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发点:新建物业公司的服务不尽如人意,即使没有业主委员会的介入,业主也可以更换它。其实,这个作品一直以来我都不敢发,因为它太得罪人了。最近,我的粉丝数量从一百多万降到了九十九万八,为了涨粉,我不得不再次抛出一枚*弹炸**。
在讨论问题之前,我想向服务不佳的物业公司道歉。这是我被逼无奈的选择,因为我的粉丝数量一直没有增加。所以,不要责怪我,要怪就怪今年新出台的民法典吧。目前,国内一半以上的小区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但全国业主晚会的成立率不到30%,其中能够正常运作的不到7%。即使物业公司的服务不好,业主也很难更换物业公司。

去年,我发表的作品中提到,要更换物业公司,必须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提出建议。没有业主委员会,就无法召开业主大会,大家都知道,成立业主委员会需要克服很多困难。即使业主委员会成立了,也可能会被物业公司招安,想更换不好的物业公司比登天还难。

现在好了,民法典生效后,业主可以不用业主委员会,直接更换物业公司。根据民法典第278条第4款,只要业主共同决定,而不是业主大会决议,就可以解聘老物业公司了。
有人会问,以前不是也有业主自行决定的吗?有什么区别呢?根据民法典第284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和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管理。对于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请注意,以前没有提到业主有权依法更换。现在加上了“业主”这个关键信息,别急着下结论。继续听下去,根据民法典第943条,业主可以通过共同决定聘请物业服务人员,并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看到了吗?这一条明确指出,业主可以通过共同决定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有人可能会问,即使业主解除了合同,物业公司就是不走怎么办呢?别急,看看民法典怎么说。根据民法典第949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或合理的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需要办理的手续我就不赘述了。最后一条规定不能被省略,即原物业服务人若违反前管规定,不得要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否则需承担业主损失赔偿责任。
这句话的含义是什么?只要终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就可以不用再缴纳物业费了。最后一条也是最关键的一条,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明确保障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为都有法律责任。

以前单个业主无法起诉物业公司要求撤场,但现在民法典规定了,只要有一半的业主想换掉物业公司,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实现。我不知道上面的内容是否清晰明了,但总的来说,只要物业公司表现不佳,即使没有召开业主大会或举行业主会议,只要有一半的业主提出更换物业公司的要求,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实现。

如果物业公司不离开,除了不用再缴纳物业费外,业主还可以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或法院申请处罚或强制撤场。此外,不知道这个作品是否能够引起您的共鸣,但无论如何,如果物业公司表现不佳,业主可以随时要求他们离开。

当然,如果您的物业公司表现不佳,您可以告诉他们要好好工作,否则业主可以随时让他们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