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资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三大操作思路及审核关注要点梳理!

非全资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三大操作思路及审核关注要点梳理!

根据2019年7月5日证监会发布的《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为了保证发行人能够对募投项目实施进行有效控制,原则上要求实施主体为母公司或其拥有控制权的子公司。拟通过参股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需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要求:

1. 上市公司基于历史原因一直通过该参股公司开展主营业务;

2. 上市公司能够对募集资金进行有效监管;

3. 上市公司能够参与该参股公司的重大事项经营决策;

4. 该参股公司有切实可行的分红方案。

在实操过程中,几乎没有通过参股公司实施募投项目并成功过会的案例。即使是使用拥有控制权的子公司(非全资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案例数量也较少,且通常会受到监管的重点关注。

使用非全资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主要需要解决的是如何确保项目实施方案不会侵害上市公司及少数股东权益的问题 ,汉鼎咨询课题组整合相关案例,将具体的操作思路和关注要点归纳如下。

非全资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主要操作思路

通过对近年来采用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案例进行分析,汉鼎咨询课题组总结出以下三种主要操作思路:

1、控股子公司各股东同比例增资,少数股东出具同比例增资的承诺;

2、控股股东单方面增资,其余股东放弃增资,增资价格一般以评估价值为基础确定;

3、通过委托*款贷**向子公司借款,一般少数股东不同比例借款或担保。

监管审核关注要点

整体关注点

(1)非全资子公司实施该募投项目的 必要合理性 ,项目的具体资金投入方式;

(2) 少数股东是否有意愿且有能力同比例增资 ,如不是,请说明 单方面提供资金支持的原因并提供定价依据

(3)通常来说使用非全资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时,发行人应有相对较高的持股比例, 当发行人持有的项目实施主体股份比例较低时(如51%),可能会引发监管的额外关注。

对应三种主要操作思路,监管审核关注重点分别为:

1、通过同比例增资控股子公司形式实施的:

同比例增资的方式主要关注少数股东的资金实力、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等。

该方式须经过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少数股东出具承诺函;同时须明确其他股东增资的资金使用安排,增资合计金额是否超过投项目投资金额,申请人是否存在超额募集资金的情形。

2、单方面增资:

单方面增资的方式主要关注少数股东不同比例增资的原因,少数股东的关联关系,增资价格是否公允,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等。

该方式须通过合法程序明确增资价格,须提供增资的定价依据及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明确增资定价的合理性。

3、发行人通过委托*款贷**向子公司借贷:

委托*款贷**方式主要关注少数股东不同比例增资的原因,少数股东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款贷**利率确定依据,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等。

该方式须明确委托*款贷**主要条款(*款贷**利率),保荐机构应结合持股比例、*款贷**利率等条件核查是否损害投资者利益。

典型案例

同比例增资

1、绍兴中芯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IPO过会)

发行人披露:

2022年6月《招股说明书》:“‘二期晶圆制造项目’规划投资总额110.00亿元,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66.60亿元,将建成一条月产7万片的硅基8英寸晶圆加工生产线。本项目的实施主体为中芯越州。”

2022年10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二期晶圆制造项目’计划总投资110亿元,资金需求量较大,投资回报周期较长, 发行人囿于尚未盈利且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仅持有中芯越州27.67%的股权。但发行人通过与相关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支配中芯越州股东会表决权的51.67%,所实际支配的表决权能够对中芯越州的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同时,发行人能够决定中芯越州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任从而能够通过董事会决定中芯越州的重大经营决策及重要人事任命等事项。发行人能够实际控制中芯越州且控制权稳定,通过中芯越州实施‘二期晶圆制造项目’不会新增同业竞争,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基于中芯越州未来预期收益的现金流现值和市场可比的市净率、市销率等估值水平,发行人初步预估中芯越州届时增资前估值为75.00~105.00亿元,对应每股价格为2.50~3.50元。

若按照2.50~3.50元/股的增资价格初步测算,发行人届时50.00亿元投资额可以认购中芯越州新增的注册资本14.29~20.00亿股,则增资完成后发行人持有中芯越州股数为22.59~28.30亿股,持股比例为51.00%~56.60%。”

