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周,美国国债达到了22万亿美元的历史新高。美联邦政府见怪不怪,但一些美国人民坐不住了。
于是,有“机智”的美国网友提出“卖州偿债”。
卖谁?“毫无用处”的蒙大拿州。
卖给谁?北边的加拿大兄弟。
卖多少钱?1万亿美元就够了哈。
一位名叫伊恩·哈蒙德的网友在change.org上发起“1万亿美元将蒙大拿州卖给加拿大以减轻国债”的*愿请**,他在*愿请**页面上写道,“我们有太多的国债而蒙大拿州毫无用处。只要告诉他们蒙大拿州有海狸或是啥的”。
这个看似荒诞可笑的*愿请**,目前已经得到7138人的支持(目标7500)。蒙大拿州人民不禁要问:我们做错了什么,要把我们卖掉去还联邦政府的债呀……
蒙大拿人支持、加拿大人欢迎的*愿请**
事实上,许多蒙大拿州网友都对此表示支持。
网友1:蒙大拿人完全支持这一想法!
网友2:我是蒙大拿人,希望免费加入加拿大。让我们这么做吧。请接受我们。
网友3:讲真,大部分蒙大拿人都对此完全OK,让我们这么做吧,对于离开这个“地狱”我完全OK。
网友4:蒙大拿州也可以有合法的*麻大**、医保以及冰球啦。这是双赢啊!
网友5:我一直是蒙大拿居民,坦白讲,我真的对美国对人类生命的忽视感到非常厌烦。我愿意接受加拿大的医保、教育以及自由,而不是美国这烧钱的体系。此外,加拿大也可以得到所有的冰川和黄石啦!
甚至还有网友表示,光卖一个蒙大拿州不够啊,其他有的州也可以卖了的……
网友1:把怀俄明州和爱达荷州也卖了吧,也没人在意它们的……
网友2:把加利福尼亚州卖了怎么样?加州的山火一直在导致负债……
网友3:我支持这一*愿请**的原因是,希望下一个被卖的州是明尼苏达州……
北边的加拿大则对此表示热烈欢迎。
网友1:我是加拿大人,让加拿大变得更大太酷了!
网友2:蒙大拿州和它的人民将让我们这个美丽的国家更加美丽,欢迎!
网友3:加拿大人想要更多海狸!美国人民想要更少国债!
网友4:亲爱的蒙大拿,我们爱你但是我们没钱买下你。离开美国免费加入我们吧,你们不需要那么高的债务!
蒙大拿州“做错了什么”?
还记得《老友记》中有一集,六位老友坐在一起玩一个游戏,六分钟内写出美国所有50个州的州名。
然而,即使是获得博士学位、一直以学霸自居的罗斯也没能在规定时间内写出这50个州的州名。因为,如钱德勒所说“你总会忘记1-2个州”。
蒙大拿州就属于这类容易被忘记的州之一。
蒙大拿州位于美国西北部,是美国第四大州。该州面积约38万平方公里,但人口却不到100万(2010年数据),可谓是典型的地广人稀。
蒙大拿州经济上以农牧业为主,主要的景点包括黄石国家公园,州内有上万年的冰川,因此该州也有“财富之州”、“大天空之乡”之称。
不过对于美国人民来讲,蒙大拿州类似于“穷乡僻壤”,少有人愿意到那儿去定居,属于“毫无用处”的一个州,因此被选出来“出售”以偿还国债。
然而,美国网民们“卖州偿债”的愿望可能只能停留在自嗨的层面。
据《赫芬顿邮报》,从宪法上而言,美国联邦政府基本上是不可能卖州的,因为这侵犯了宪法第十修正案赋予各州自我决定的权力。
“美国宪法没有给联邦政府、也没有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分别保留,或者是由人民保留”。
美国的州可以主动脱离联邦吗?
美国联邦政府没有权力“卖”州,那么,各州是否可以主动脱离联邦呢?
