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盐运司的内部设置 (明代制盐技术)

明代盐法,明代盐运司的内部设置

关于明代盐法道的职任,学界多引用万历《明会典》的这条记载:“各省盐法道专管验引、稽拨事宜,一切囤积、夹带私盐之弊严行禁治。”

这句话记述了各地盐法道在查验官引、销售官盐和稽查私盐方面共同拥有的职权,诚可谓精炼,但在制度运行的过程中,明廷会根据各地盐务实际情况的差异,在敕书中赋予各地盐法道官员不尽相同的职权。

笔者根据各地盐法道职权的差异,将明代的盐法道分为以下四种类型,详见下表:

明代盐法道分类表

序号

类 别

举 例

1

巡盐御史所在地的盐法道

两淮盐法道、浙江盐法道、山东盐法道、河东盐法道

2

无巡盐御史盐区的盐法道

福建盐法道、广东盐法道、云南盐法道、四川盐法道等

3

不产盐地区的盐法道

河南盐法道、湖广盐法道、江西盐法道等

4

特殊职能的盐法道

整饬两淮盐法道、疏理两淮盐法道等

如上表所示,明代既有协助巡盐御史的盐法道,又有为了解决盐政管理的问题而设的盐法道,也有负责销售官盐的盐法道,还有为了整顿地方盐法而设立的盐法道,具体讨论如次。

明代盐法,明代盐运司的内部设置

(一)巡盐御史所在地的盐法道

明初在两淮、两浙、长芦、山东、河东盐区置运司管理盐政,后又常设巡盐御史。巡盐御史逐渐凌驾于运司之上,成为五盐区主管官员。

既然已经有巡盐御史督理盐政,为何还要再添设盐法道?盐法道与巡盐御史并设,他们与巡盐御史又是一种怎样的关系?盐法道有哪些职权?以下将就这三个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明廷在巡盐御史之外,再添设盐法道是因为“御史风宪体尊,时而出巡,一旦商有迫切, 下情不能一时上达。运司虽终日与商灶接见,威不能及远,疏不能叩阍。故又设道臣以为承上接下, 达情助理,亦恤商之所便也”。

由此可见,巡盐御史需要时常巡历在外,而运司权卑不能承事是添设盐法道的原因所在。盐法道作为巡盐御史的助手和补充而存在,其主要负责上承下接工作。

明代盐法,明代盐运司的内部设置

其次,盐法道接受巡盐御史的领导。

明代, 三司衙门需听从巡按御史节制,嘉靖以后,巡盐御史也比照巡按体例,出巡某运司则称“按盐” 某处,盐法道均出自藩臬衙门,巡盐御史与盐法道继而形成了节制与被节制关系。

如万历十一年,山东盐场进行灶户“重并差徭”的改革,是先由盐法道马某“案验”,后经“盐院黄(师颜)批准”,才得以施行。又如万历末,两浙巡盐御史崔尔进为厘清加派,“行盐法道委官亲身清查”。

盐法道的地位稍低于巡盐御史,但高于运使,运司和府县有司都需服从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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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庆年间,山东盐区曾进行票盐改革,“盐院苏(士润)题行票盐,万历十三年盐院黄(师颜)批允:本司刷印盐票先截一角,解赴盐法道挂号,印发各郡县。到场截一角,至运盐地方掌印官验票盘包,发卖后,截一角银票解缴本府。仍解运司将票又截一角缴道、院二衙门”。

在此过程中,运司需要听从盐法道指使,盐法道需听从御史的指派。盐法道和巡盐御史共同管理运司,即天启初两淮巡盐御史房可壮所称:盐法道“与臣共以守运司为事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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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盐法道在一定程度上对巡盐御史形成制约。