2022年11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二期晶圆制造项目’规划投资总额为110亿元,发行人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66.60亿元,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之日,中芯越州已收到全部股东实缴出资60.00亿元, 其中发行人已使用自筹资金向中芯越州先行投入了16.60亿元,实缴了中芯越州设立时发行人认购的注册资本。二期晶圆制造项目募集资金投入规划中剩余50.00亿元将通过增资方式投入中芯越州。

发行人已出具了《关于未来募集资金投入中芯越州相关事宜的承诺》,承诺发行人将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尽快以增资方式向中芯越州投入募集资金,增资金额为二期晶圆制造项目募集资金投入规划中剩余的50.00亿元。

基于中芯越州未来预期收益的现金流现值和市场可比的市净率、市销率等估值水平,发行人初步预估中芯越州届时增资前估值为75.00~105.00亿元,对应每股价格为2.50~3.50元。若按照2.50~3.50元/股的增资价格初步测算,发行人届时50.00亿元投资额可以认购中芯越州新增的注册资本14.29~20.00亿股,则增资完成后发行人持有中芯越州股数为22.59~28.30亿股,持股比例为51.00%~56.60%。”

2、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月再融资过会)

发行人披露:

2018年8月《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漳州南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实施主体为漳州中雁生态能源有限公司。漳州中雁成立于2015年07月29日,地址位于福建省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由佛山市南海瀚蓝固废处理投资有限公司出资70%,福建中雁生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出资30%共同投资组建。”

2020年1月《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根据签署的《股权投资合作协议》,双方在后续项目建设中需同比例增资,因此本募投项目中其他股东将同比例增资。

漳州南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作为本次募投项目,以非全资子公司漳州中雁作为实施主体,原因如下:

1)漳州南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特许经营权系漳州中雁与福建省漳州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于2016年2月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获得,原股东福建中雁持有其100%股权。……经与原股东福建中雁友好协商,于2016年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瀚蓝固废签订股权投资合作协议,通过现金增资和股权转让的方式最终取得漳州中雁70%的股权,原股东福建中雁保留30%股权。该事项已经取得当地政府部门的复函确认。该项目使得公司能够以自身的技术、业绩及行业知名度结合福建中雁的自身市场拓展优势共同开展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因此,漳州南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作为本次募投项目以非全资子公司漳州中雁作为实施主体具有一定的客观原因,具备合理性。”

3、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IPO过会)

发行人披露:

2017年10月《招股说明书》:“……为充分发挥各公司职能分工上的比较优势,发行人选择 以持股比例为77.50%的控股子公司长盛塑料实施本次募投项目之一“非金属自润滑轴承扩产项目”。 长盛塑料基本情况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五节之“五、(三)长盛塑料”。

2016年10月28日,长盛塑料 召开股东会 ,各股东一致同意长盛轴承上市后,长盛塑料各股东按照股权 实缴出资比例同时以货币方式对长盛塑料进行增资 ,以保证非金属自润滑轴承扩产项目的顺利实施。

根据浙江经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8月出具的《浙江长盛塑料轴承技术有限公司非金属自润滑轴承扩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非金属自润滑轴承扩产项目预计总投资额为7,065.00万元, 未来发行人拟投入5,475.38万元,马赞兵、于振飞、胡艳天及陈志英等其余四名股东拟投入1,589.63万元。

2017年12月《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实施主体长盛塑料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 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4、德力西*疆新**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IPO过会)

发行人披露:

2016年12月《招股说明书》:“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3,334万股新股,募集资金用于增资*疆新**准东德力西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湾二级客运站项目’和‘天然气客车更新项目’。

(2)增资方案

根据准东交运股东德新交运及昌吉州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10月29日签订的《关于*疆新**准东德力西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之增资协议》:

①双方同意,本次增资每1元注册资本增资价格为1元,公司本次增资不超过6,000万元,其中,甲方以货币增资不超过3,060万元,乙方以货币(或与公司经营有关的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增资不超过2,940万元。

②鉴于德新交运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尚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因此,甲方认缴本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资金来源为甲方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首发且该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日起二个月内,德新交运应将按本协议认缴的增资款项支付至公司银行账户。”

