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日常报销未提交OA,损失8万余元,员工将上海帝联告至中院

前言:

很多职场人从来不把劳动法当作一项技能,一遇到事,瞬间就傻。还有部分职场人,什么事都不做,只会说劳动法没有用。就笔者认识的一部分大厂员工,他们现在已经把每天视频打卡跟录音取证作为一项日常工作来完成了。那些认为劳动法没有用的人,请问问自己,在没遇到裁员前,自己做过些什么?

希望各位每天哪怕花5分钟在“互联网坊间八卦”上学一点点职场技能,看一个劳动案例,笔者就可以肯定,你足以干掉80%混日子的职场人了。

因日常报销未提交OA,损失8万余元,员工将上海帝联告至中院

近日,据企查查披露的判决书显示。上诉人张x因与上诉人上海帝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联信息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7民初4850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求

1.帝联信息公司支付其2012年5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的报销款79,530.45元。

2.帝联信息公司支付张昱2016年12月至2018年4月期间的业务提成15,561.45元。

一审法院查明

张x于2007年5月28日进入帝联信息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2017年5月28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还查明,2013年3月4日,帝联信息公司在企业邮箱中发布了《一般费用报销管理制度》《业务招待管理制度》及《出差管理制度》,上述三个文件的收件人均为dnionallstaff@dnion.com。

2016年12月29日,帝联信息公司曾在企业邮箱中发送《关于2016年费用报销的提示》,告知“各位小伙伴:2016年12月29日正式结账啦,请各位小伙伴务必将2016年发生的所有费用务必在12月29日下班前在OA系统上进行报销,并将相应的单据递交至财务部,确实无法及时提交报申请时,请各部门按照附件表格汇总数据之后,发送邮件至:gongxiaohong@dnion.com,谢谢。请注意:2016年所开具的发票,若未能按规定进行办理相关手续,2017年将不予报销。”上述邮件的收件人亦为dnionallstaff@dnion.com。2017年9月26日,张x向帝联信息公司员工章x发送主题为“交通费用明细”的电子邮件,载明“之前关于201605—201706的交通费和通讯费部分的报销以为属日常报销未提交OA,特此邮件说明,明细在附件,请批复,谢谢。”。

一审法院认为:

该案中,根据帝联信息公司庭审出示的《一般费用报销管理制度》《业务招待管理制度》以及《出差管理制度》,其中明确员工向帝联信息公司申请报销手机费、交通费、差旅费、业务招待等费用,原则上应当在当月申请,业务招待费、差旅费票据开具时间超过一个月的,财务审核时可不予报销。上述报销规定符合基本的财务管理要求,其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帝联信息公司亦提供了OA系统的截图及电子邮件的发送记录,证明其已将该规章制度通过OA办公系统、单位局域网及电子邮件群发的方式向员工进行公示,职工代表或工会组织对此均未提出异议,故上述报销管理制度对其公司员工具有法律约束力,张昱作为帝联信息公司的销售人员亦应遵守执行。

张x称,由于帝联信息公司发送的规章制度邮件,收件人地址均为dnionstaff@dnion.com,而其不在该邮件组群中,故不知晓上述报销管理制定的规定,但因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加以证明,不予采信。

因此,现根据查明事实,张x主张要求帝联信息公司支付2012年5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的报销款79,530.45元(该金额实际包含了2016年的差旅报销款和业务报销款53,763.78元、2012年至2014年的差旅报销款20,161.40元以及2016年5月至2017年6月期间的交通费和通讯费报销款5,605.27元三部分),其直至2017年7月、2017年12月及本案诉讼时才向帝联信息公司提出报销申请,并不符合公司报销管理的规定,帝联信息公司不予核准,依法有据,应予支持。

判决:

一、上海帝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x2016年12月至2018年4月期间的提成6,401.48元;

二、对张x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诉人二审诉求

张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帝联信息公司支付其报销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84,210.67元。

事实和理由:

其要求报销的金额由三部分构成,其一为通过OA系统发起的报销申请,该申请经有权审批的章x审核通过;其二为未通过OA系统发起申请,如2012年至2014年期间发生的差旅、业务招待费等;其三为公司在一定额度内给予销售人员固定金额的通讯、交通补贴。事实上公司存在两种报销途径,其中OA系统的运用是基于现代科技的发展及公司管理所需,如公司管理制度发生变化,应当向员工进行公示及培训,但在2012年至2017年8月期间,公司未对其告知报销规则,且在规则试行期间亦未对其报销行为予以指导或纠正,而公司在实际执行规章制度时亦有弹性,故其不可能主动知晓公司当下执行的报销制度。另外,公司未证明已将报销制度发送给其,一审法院却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其,属于举证责任分配错误,而其因为已经离职无法再对此进行举证,因此,上诉如请。

被上诉人答辩

帝联信息公司辩称,包括报销制度在内的规章制度,公司均通过OA系统予以发布公示,张x的邮箱在员工邮箱群组内,作为2007年已入职的老员工,张x应当知晓相关规定。在2013年至2016年期间,张x提交的报销申请均按照公司新制定的报销规定提出申请,其提交报销的申请时限及审批方式均与规定一致,故不同意张x提出的上诉请求。另外,报销款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审理范围,应予驳回。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报销款争议,因张x主张系履行劳动合同而产生,故应纳入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本院对帝联信息公司认为该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帝联信息公司制定有《一般费用报销管理制度》《业务招待管理制度》以及《出差管理制度》等关于报销的规章制度,上述制度通过OA办公系统、单位局域网及电子邮件群发的方式向公司员工进行了公示,故对包括张x在内的公司员工具有拘束力。张昱上诉称事实上公司在执行报销制度时会弹性操作,故要求报销,但在公司制定了统一的报销规则后,员工应当根据报销规则办理报销手续,故本院对张x要求突破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给予报销的上诉意见难以采信。张x又称公司并未告知其有关报销的规章制度,但根据帝联信息公司举证了公司将包括报销在内的各类规章制度、福利制度、节日放假通知等通过dnionallstaff@dnion.com(即员工邮箱)进行了发布及公示,该证据具有高度盖然性,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且帝联信息公司称张昱在2013年至2016年期间根据公司报销规定办理了报销手续,张x对此未予否认,故能印证张昱知晓有关报销的规章制度,本院对张x要求认定公司报销规章制度不适用于其的上诉意见不予采信,对其要求予以报销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