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小军个人信息 (叶小军个人资料)

(2021)粤13执20号

关于本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叶小军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3刑初42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刑终152号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现已执行到部分财产,为依法向该案中 “文妥财富”P2P网络借款平台的受害人退赔款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损失的被害人应按要求如实申报填写《受害人参与分配申请表》(见附件),保证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否则,本院将无法对其分配退款,后果自行负责;

二、提交材料如下:

1.身份证明复印件;

2.《受害人参与分配申请表》。

三、下列人员不予退赔:

1.不在公安机关确定的受害人名单的;

2.案发后已自行追回受损款项的;

3.其他本院认为不属于退赔范围的。

四、对于虚假申报的,将予以取消分配资格,依法罚款或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因当前疫情防控需要,请受害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报材料。收件人: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C612徐法官,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惠州大道江北段41号——惠州中院,邮编:516003。

六、申报(截止)时间:2022年3月6日前,逾期提交的不予参加本次退赔。

本院将依据本案刑事判决确定的损失数额,按照执行到位的财产按比例进行分配,分配方案将发送给参加本次退赔的人员。

特此公告。

附件:《受害人参与分配申请表》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

受害人参与分配申请表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损失金额

(本金)

有无报案

至今实际损失金额(即

参与本次本次退赔金额):

大写:

小写:

银行账号确认书(仅限受害人本人账号且为一类账户,他人账户致使无法退赔的,后果自负)

开户名:

开户行:

账户号码: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本人保证以上填写信息真实,如有虚假申报,本人自愿接受包括取消分配资格、罚款或拘留,直至依法追究本人刑事责任的处罚。

签名: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