5、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IPO过会)

发行人披露:

2016年8月《招股说明书》:“上海光启影城的改造将由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上影光启影院有限公司实施,该公司由本公司与上海光启文化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资设立,本公司将与上海光启文化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光启影城同比例增资,因此投资总额大于拟使用募集资金。

本项目中,上海光启影城的改造将由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上影光启影院有限公司实施,该公司由本公司与上海光启文化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资设立,本公司持有70%的股权,上海光启文化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另外30%股权。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本公司将以募集资金、上海光启文化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诺以自有资金对光启影城同比例增资。”

6、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IPO过会)

发行人披露:

2016年11月《招股说明书》:“华南(广州)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广东中科华大,发行人与赵晋武、林立分别持有广东中科华大70%、15%、15%的股权,经协商,三方同意本次发行后向广东中科华大同比例增资,该项目公司按持股比例拟投入募集资金8,226.42万元。赵晋武、林立已就上述同比例增资事项出具了《承诺函》。

2017年9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控股子公司广东中科华大工程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拟对华南(广州)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即控股子公司中科华大进行增资,具体方案如下:

华南(广州)基地建设项目计划总投资11,752.03万元,其中使用募集资金投入6,500.00万元,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增资6,500.00万元。剩余计划投入资金5,252.03万元均为自有资金。中科华大现有注册资本1,000.00万元,其中,公司出资7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70.00%;赵晋武出资150.00万元,占注册资本15.00%;林立出资150.00万元,占注册资本15.00%。本次拟对中科华大增资6,500.00万元,根据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广东中科华大工程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京信评报字(2017)第134号),中科华大每股金额4.06元,本次新增股份1,601.00万股。本次增资完成后,中科华大注册资本为2,601.00万元,其中,公司出资2,301.00万元,占注册资本88.46%;赵晋武出资150.00万元,占注册资本5.77%;林立出资150.00万元,占注册资本5.77%。本次增资的资本溢价4,899.00万元计入中科华大资本公积金。”

单方面增资

1、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9月再融资过会)

发行人披露:

2021年5月《2021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高端智能铸造及加工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黄石东贝铸造有限公司。”

2021年7月《2021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 “发行人拟以向东贝铸造增资的方式实施高端智能铸造及加工项目,芜湖欧宝放弃对东贝铸造同比例增资的权利 。东贝铸造股东不同比例增资不会实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具体如下:

(一)上市公司单方面对东贝铸造增资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募投项目实施进程的掌控能力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 发行人直接持有东贝铸造48.72%股权,通过控股子公司芜湖欧宝间接控制东贝铸造51.28%股权。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方泽云担任东贝铸造董事长。发行人单方面对东贝铸造增资后,其持有的东贝铸造股权比例将进一步增加,有利于发行人进一步增强对东贝铸造的控制,有效掌控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的实施进程,并享有募投项目新增收益。

(二)东贝铸造另一名股东已同意放弃对东贝铸造同比例增资,不存在潜在争议

2021年4月30日, 昌鑫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确认函》:“经综合考虑本公司及芜湖欧宝机电有限公司经营状况,本公司同意芜湖欧宝机电有限公司放弃对东贝铸造本次增资的优先认购权,由东贝集团单方面对东贝铸造进行增资。”

同日,芜湖欧宝、东贝铸造分别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同意发行人于本次发行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后,单方面对东贝铸造进行增资以实施高端智能铸造及加工项目,增资价格根据募集资金到位后东贝铸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确定,芜湖欧宝放弃本次对东贝铸造的同比例增资。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东贝集团将就向东贝铸造增资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办理相关增资事宜,增资事项不存在潜在争议。”

2、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再融资过会)

发行人披露:

2020年11月《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柳州菱特一期工程年产5万台V6发动机技改项目的实施主体为柳州菱特。发行人拟通过 增资柳州菱特 的方式实施该项目。”

2021年3月《关于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修订稿)》:“根据柳州菱特工商档案、股东会决议及《增资协议》,发行人以增资方式取得柳州菱特控制权的具体过程如下:

发行人本次增资前,柳州菱特的股权结构如下:

非全资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三大操作思路及审核关注要点梳理!

