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 9日晚,ST新研(下称新研股份)公告,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因连续四年财务造假,公司及时任高管遭处罚,部分涉案人员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据悉,此前于2021年11月8日,新研股份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经查明,因新研股份收购明日宇航,2015年11月1日起,新研股份将明日宇航纳入合并范围。新研股份子公司明日宇航通过虚构业务和提前确认收入两种方式实施财务造假。2015年度至2019年度,新研股份虚增营业收入约33.47亿元,各年度具体情况如下:3.51亿元、8.15亿元、11.74亿元、8.85元、1.21亿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5.05%、45.50%、63.34%、47.07%、9.71%;虚增利润总额约13.11亿元。
5月9日,*疆新**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研股份”)发布《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公告提到,新研股份将延期至 2022年5月17日 前回复深交所关注函并对外披露。这已经是新研股份第二次宣布延期回复关注函,此前定于 2022年5月9日 前。

据悉,4月25日新研股份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疆新**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文件要求新研股份就其中所提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并在4月27日前报送有关说明材料并对外披露。
4月28日,新研股份披露了《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并在其中提到其预计在5月9日前回复关注函并对外披露。
同一时期,新研股份在4月27日发布公告称,其股票自4月28日开始起停牌1天,于4月29日开始起复牌。并且股票自4月29日开市起被实施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新研股份”变更为“ST新研”。
据了解,新研股份于2021年11月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原因是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后,新研股份出现了较大波动,2021年11月9日,新研股份收盘跌停;2021年11月10日,新研股份下跌超过4个点。

公开信息显示,新研股份的前身是成立于1960年的*疆新**机械研究所,是*疆新**转制的科研单位之一。2009年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1月成功登陆深交所创业板,是农牧机械制造行业上市公司。
现主营业务为航空航天飞行器零部件制造和农牧装备制造,其中农机板块的产品主要包括系列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大型谷物联合收获机械、系列秸秆饲料收获机、系列耕作机械、经济作物收获机械及林果加工机械等6大类60余种产品。
一直都说农机行业不好干,新研股份似乎更加验证了此说法。
据新研股份2021年度报告显示,新研股份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负,这已经是连续三年净利润为负值。同时,由亚太集团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其2021年度的财务报告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显示,其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此外,被立案调查后,新研股份通过自查发现其前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并将按照相关规定对2020年财务报表差错进行更正。
证监会指出,根据相关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拟决定:
1、责令新研股份改正其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外以300万元罚款;
2、对时任明日宇航董事长韩华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3、对明日宇航执行董事暨新研股份董事长方德松、新研股份董事暨明日宇航副总经理王少雄、时任明日宇航财务总监匡理鹏给予警告50万元的罚款。
4、对时任新研股份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周卫华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
5、对时任明日宇航副总经理张舜、明日宇航副总经理胡鑫、明日宇航副总经理刘佳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6、对韩华配偶暨明日宇航北京分公司办公室主任杨立军、时任新研股份财务总监李继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同时,当事人韩华、匡理鹏、张舜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证监会会拟决定:
对韩华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对匡理鹏、张舜分别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新研股份指出,公司尚未就2015-2019年度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最终数据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或鉴证报告为准,如最终数据与公司目前测算情况不一致,并触及相应标准,公司仍存在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风险。
公开资料显示,新研股份是一家专业从事农牧机械研究、设计、制造和销售的公司。截至6月9日,公司股价报2.15元/股,年内已腰斩。截至2022年3月31日,ST新研股东户数为9.82万户。

索赔时间:
新研股份(300159)的投资者于2016年4月19日至2021年11月8日晚期间买入该股票,并且在2021年11月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有权就自己的该相应期间之亏损,提起诉讼,最终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