盐法道是地方藩臬衙门的外派官员,巡盐御史为中央都察院监察御史的外差,二者皆为外派,巡盐御史对于盐法道虽有节制之名,但无统属之实。

在此基础上,盐法道对于巡盐御史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这一点在明末更为明显。

如崇祯二年(1629),两浙运司失火,150 余万的盐引被烧毁,朝廷令盐法道勘合“盐院疏开所毁引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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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廷令盐法道勘合巡盐御史所奏之事, 反映出盐法道与巡盐御史并非是完全意义的上下级关系,明廷以二者共管盐政或有彼此制衡、监督之意。

总体而言,两淮、两浙、长芦、河东等地的盐法道权位仅次于巡盐御史,盐法道虽受巡盐御史节制,但不相统属,有较强的独立性,巡盐御史有缺,其职责则由盐法道暂为代摄。

巡盐御史和盐法道被并称为“院道”、即“盐院”与“盐法道”之合称,“都转运使共奉巡盐御史或盐法道臣之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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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巡盐御史盐区的盐法道

如果说隆万以来,明代主要盐场由巡盐御史和盐法道共管的话,那么无巡盐御史的产盐区, 如福建、广东、云南、四川、陕西等处“无御史者,分按察司理之”。

成化之时,朝廷在云南首开盐法道管理盐务的先河,到嘉靖之时,无巡盐御史盐区的盐法道权力有所扩展,如嘉靖二十年,四川屯盐佥事陆时雍就曾推行“稽灶丁、宽新井、酌归并”等措施,“民甚便之”。

明代盐法,明代盐运司的内部设置

此类盐法道负责管理当地所有的涉盐事务。天启六年(1626),朝廷在颁给福建屯田、盐法兼管水利道右布政使林绍明的敕书中,赋予其盐务方面的职责如下:

尔宜查照该部题准事理,提调运司官吏人等,催征盐课,禁革奸弊。于各行盐地方缉捕私贩之徒,照例问罪发落,盐没入官;

其巡捕官军人等,敢有与兴贩之徒通同作弊者,一体治罪; 运司官及吏人等,若因循怠忽、旷职废事、或贪图贿赂致损官课者,许尔指实参呈究治。尔受兹委任,须持亷秉公,正己律下,务俾屯粮充足、水利兴举、盐法疏通,斯为称职。如或因循怠玩,责有所归,尔其钦承之!故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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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敕书,大致可将福建盐法道林绍明的权力分为三个方面:

其一,提调运司官吏,完成盐课;

其二,打击私盐,监管缉捕官军;

其三,监督、举劾运司官吏。不难看出,盐场大小官员的监管和各项事务皆由盐法道操持,实际上已是当地盐务部门的主管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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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云南、四川等地盐法道的权限亦与福建盐法道相似,笔者在此略举以广东盐法施政之四例:

其一,正统年间,香山场盐课司因“苏有卿、黄萧养寇劫盐场”,盐丁被杀害或四处散逃,直到正德时期盐法道吴廷举上任之后,

“查民户煎食盐者,拨补灶丁,仅凑盐排二十户,灶甲数十户,分上、下栅。许令筑煮盐,自煎自卖,供纳丁课”。

此举恢复了香山等盐场的盐业生产。

其二,官寨丹兜场所产之盐“每被奸徒私贩卖”,嘉靖二十四年,广东盐法道议行新规,堵上了这一漏洞;

其三,广东盐课提举司有“经纪三十人, 周年一换”,每年均由盐法道负责佥选;

其四,大小英感恩场旧无社学,后由盐法道设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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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难看出,无巡盐御史盐区的盐法道对盐场的管理是全方位的,在敕书规定之外的食盐产销,乃至盐商和灶民的管理与教化也在其职权之内。

此类盐法道们接受总督、巡抚、巡按的领导,特别是需要接受巡按的管辖,原因有三:

首先,从管理体制方面而言,明中叶以来三司皆受制于督抚、巡按,盐法道自然需要听其指令;

其次,从财政方面来看,盐利攸关军需,部分督抚为筹措军费而被赋予一定的盐务事权,如两广总督就“兼理粮饷,带管盐法”;