2020年11月5日,柳州菱特召开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同意发行人向柳州菱特增资9,600万元, 柳州菱特注册资本由143,166,257.26元增加至239,166,257.26元,增资后发行人持股比例为70.07%;其他股东五菱柳机自愿放弃参与本次增资。

同日,发行人与五菱柳机、柳州菱特签订了《增资协议》,约定发行人拟向柳州菱特单方增资人民币9,600万元,增资价格为人民币9,600万元,以柳州菱特注册资本原值定价。发行人优先以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获得的募集资金缴纳本次认购的新增注册资本,在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前,发行人将根据《增资协议》约定及实际情况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支付,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置换。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柳州菱特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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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IPO过会)

发行人披露:

2018年7月《招股说明书》:“本项目的建设主体是铜川鼎铭汽车货运站有限公司,计划项目建设期为24个月,预计2018年8月底完工,预计投入使用时间为2018年8月。本项目拟以募集资金5,463.00万元向公司控股子公司铜川鼎铭进行增资,全部计入注册资本。本次增资完成后,铜川鼎铭的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增至10,463.00万元。铜川鼎铭于2016年8月15日召开股东会,同意 密尔克卫用募集资金以每一元注册资本对应人民币一元的增资价格对铜川鼎铭实施增资 ,铜川鼎铭股东铜川市第一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东安华丽不参与认缴本次增资。 本次增资完成后,密尔克卫化工储存仍为铜川鼎铭的控股股东 ,铜川鼎铭的股权结构如下:

非全资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三大操作思路及审核关注要点梳理!

2018年7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公告》:“增资标的公司名称:分别使用募集资金向上海密尔克卫化工储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密尔克卫化工储存”)增资、上海鼎铭秀博集装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铭秀博”)、张家港保税区巴士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港巴士物流”)、辽宁鼎铭化工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鼎铭”)、铜川鼎铭汽车货运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川鼎铭”)、上海密尔克卫化工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密尔克卫化工运输”)

增资金额:使用募集资金2,500.00万元用以对密尔克卫化工储存增资,9,000.00万元用以对鼎铭秀博增资,8109.96万元用以对张家港巴士物流增资7,496.00万元用以对辽宁鼎铭增资5,463.00万元用以对铜川鼎铭增资2,500.00万元用以对密尔克卫化工运输增资。

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部分资金合计35,068.96万元向子公司分别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建设。”

4、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IPO过会)

发行人披露:

2016年11月《招股说明书》:“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发行人子公司天津博迈科,募集资金到位后, 发行人将以增资的形式将募集资金投入天津博迈科。

2016年12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的公告》:增资标的公司名称:天津博迈科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博迈科”)。

增资金额:使用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141,756,600.00元对天津博迈科进行增资,增资完成后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用于实施临港海洋重工建造基地一二期改扩建工程项目、临港海洋重工建造基地三期工程项目(一阶段)、临港海洋重工建造基地研发中心项目、偿还银行借款项目以及补充营运资金项目。

本次增资事宜已经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增资事宜不构成关联交易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5、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IPO过会)

发行人披露:

2016年11月《招股说明书》:“募集资金投资的‘医用穿刺器生产基地改扩建项目’由本公司实施;‘医用针扩建项目’由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康德莱负责实施。

2016年12月《关于以募集资金对子公司浙江康德莱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医用针扩建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子公司浙江康德莱。 公司拟通过向浙江康德莱增资的方式投入相应募集资金,即公司以募集资金265,858,000元对浙江康德莱进行增资 ,具体方案为:公司向浙江康德莱注资265,858,000元,其中计入浙江康德莱注册资本139,953,834元,计入浙江康德莱资本公积125,904,166元。 浙江康德莱其他股东上海康德莱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康德莱国贸”)、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药业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康德莱药业”)放弃同比例增资,同意公司进行单独增资。 本次增资完成后,浙江康德莱注册资本变更为200,000,000元。

本次增资前后,浙江康德莱的股权结构变化如下:”

非全资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三大操作思路及审核关注要点梳理!

