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巍杨**律师团队
民间借贷具有高息的特点,一些出借人为了增加自己的出借资金,赚取更高的收益,不惜通过各种方式向银行融资后进行放贷。这种操作方式是否合法,存在什么法律风险?作为借款人,如何证明出借人存在高利转贷行为?

风险一: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简单来说,高利转贷就是出借人把从银行借的钱又转借给他人,赚取利息差,而且借款人知道出借人的钱是从银行借的。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乐东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海南柏盈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4378号]中认定,“柏盈公司(即出借人)和金地公司(即借款人)于2014年4月19日签订借款合同,出借金额3500万元。同时,金地公司向柏盈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因银行续贷需要而产生的融资利息由金地公司负责。这说明,柏盈公司的出借款项来源于银行资金,且金地公司是明知的。从原审现有查明的事实看,本案可以认定柏盈公司取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金地公司,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相关的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中铁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长芦盐业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6281号]中认定,“本案中,出借人的资金系通过向银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套取的银行资金后高利转贷给借款人。借款人在接受出借人以交付银行承兑汇票方式交付货款(实为出借款项)时,就应当知道出借人将银行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的事实,故根据前述司法解释规定,应当认定该借款合同无效。”
一旦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无效,合同中的利息约定相应无效,出借人不能依约主张利息。
风险二:涉嫌高利转贷罪
高利转贷不仅存在民事风险,还可能涉嫌《刑法》规定的高利转贷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只要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就符合该罪的立案条件。
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周云霞高利转贷案驳回申诉通知书[(2019)粤刑申535号]中认定,“你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在不符合正常*款贷**条件及*款贷**额度的情况下,使用虚假手段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并以高于银行数倍的利率转贷给彭某县获利,违法所得人民币190余万元,你的行为符合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苏振福高利转贷罪,吴志贤诈骗罪等二审刑事裁定书[(2014)闽刑终字第216号]中认定,“原审被告单位泉州市丰泽区粮食局第一粮库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达1227537.67元,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原审被告人苏振福作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已构成高利转贷罪。”
如何举证证明出借人存在高利转贷行为?
借款人主张出借人存在高利转贷行为,需要举证证明两个主要事实:(1)出借的资金来源是金融机构信贷资金;(2)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资金的来源。关于第2个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已通过会议纪要明确,只要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存在尚欠银行*款贷**未还事实的,一般可以认为满足“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要件,这一观点实质上大大降低了借款人的证明标准。因此,借款人需要重点证明的事实是出借人出借的资金来源。我们认为,借款人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寻找相关证据:
第一,充分挖掘现有证据。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述(2018)最高法民申4378号案件中,用于认定出借人资金来源是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证据是借款人出具的一份承诺书,该份承诺书载明因出借人银行续贷而产生的融资利息由借款人承担。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述(2018)最高法民申6281号案件中,用于认定出借人资金来源是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证据是出借人交付给借款人作为出借资金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二,积极运用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权利,调取出借人的信用报告、*款贷**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