从管理方面来说,各产盐之地除设巡盐御史之外,其他皆由巡按御史负责督理盐课,“国初,于天下省直置运盐司六,而御史专督盐课者四,长芦、河东、淮、浙外,皆以巡按监察御史兼之”。

明代盐法,明代盐运司的内部设置

当地的巡按御史对辖区内的盐政事务虽有监管之权,但因为本职繁忙,盐务便倚重盐法道,如福建等地的盐法道便成为抚按之下负责盐场管理的专职盐务官员,盐法道之权遂重。

值得一提的是,此类盐法道一般不负责审理案件。如张昺在任四川盐法道时,“有冤狱诉御史必属张佥事,御史曰:‘是理盐法不得与狱讼’”。

在制度运行的过程中,此类盐法道逐步与当地的上下官员之间形成了严密的分工,以陕西灵州盐务管理为例:“总之者督臣,分之者抚臣,稽之者按臣、盐臣,至于躬亲捞采则有盐法兵备以及管盐府州佐贰等官。上下综核,彼此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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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一来,各地构建起一套全新的、颇为严密的盐务管理体系:盐场日常事务由盐法道操办,盐法道受抚按等督饬,而抚按忙于本职,无暇侵夺盐法道之权,既保证了盐法道行事之独立,又使之受到了一定的监管。

随着各次要盐区的盐务实际管理权转入盐法道之手,明中央政府在事实上放弃了对这些地方的直接管理,即由户部统辖转为各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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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产盐地区的盐法道

长期以来,不产盐地方的食盐销售由地方府卫州县负责,各地的盐务管理部门对此鞭长莫及,而不产盐地区的盐法道则是为弥补这一制度缺陷而设立。

河南、湖广、江西、广西四省皆不产盐,是产盐区的销售市场,四省各有盐法道一员,再加上陕西、南北直隶部分地区带管盐法的官员,他们构成了不产盐地区的盐法道这一群体。

此类盐法道对巡盐御史和当地官民负责。一方面,他们需要配合巡盐御史的工作,在保证官盐销售,打击私盐,督促地方政府完成食盐销售任务之外,还负责稽查盐商们的运售情况。

如两淮食盐行销江西、湖广、河南等省,当时明廷就规定:盐法道需要“严行监督各该有司以销引之多寡,别功过之殿最。其有不及数者,即考满给由、严行查核、参问、住俸,各有明条。

明代盐法,明代盐运司的内部设置

而该道之举劾,两淮巡盐御史实柄之”。可见此类盐法道在稽查食盐销售、监督地方有司的同时,也接受巡盐御史的举劾。

另一方面,由于盐价贱则亏商,贵则病民,故而此类盐法道还需要管控食盐的销售市场和稳定盐价。

如万历时,江西南康府推官李应升见“奸商、囤户每借口波涛之险,赴省告改(引盐)。惟有零星小贩,以致盐价腾涌, 民苦淡食”,他便就此事上书该省盐法道,请求 “坐拨南康商盐不得托故告改别府”。

可知此类盐法道还有权调整省内各地食盐销售的部分引额,并有稳定盐价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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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殊职能的盐法道

特殊职能的盐法道主要有清理盐法道、整饬盐法道、疏理盐法道、整饬疏理盐法道四种名目。顾名思义,这均是为了整顿地方盐务而设。

弘治之时,明廷已有派盐法道整顿地方盐务之举,如弘治十三年(1500),“增设陕西按察司副使一员,整饬环庆等处兵备兼理盐法”,四年后,明廷又任命冯夔为广东按察司佥事“清理盐法兼管屯田”。

最著名的当属万历时期的袁世振。万历中叶,各地盐法废弛不堪,两淮尤甚。

为整顿两淮盐法,万历四十二年,明廷选派有盐务经验的广西佥事吴撝谦寄衔河南担任整饬两淮盐法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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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年,吴升任参议“照旧管事”,直至万历四十六年离职,任职期间似无作为。

