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及车辆价格的下降,拥有一辆小客车可以极大提高人们生活的便利性,车辆的普及也造成城市道路的拥堵,为此各地出台了相应的车牌限购政策。然而限量的车牌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车辆需求,车牌租赁市场也悄然兴起,即使车牌租赁市场不被法律所认可。以北京为例,近几年涉及车牌租赁的合同纠纷及执行异议层出不穷,但因租赁车牌的行为是对机动车登记管理公共利益的损害,法院并不支持承租者的权益。
现实生活中,车牌租赁一般是通过承租车牌者购车、将车辆登记在指标人名下、由承租者使用车辆的模式完成租赁车牌的行为。本文以北京为例,通过分析此种模式中的法律风险,旨在帮助朋友们认识到其中的风险,避免利益受损。
1.承租人与指标人因车牌发生纠纷
当承租人与指标人因车牌发生纠纷,实务中会认定二者签署的《车牌租赁协议》因违反关于小汽车指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小汽车指标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而无效。此种情况下,车辆会被判定归指标人所有,但指标人应折价返还车款,并返还车辆租赁费用。
我国的物权变动采用的是债权形式主义,即合同加交付或登记原则。从法律关系上而言,借名购车行为中实际包含了两个合同关系,其一为登记车辆所有人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借名购车合同法律关系,其二为登记车辆所有人与车辆经销商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关系。按照上述两个法律关系分析车辆所有权的变动,车辆所有权因为买卖合同关系而从车辆经销商手中变动到车辆登记人手中,而实际出资人进而要依据其与车辆登记人的借名购车合同主张车辆所有权的再次变动。指标人与承租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借名购车合同关系,因违反了有关机动车登记的规定,导致出现“车户分离”的情形,构成对机动车登记管理公共秩序的损害,故通常会确认该事实合同无效。
但承租人实际支付了涉案车辆的购买款项等,并实际使用涉案车辆,是车辆购买、使用费用的实际负担人,故法院通常会判定指标人将车款折价补偿给承租人。
2.指标人因负债被强制执行
承租人购车后,若指标人因负债被强制执行,因车辆登记在指标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对第三人具有公示效力,此种情况下,承租人即使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也不会支持,车辆会被执行给第三人。
因承租人与指标人签订的《车牌租赁协议》不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尽管可以认定承租人实际支付了涉案车辆的购买款项等,并实际使用涉案车辆,是车辆购买、使用费用的实际负担人,但承租人因不享有车辆配置指标,无法取得车辆所有权。涉案车辆登记在指标人名下,车辆所登记信息的公示效力表明涉案车辆的车牌号和车辆本身无法割裂单独处理,必须车、证相统一。因此,承租人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无法确认车辆归承租人所有。
3.指标人去世,车辆发生继承
若指标人去世,车辆会发生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或遗赠,此种情况下继承人需公证机构出具车辆继承公证书方可办理车辆继承过户。但车辆过户后,机动车登记证上会出现“继承”二字,后续在转卖二手车过程中价格会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