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40起市场监管人员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案件中,有36起最终免除了刑事处罚。上期对两名市场监管所副所长、一名站长玩忽职守但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进行了总结和分析。本期继续探讨三大领域市场监管人员玩忽职守免于处罚的三大案例。
阅读指南
一、市场监管人员玩忽职守免于处罚的三大案例汇总表
二、市场监管人员玩忽职守免于处罚的三大案例详情
案例4.徐某犯玩忽职守案
案例5.张某某玩忽职守案
案例6.蔡某、杨某玩忽职守案
一、市场监管人员玩忽职守免于处罚的三大案例汇总表

二、市场监管人员玩忽职守免于处罚的三大案例详情
案例4.徐某犯玩忽职守案(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5刑初336号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系沈阳市辽中区茨榆坨市场监督管理局茨榆坨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负责茨榆坨地区各个体、企业、合作社的经营状况、登记状况的日常巡查工作和无照经营取缔。2016年5月发现茨榆坨通祥修配厂存在无照经营情况,在与蒋某某、智某某前往查处后,于2016年5月13日、同年12月30日先后向该厂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但并未采取其他行政处罚措施。2017年2月7日14时30分,许某某驾驶车牌为辽L*****号重型罐式货车到通祥汽车修配厂修车, 因电焊工任某无证并违规操作,致使发生爆炸,造成任某当场死亡,许某某受重伤、洪某某受轻微伤的后果。 被告人徐某系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因此次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本院另案中已妥善解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物、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 ,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的重大损失结果,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玩忽职守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公诉机关指控本案的经济损失为161万元,被告人量刑属情节特别严重一节,因其提供的证据材料未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据标准,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的认罪认罚情节,可对其从宽处罚。综合考虑本案有关情况,被告人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判决被告人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5.张某某玩忽职守案(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2016)辽0283刑初181号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系庄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督管理局)后勤负责人,其于2015年4月临时负责该局后勤工作,负责基建及采购等工作。2015年11月初,市场监督管理局安排张某某担任该局办公楼夜景灯亮化工程项目的具体负责人,其在履行亮化工程项目采购职务时,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 对项目承包人是否具备相关资质进行严格审查,致使不具有建筑业专业承包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大连金昱光电亮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昱公司)成为项目承包人。
同年11月27日,市场监督管理局与金昱公司签订了夜景亮化工程承包合同。2015年12月12日下午,金昱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富来雇佣无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张忠辉等五人进行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吊板工张忠辉因吊板绳索脱落且未系安全绳而发生坠楼事故,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庄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张忠辉系生前高坠致胸腹腔脏器损伤,失血死亡。2015年12月28日,金昱公司“12.12”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工程发包时未审查承包单位是否取得相关资质情况,将办公楼夜景亮化工程发包给无建筑业专业承包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金昱公司施工,是事故发生的另一间接原因,对此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另查,2015年12月16日,金昱公司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后勤工作时,身为亮化工程项目的具体负责人, 在选择项目承包人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未对金昱公司是否具备建筑业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 致使不具备上述资质的金昱公司成为涉案项目承包人,且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已经得到赔偿,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6.蔡某、杨某玩忽职守案(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2015)定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经法院审理查明)自2011年12月至今,被告人蔡某任高碑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科长,自2011年至今,被告人杨某在高碑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工作。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职责是:负责广告业发展规划、广告经营审批和广告监督管理;负责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工作等。
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高碑店电视台在高碑店市妇幼保健院未取得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情况下,发布医疗广告,累计收取广告费60万元;在高碑店市农村公交车上为高碑店市妇幼保健院做车体广告,收取广告费5万元。
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高碑店市电视台为湖南乐邦药业乐邦龟蛇酒,在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未取得备案情况下,发布广告,累计收取广告费10.5万元。上述共计收取广告费75.5万元。上述高碑店市电视台违法广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广告费用至少一倍罚款。 被告人蔡某、杨某未对上述高碑店市电视台违法发布药品、医疗广告的行为进行查处, 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75.5万元。
【判决结果】
被告人蔡某、杨某在广告监管过程中, 不认真履行职责,未依法及时对高碑店市广播电视台及妇幼保健院违法广告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处罚, 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定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杨某未对高碑店市广播电台违法发布药品延丹胶囊、处方药参茸壮骨丸、处方药山菊降压颗粒广告的行为进行查处,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55.374万元的指控,根据定兴县人民检察院提供的经赵彦山确认,高碑店市广播电视台编播宋凤铜手写的编播记录证实:高碑店市广播电视台自2012年10月7日开始为赵晓春*放播**广告的,固被告人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应从2012年10月7日开始计算,损失应为46.6万元。
2015年2月6日,高碑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8月10日收到高碑店市广播电视台所交罚款10万元亦应从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中扣除,故被告人蔡某、杨某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为110.21万元。 考虑到本案的发生系多因一果, 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判决被告人蔡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杨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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