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委托流转虽方便快捷,但不注意3点易导致权益受损,为啥?

实践中,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流转土地的过程中,往往需要面对数十户,乃至数百上千户的农户来协商流转土地相关事宜,协商过程往往是难度很大,签订合同的过程也是耗时费力,流转同一区域的土地,有时可能需要分别与不同农户签订成百上千份土地流转合同,工作量很大!

新规:委托流转虽方便快捷,但不注意3点易导致权益受损,为啥?

那么,有没有一种更为便捷的土地流转方式来破解这一难题呢?

答:当然有,委托流转。

委托流转可以有效解决农业经营主体一对多来协商土地流转事宜的问题,实践中,通过委托流转方式流转土地也并不鲜见。但是,须重点关注并做好如下3个重要事项,不然,很容易引发土地流转纠纷,解决起来也很棘手。

为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农业农村部制定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规范委托流转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新规:委托流转虽方便快捷,但不注意3点易导致权益受损,为啥?

1.委托流转须承包方自愿。土地经营权流转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对象、方式、期限等。承包方可自愿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也就是说,在承包期限内,农户的承包地愿不愿意流转,愿意流转给谁,以什么方式流转(出租、入股等),愿意流转多长时间等,均由承包农户依法自主决定,即便作为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发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也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农户流转土地经营权。

究竟是由承包农户自己来流转还是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也由承包方自主决定。当然,如果流转受让方想通过委托流转的形式流转土地,可以和承包农户进行充分协商,以取得承包方的同意。毕竟,采取委托流转方式,有双方都信得过的中间人从中牵线搭桥,流转当事人双方都会省时省力一些。

新规:委托流转虽方便快捷,但不注意3点易导致权益受损,为啥?

2.委托流转须有承包方出具的书面委托书。承包方可自愿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流转委托书。注意:是“应当”出具流转委托书,不是“可以”出具流转委托书。“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而“可以”则是“可有可无”的意思。这一点一定要注意。

因为,在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的情形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若在承包方只是进行了口头委托或是没有委托的情况下,流转受让方就与自己认为已经是取得委托代理权的受委托人签订土地流转合同,那么,流转合同如果不能取得承包方的追认,将有成为无效合同的风险,很可能会给流转受让方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新规:委托流转虽方便快捷,但不注意3点易导致权益受损,为啥?

3.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受托人签订。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受托人签订。至于流转合同具体是由承包方还是由其书面委托的受托人签订,则可在流转委托书中进行约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字或者盖章。

重要提示:实践中,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情形并不鲜见,这一定程度方便了流转各方当事人的沟通协调,也有利于减少土地流转工作量,但是,若流转委托书载明的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不明确,亦或是仅是口头委托,则很容易引发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这一点需要引起流转各方当事人的足够重视,切实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妙笔生花创作挑战#​#挑战30天在头条写日记#​#时事热点头条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