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1、案情回顾:管某、叶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取名叶某乙,现已成年。2009年9月,叶某甲因受贿被羁押,期间,管某尽家属义务,常去探望。2014年8月,叶某甲被假释。此后,叶某甲受聘在杭州市等地从事企业管理工作。期间,管某怀疑叶某甲与其他女子存在不正当关系,双方时常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逐渐冷漠,并于2017年5月分居至今。2017年7月31日,管某、叶某甲签订一份离婚协议,约定:一、座落温州欧洲城二幢2301室,121.44平方米的房子归管某所有。二、座落杭州市滨江路钱塘春晓,房号9-3-401,153.77平方米的房子归管某所有。三、温州黄龙康城二组团6-807室,151.17平方米房子归管某所有。四、座落江苏省昆山市亿丰装饰城(开发区朝阳东路)109号2幢1-75号,71平方米和江苏省昆山市江南明珠苑59幢503室,93平方米房子归叶某甲所有。由管某出售,出售所得金额交叶某甲所有。五、管某现使用的威姿牌车归管某所有。六、叶某甲在杭州钱塘江新城尊宝大厦投资分得1300平方米写字楼,由管某、叶某甲均分,管某应分的(得)650平方米,座落杭州钱江新城尊宝大厦的银尊29层东南2-6房间及20层东南1-2房间产权归管某所有。之后,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因部分财产尚未登记到管某、叶某甲名下,导致协议离婚未成。经审查,管某、叶某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了以下共同财产:1、从案外人刘雪相处购得座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欧洲城二幢2301室、建筑面积为121.44平方米商品房一套,双方确定该房现价为219万元。2、座落于杭州市滨江路钱塘春晓花园9-3-401号,建筑面积为153.77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双方确定该房现价为184.5万元。3、座落于温州市鹿城区黄龙康城二组团6-807室、建筑面积为151.17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双方确定该房现价为166.3万元。4、座落于江苏省昆山市亿丰装饰城(开发区朝阳东路)109号2幢1-75号、建筑面积为71.81平方米的房屋一套,双方确定该房现价为55万元。5、座落于江苏省昆山市江南明珠苑59幢503室房屋一套,双方确定该房现价为60万元。上述离婚协议书第五项约定的威姿牌汽车登记于浙江浙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第六项所涉尊宝大厦房产由浙江浙欧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叶某甲系浙江浙欧置业有限公司股东,所占股份比例为2%。叶某甲于2016年2月2日向王荣宝借款20万元,用于家庭房屋装修,该款至今未还,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座落于江苏省昆山市亿丰装饰城(开发区朝阳东路)109号2幢1-75号房屋按揭*款贷**截至2017年12月15日,尚欠江苏省昆山市银联农村信用合作社本金214406.64元及利息。座落于江苏省昆山市江南明珠苑59幢503室房屋按揭*款贷**截至2007年12月21日,尚欠中国农业银行昆山市支行*款贷**本金299501.61元及利息。
管某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准予管某、叶某甲离婚。2、管某、叶某甲的夫妻共有财产按2017年7月31日的离婚协议分割。3、由叶某甲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裁判结果:一、准予管某、叶某甲离婚。二、座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欧洲城二幢2301室房屋归管某所有。三、座落于杭州市滨江路钱塘春晓花园9-3-401室房屋归管某所有。四、座落于温州市鹿城区黄龙康城二组团6-807室房屋归管某所有。五、座落于江苏省昆山市亿丰装饰城(开发区朝阳东路)109号2幢1-75号房屋归叶某甲所有。六、座落于江苏省昆山市江南明珠苑59幢503室房屋归叶某甲所有。七、所欠王荣宝的20万元债务由管某、叶某甲各半负担。八、尚欠江苏省昆山市银联农村信用合作社房屋按揭*款贷**本金214406.64元及其利息由管某、叶某甲各半负担。九、尚欠中国农业银行昆山市支*房行**屋按揭*款贷**本金299501.61元及其利息由管某、叶某甲各半负担。十、驳回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法律分析
现如今社会高离婚率已经成为时代的一大特色,往往离婚的人士比结婚人士的比例高出很多,甚至民政部门开放的窗口离婚都比结婚多。离婚后财产纠纷及孩子抚养问题等纠纷均成为离婚后很多人不可回避的问题,协议离婚一般是相对比较和平的分手,哪些可以在协议中约定呢?
1.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3.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4.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5.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律师说法
一般来说,离婚协议无非是涉及以下几个问题:1、婚姻关系;2、子女抚养;3、财产分割;4、债权债务的分割与承担。有些当事人还会在离婚协议当中约定一定的违约条款
一般走到协议离婚这一步,婚姻关系的解除已经不是协议双方比较关注的问题了,所以矛盾一般集中在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上。
财产分割,首先要弄清楚的是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有多少,然后再分别核对一下,对于双方没有争议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按照一定份额约定下来。对于不确定份额可以双方共同考虑咨询律师等专业人士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割确定,没有必要非要对争议财产份额去法院挣个你死我活,好聚好散,于人于己都是好的。
对于子女的抚养,大的原则就是量力而行,有利于孩子成长。笔者见过好多这样的情况,自身没什么收入或者收入不高,但是就是要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争到孩子以后又没有时间和精力去陪伴孩子。还有一些当事人本身就不想要孩子,觉得孩子是个拖累,然后把孩子直接给对方抚养,但是对方本身又是个好吃懒做,甚至有一些恶习的人,这样对孩子,对自己都是不负责任,没有担当的。
上述内容为离婚协议中的基本内容,可以根据需要作出改动,当然建议有该类需求还是找专业人士参与进来,特别是情况复杂的,可能涉及到财产的评估等问题,就更需要专业人士的介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