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历经4个月,破获一跨省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团伙。抓获8名犯罪嫌疑人,生产有毒胶囊120万粒,截获540粒,其余全部流入市场。这些犯罪分子主要来自黑龙江、山西、四川、广东等多个省份。
今年7月份,有群众举报称,在即在网上购买的某品牌*肥药减**,在服用之后出现心慌、头晕等不良症状。事实上,此前就有相当一部分购买过该产品的消费者也表示自己在服用该药之后,出现身体不适,但该店仍在这样的情况下仍然继续售卖。
警方在调查中发现,该产品在2016年持续走俏,单价高达520元。在广告中,该产品宣称为天然成分、由纯中药制成。而有关部门检测发现,该产品非法添加禁药西布曲明,系有毒有害食品。随后,警方成立专案组对该案件展开侦查。

据查,该产品的发展起始时间为2016年初,三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合伙生产、销售减肥产品,并创立品牌、包装样式和宣传广告,成立化妆品公司,并由犯罪嫌疑人中的刘某利用自己的微信团队展开网络销售。
据悉,自去年3月至9月期间,该产品的销售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刘某将大量产品销售给刘某君。此后,两人大力发展代理,通过互联网的方式以微信、淘宝等平台发展,形成一个全国范围内的销售网络,与此同时,产品的价格也在经过几次转手之后,最初为40元的供货价销售到客户终端时已变为300到500元不等。

生产售卖假药不容忽视
有关生产售卖假药的事件,无独有偶的是,近段时间以来被多家被媒体报道。可见,生产、制造假药的问题呈现出泛滥的趋势。
据《齐鲁晚报》11月20日报道,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局配合高新区公安机关对辖区内一处涉嫌销售假药的场所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扣押无中文标签的产品46个品种(批次),其中1个品种(批次)共计21盒的产品经相关部门确认为应按假药论处,其余45个品种(批次)的产品的类别及真伪正在进一步确认核查中。
同月,山西省吕梁市警方发布消息称,当地警方成功破获一起特大网络销售假药案,缴获未取得药监部门批准文号的德国生产“迈之灵片”、太极定痛丹鹿骨蝮蛇软胶囊、半步痛清虫草蝮蛇胶、新达克宁硝酸咪康唑乳膏等药品20余种、200余箱、3万余盒,涉案总价值达600余万元。

12月1日下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生产销售假药刑事案件,分别对刘某、董某、李某等11名被告人以生产销售假药罪、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至拘役二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判处18万元至3000元不等的罚金。
12月8日,深圳法院集中宣判销售假药及诈骗等12宗案件64人获刑。其中,被告人纪维维、陈忠华等8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判处3至13年有期徒刑;蒋纬纬、蒲怀军等18人犯诈骗罪被判处3至11年有期徒刑。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相关法律问题
生产、销售假药罪指的是,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从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本次破获的案件来看,有关部门检测发现药品中存在禁药西布曲明,为一种有毒有害食品,显然服用该产品会对消费者造成身体伤害。
其次,我国的《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有提到,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为假药,并且明确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不仅如此,该*肥药减**的生产堪比“黑作坊”。药品生产需要严格的生产流程,每个环节都不能马虎,而该产品的工作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要求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是否身体健康,是否患有传染病或者可能污染的病,作为消费者我们不得而知。
而产品的价格从供货价的40元摇身一变至300到500元,也已严重与我国的《药品管理法》相背离,《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公平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药品价格,为用药者提供合理价格的药品。此外,该*肥药减**的广告内容涉嫌虚假广告,我国法律规定,药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

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来说,该案中的犯罪嫌疑人生产销售的药品含有有毒有汉物质,符合立案标准。综上,本暗中的犯罪嫌疑人确已构成本罪。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五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五十五条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为用药者提供价格合理的药品。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关于药价管理的规定,制定和标明药品零售价格,禁止暴利和损害用药者利益的价格欺诈行为。
第六十条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
生产、销售假药罪立案标准
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对生产、销售假药行为不宜再设“入罪”门槛
早在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就《“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表示,国家对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再设置入罪门槛,除“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外,对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都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解释》的第一条,对于生产、销售假药具有规定七种情形之一的,不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要从重处罚。近年来,国家以“零容忍”的态度打击生产、销售假药犯罪行为,为了削减犯罪分子嚣张的气焰,国家在法律上的惩戒力度已经表明了态度。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还应当明确,对于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根据我国《刑法》第141条和第150条的规定,应当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不过,小编认为,虽然有了严明的法律法,相关部门还需加强执法和监管的力度。
现阶段危害我国药品安全的发展的行为大致有,犯罪分子制造销售假药劣药的产业特征明显,发展成“产、销、供”一条龙的网络服务,跨省份特征明显;药品的原辅料、包装材料安全问题;药品流通领域未取得合法资质,存在非法生产和经营的行为;现代流通手段成为售卖药品的重要流通渠道。
对上述制售假药、劣药犯罪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司法部门需要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打击,加强执法力度,对于危害药品安全的行为绝不姑息。
(立法网新媒体中心 袁欢/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