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商标卖一千万 (盗用商标获利10万罚多少钱)

为他人制造假冒名酒商标赚了4000多元,却因触犯法律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私营业主范某尝到了参与制假的苦果。

近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范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范某应陆某新(已另案处理)的委托,为其生产带有“今世缘”商标标识的“金卡”面共计20906件,非法经营额达52000元。

庭审中被告人交代,其生产的“金卡”每张利润仅为2毛钱2万多张商标的利润仅有4000多元。

据了解,另案被告人陆某新因受客户刘某委托印刷带有“今世缘”“海之蓝”“天之蓝”等注册商标标识的纸箱、手提袋、酒盒等,先前已被常熟法院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据相关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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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该罪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实施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并且是情节严重的行为。凡假造或者未经许可制造注册商标标识,达到严重程度,即构成本罪。

什么叫“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

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他人注册商标,即未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而获得指定印制商标单位的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许可、委托或授权,私自仿照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式样、文字、图形及组合、形态、色彩、质地、特征及制作技术等制作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标识,或者非商标所有权人,委托他人包括有权印制商标的单位或个人为自己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所谓擅自制造,是指依法经过批准有权印制商标的单位及个人,未经商标所有权人委托,制造与其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标识,或者虽受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委托授权,但违反委托合同的规定,任意超量印制商标标识的行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商标标识,包括印刷、印染、制版、刻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版、贴花等各种工艺活动。

所谓销售,是指出售、兜售或者转手倒卖伪造的或者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其中包括擅自出售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废次标识之行为。

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应怎样处理?

(1)如果不知是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而予以销售的,亦不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2)如果销售者和伪造、擅自制造者出于共同故意,事先通谋,事后由其帮助销售伪造或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此时销售行为属于伪造、擅自制造行为的一部分,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共犯,对销售者不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独立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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