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合租火灾案:合租房里住了四个人,其中,两个关系很好的女孩住一间,另有一对恋人住了一间。但这对恋人和这两个女孩子关系不密切,平时也只是打个招呼而已。某天半夜,恋人中的女孩因为事情吵架,女孩要拿打火机烧被子,男朋友阻止了四次,之后,男朋友就不管了,心想你想怎么着就怎么着吧,女孩又把打火机拿出来点燃了被子。刚开始燃烧的时候,男的没有扑火。之后看着火势变大了,男的立即扑火,但怎么都扑不灭。这对恋人眼看自己要被烧死了就跑出来,没有去救隔壁房间睡着的两个女孩,两个女孩子被烧死了。
对这对恋人如何处理?
解析:合租火灾案解析:女友构成放火罪,但对严重后果持过失心态,适用第115条第一款。男友因对危险源有监管义务而产生作为义务,危险源不是指女友的危险行为,因为男友对女友没有监护义务,也即男友没有阻止女友犯罪的义务,而是指作为住户,房子里着火了需要灭火,否则会引起邻居危险,男友扑了几次不扑了,是不作为,但是对严重后果应是过失,也即以为不会烧大发,或以为女友仅是赌气自己会控制好,故构成不作为的失火罪。
女友和男友均有救助两个女孩的义务,女友的义务来自于自己的先行行为,男友来自于自己居住房间发生火灾。不救助是不作为,若有救活可能性,则是不作为犯罪,不过对死亡结果应是过于自信过失心理,也即以为她们会自救成功,因此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这个罪均被各自的前罪吸收。
12、喝酒不救案:甲乙丙三人晚上在餐馆喝酒,丙喝醉了,甲乙商量由甲把丙送回家。甲叫了一辆出租车,把丙送回家,但到了丙家门口后,丙坚持不下车、不回家,一定要再回去喝酒。甲又陪丙一起回餐馆,但到了餐馆时,餐馆已经关门了,甲要丙回家,丙还是不肯回家。于是,甲将丙留在餐馆的院子里,自己准备回家。甲在回家之前给乙打电话,说丙还在餐馆的院子里,乙表示由自己来送丙回家,甲就先回家了。乙来到餐馆的时候没有找到丙,于是,自己也回家了。第二天早上,有人发现丙在餐馆院子附近冻死了。
对甲乙如何处理?
解析:
三人喝酒本身不会导致甲乙产生作为义务。
当甲主动送丙回家,甲产生了作为义务,根据是自愿接受行为,丙的法益对甲产生了依赖关系,甲由此有保护义务。甲具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例如可以等乙到了再走,故甲构成不作为犯罪。
甲离开时对丙的危险是明知的,是故意的,构成遗弃罪,遗弃罪是抽象危险犯也即行为犯,同时,甲对死亡结果是过于自信过失,构成不作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乙基于承诺而产生作为义务,但乙履行了义务,没有找到,失去了继续履行义务的可能性,故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摘自厚*法大**考刑法主讲老师柏浪涛老师的微博 @柏浪涛的刑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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