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C612徐法官,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惠州大道江北段41号——惠州中院,邮编:516003。
六、申报(截止)时间:2022年3月6日前,逾期提交的不予参加本次退赔。
本院将依据本案刑事判决确定的损失数额,按照执行到位的财产按比例进行分配,分配方案将发送给参加本次退赔的人员。
特此公告。
附件:《受害人参与分配申请表》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
受害人参与分配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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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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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金额 (本金) |
有无报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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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实际损失金额(即 参与本次本次退赔金额): |
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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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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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确认书(仅限受害人本人账号且为一类账户,他人账户致使无法退赔的,后果自负) |
开户名: 开户行: 账户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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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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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保证以上填写信息真实,如有虚假申报,本人自愿接受包括取消分配资格、罚款或拘留,直至依法追究本人刑事责任的处罚。 签名: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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