委托*款贷**

1、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月再融资过会)

发行人披露:

2022年5月《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危废处理改造及升级项目’实施主体为东江环保下属位于广东地区、华中地区和华东地区的子公司。”

2022年11月《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之回复报告(修订稿)》:“‘危废处理改造及升级项目’实施主体及其实施方式具体如下:

非全资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三大操作思路及审核关注要点梳理!

危废处理改造及升级项目实施主体中,涉及实施主体为发行人非全资子公司的项目及其实施主体的情况具体如下:

非全资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三大操作思路及审核关注要点梳理!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 发行人拟通过借款形式将募集资金投入项目实施主体,上述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将不会同比例提供借款。 因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尚未到位,发行人尚未与上述非全资控股子公司签署借款协议。

根据上述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 上述非全资控股子公司将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与发行人签订借款协议,已明确借款用途,借款利率将不低于同期*款贷**市场报价利率,上述非全资控股子公司向发行人支付相应借款利息。上述部分非全资控股子公司之其他股东以其持有的相关子公司的股权为借款提供担保或由相关子公司以其资产为借款提供担保。”

2023年5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为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对募投项目实施单位提供借款,借款总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85,430.83万元,借款期限为5年, 公司可根据募投项目实际需求分期发放,借款利率按照每次实际提款时同期*款贷**市场报价利率执行,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可视其实际经营情况滚动使用或提前偿还公司借款 。本次借款金额将全部用于实施募投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2月再融资过会)

发行人披露:

2019年7月《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本项目将采用PPP模式,公司与政府方出资代表天津市丽境绿化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具体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维护等工作。项目所需资金中,资本金投入19,631万元,剩余金额通过债务方式投入。 资本金投入由公司出资17,668万元,持股比例90%,政府方出资代表天津市丽境绿化投资有限公司出资1,963万元,持股比例10%。”

2020年11月《关于〈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的回复》:“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为丽茵林业,公司拟通过资本金出资及借款的方式实施,其中资金本金出资17,668万元,为丽茵林业提供借款53,532万元。对于资本金出资部分,公司以募集资金出资17,668万元,持股比例90%;少数股东东丽区政府下属企业丽境绿化按约定比例出资1,963万元,持股比例10%。 对于借款部分,公司以募集资金为丽茵林业提供借款53,532万元,丽境绿化不同比例提供借款,公司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款贷**基准利率(且不低于丽茵林业在执行的平均借款利率)计算借款利息,丽境绿化作为少数股东以其持有的丽茵林业股权比例承担利息费用。”

3、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IPO过会)

发行人披露:

2020年4月《招股说明书》:“‘15万吨/年顺酐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宇新新材料,项目投资金额为129,271.49万元,计划以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为84,000.00万元,剩余项目投资来自子公司少数股东投入及公司自有资金。宇新新材料的少数股东为上海润金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宇新新材料30%股份。2018年12月10日,上海润金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具 《关于同比例增资的承诺函》,承诺按照持股比例以货币形式同比例增资,并按照届时确定的期限按时出资。”

2020年6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司将与宇新新材料签订借款协议,向其提供不超过40,00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 专项用于15万吨/年顺酐项目建设 ,借款期限为2年,自实际借款之日起计算。公司 将按同期银行*款贷**利息向宇新新材料收取资金占用费 。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此额度范围内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安排资金拨付事宜。”

案例总结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于由非全资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操作重点如下:

1、说明非全资子公司实施该募投项目的 必要合理性 ,资金投入方式;

2、如果通过 同比例增资 控股子公司形式实施,需说明:

(1)经过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2)其他股东增资的资金使用安排;

(3)增资合计金额是否超过投项目投资金额;

(4)申请人是否存在超额募集资金的情形。

3、如果是 单方面提供资金支持 的:

(1)确定单方面提供资金支持的原因并提供定价依据;

(2)需要通过合法程序明确增资价格;

(3)本次增资并非全部股东同比例增资,需要提供增资的定价依据及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增资定价是否公允合理。

4、如果通过 委托借款 借给控股子公司的,需说明:

(1)委托借款的原因;

(2)应明确委托*款贷**主要条款(*款贷**利率);

(3)确定借款的主要条款是否公允;

(4)应结合持股比例、*款贷**利率等条件核查是否损害投资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