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言信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吸16.9亿 2业务员因此获刑

两业务员情况

被告人窦xx,女,案发前系北京信言信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员,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6月7日被羁押,同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xx,男,案发前系北京信言信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员;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4月27日被羁押,同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

东城区检察院指控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高xx伙同杨明新等人(均另案处理)在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中汇广场C座11层等地,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北京富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信言信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泰山玉投资理财”项目,与投资人签订《北京富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信息咨询与委托服务合同》《北京信言信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信息咨询与委托服务合同》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吸收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16.9亿余元。

【自首+全部退赔+认罪认罚】其中,被告人高xx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000余万元。2021年4月27日, 被告人高xx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案发后,高xx退缴人民币721 233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xx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缴犯罪所得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

【认罪认罚+全部退赔】 其中,被告人窦xx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000余万元。2021年6月7日,被告人窦xx被民警抓获。案发后,窦xx退缴人民币270 4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窦xx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时具有认罪认罚,全额退缴犯罪所得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适用缓刑。

判决

被告人窦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在案扣押的人民币二十七万零四百元,其中犯罪所得人民币二十二万零四百元,发还投资人;余款人民币五万元,并入罚金项执行。

被告人高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在案扣押的人民币七十二万一千二百三十三元,其中犯罪所得人民币六十七万一千二百三十三元,发还投资人;余款人民币五万元,并入罚金项执行。

业务员是从犯吗?

朝阳法院是承认业务员的从犯地位,但是东城法院比较特殊,之前诸多案例也都显示东城法院不认为业务员是从犯,就本案而言,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高xx与其他犯罪参与人共同实施完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虽然各自职务不同,也存在上下级关系,但属于在共同犯罪中分工不同,其直接参与犯罪,并非起次要、辅助作用,不应认定为从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