据今日美国,自美国独立以来,这个问题就一直存在。而最近一次闹得最凶的,则是在2016年特朗普被选举成为美国总统之时。
2016年美国大选结果出炉后,加利福尼亚人对于特朗普成为美国总统接受不能,于是许多人呼吁加利福尼亚州脱离美国联邦,成为一个独立的国家,也即“Calexit”。
加利福尼亚的一个政治团体“加州独立运动”希望在2018年举行公投,让所有加州人民决定加州是否永久脱离美国联邦。
不过最终这一运动也并没能掀起太大的浪花。加州伯克利大学加州宪法中心专家戴维·卡里罗称,“州脱离联邦并无法律依据。美国宪法有加入新州或是分割州的程序——都需要国会同意,但完全没有州脱离联邦的程序”。
此外,今日美国称,加州自己的州宪法也规定,“加利福尼亚州是美利坚合众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联邦宪法是最高法”。
在加州之前,最著名的案例则是1869年的“得州诉怀特”案。
当时,内战后的得州政府认为战时南方邦联议会出售得州所拥有的联邦债券行为不合法,直接向最高法院发起诉讼。而最高法的判决是,各州的联合是永久的、不可撤销的。简单点说,最高法院在1869年就判定,各州不能自行脱离联邦。
因此,不管是“加州脱离”(Calexit),还是“得州脱离”(Texit),或是“卖”蒙大拿州,基本上都是不可能实现的。
L1-A签证,移民美国新模式,轻松赴美无需等排期!
L1-A申请条件
☆ 申请L1签证的国外母公司必须在美国成立一个子公司。子公司设立的目的是让其在美国更好地为母公司拓展业务。若母公司已在美国拥有了一家子公司,那么母公司和子公司都应该是经营良好。不管是新设公司还是已有了美国分支机构,国外母公司至少对美国子公司要拥有51%以上的控股。
☆ 申请L1签证来美的外国人必须在最近的三年内有一年是为国外母公司连续工作的,其在母公司的工作职务以及派到美国子公司担任的职务都应该是高级管理人员。
☆ 母公司必须向美国子公司注入资金使其正常启动和运作。投入的资金并非需要很多,但至少要能支持公司的日常开支。
L1A签证,面向海外跨国公司派遣进入美国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在美国的分公司为初创状态,首次获签期限为一年。一年后企业为正向发展,持有者可获得续签,最长获签期限可达7 年。
如L1A签证持有者所在美国分公司已实际运营超过一年,可以通过申请EB-1C签证的方式转为绿卡。
什么是EB-1C签证?
EB指的是Employment Based Immigration,也就是职业移民。EB-1C签证是EB中的一种,是专门为跨国公司的经理和高级主管而设立的签证类目。
和L1A工作签证一样,这个签证需要美国公司做申请人,受益人是外籍经理/主管。而在来美之前的三年内,外籍主管已经为海外母公司工作至少一年。但是和L1A非移民工作签证不同是,它是一种移民签证,是以获得美国永久居留权(绿卡)为目的。所以,EB1C绿卡申请是以工作关系为基础的移民申请,是外籍经理及高管人员办理绿卡的主要方式。
L1-A到EB-1C申请流程
L1A签证的申请必须首先由准备调派雇员的外国总公司在美国的分支机构向移民局提出陈情申请。这些在美国的分支机构可以是公司分部、子公司、分公司或合资公司,但其同海外母公司必须有前述隶属关系。
如果海外母公司在美没有分支机构,则可成立新公司,以该新成立的美国公司作为陈情人向移民局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
美国公司的有关材料、
海外母公司的有关材料、
两者隶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以及申请人个人材料
这四类。
对于L1A签证的新申请类案件而言,其中很重要的一份文件是商业机会书(Business Plan),其基本目的是向美国移民局讲清楚申请人来做什么。
美国移民局申请L1A签证申请,重点是审查“真实性”,并没有对母子公司的公司规模或者资产数额等提出具体的数量限制,只要申请人的材料对于美国子公司是真实存在、美国子公司是真实地开展经营活动、申请人的工作职责是管理性质,申请人的L1A签证就很可能获得批准。
当美国公司运营一年时间,各项条件成熟后,L1-A持有者就可通过第一优先劳工移民(EB-1C)的方式,向美国移民局提出转绿卡申请,也就是,递交I-40申请表以及I-485申请表。
EB1C的申请,对受益人的要求是:
* 必须是受雇于中国公司的海外附属机构(母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从事高级管理工作,并且在申请前的三年间至少为该雇主工作了一年以上。
* 需要具备留在美国公司从事经理或高管职务的意图。
而对雇主的要求是:
* 雇主必须在美国境内开展业务。
* 雇主必须已经在美国运营满一年。
移民美国不是终结,而是新生活的真正开始,或许人生的改变,就从您通过L1拿到绿卡的这一刻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