因吴撝谦整饬盐务久无成效,而辽东军需急如星火,万历四十五年四月,户部遂又“请以本部郎中袁世振加升山东副使兼右参议,专管两淮运使事,疏理盐法”,以下便是当时明廷授予袁世振的敕书。

敕疏理两淮盐法、山东按察司副使,兼布政使司右参议袁世振。近该户部题:“据部酌议:迩年两淮盐政壅塞,国课逋欠数多,乞如先朝差官清理故事。”

兹特敕尔前往疏理。尔宜远考旧规, 深求时弊。详查近日壅阻之故,皆因正引久滞、私贩盛行,必须痛革陋规、追复成宪,九边岁钞额中七十万五千一百八十引,务令全数及时售卖;

抚恤内商,尽解套搭,仍查积岁纳过余银, 挨次疏导。务使新旧之引并行不悖,春秋二运俱要以时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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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灶人等如有消乏逃亡,即为设法查补。……军卫有司、该两淮行盐处所,俱照别省守巡道体统,临莅所属官员;事干盐法、有犯应拏问者,就便拏问;

应照参奏者,具实参奏施行。尔为宪臣,受兹特简,尤须持廉秉公,为盐官表率,整于极弊之后,创可守之规,使百蠹咸清,三商均利,内裨国计,外裕边储,斯副委任。如或沿袭弊规,疏通罔效,简书俱在,责有攸归。

疏通事竣,巡盐即为核实,奏缴敕印,毋稽简命。尔其慎之!慎之!故敕令。

明代盐法,明代盐运司的内部设置

据敕令可知:其一,因为两淮盐课逋欠严重,明廷才决定派袁世振前往清理、整顿,这是其出任敕疏理两淮盐法派遣的背景;

其二,与吴撝谦由地方官转任的情况不同,袁世振是由户部的外派郎中出任盐法道,代表中央权威,这使得他能够独立于巡盐御史,不受其节制;

其三,明廷在敕书中重其事权以期责成,两淮盐场事无巨细袁世振皆有权处置,他被寄予“整于极蔽之后,创可守之规”的希望。

袁世振实际上集盐法道、清理盐法户部官员、盐运使三重身份于一身,较之于吴撝谦更有权力。

明代盐法,明代盐运司的内部设置

袁世振在整顿盐法的过程中,离不开盐政长官巡盐御史的配合,如影响深远的“纲盐”制度就是他在得到巡盐御史龙遇奇的支持后,于万历四十六年才开始实行的。袁世振在任上放手改革,振颓起废,成效昭彰。

崇祯间给事中宋之普曾赞道:“疏理盐法道臣袁世振创十议,立纲法,解套搭,行超掣,补借库,未两期而入太仓者二百二十万,给各边者一百二十万。”

天启二年(1622)正月,袁世振被排挤而去职。随后,明廷将整饬盐法、疏理盐法二道并为“整饬疏理盐法道”一道,并调广东参政马从龙担任该职③。

马氏与吴撝谦相似,无甚权威,成为时任巡盐御史房可壮的副手,马氏之后的郭士旺、周汝玑等人也是如此,他们即成为前文所论第一类型的盐法道,其整顿盐法的作用消亡。

明代盐法,明代盐运司的内部设置

通过两淮诸疏理盐法道之例不难看出,明廷设立此类盐法道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整顿地方盐法。

整顿的成效与盐法道的权威以及个人的才能有直接的关系,二者缺一便不能成事,无权威则依附于巡盐御史,不敢擅作展布;无才具则临事畏缩,难免愚惑失措。袁世振兼具权威和才具, 方有此番之兴作,其盐务改革更是影响深远。

两淮盐场“凋敝之际,幸得一袁世振为疏理两淮盐法道,与巡盐御史龙遇奇推广部议更单法为纲法,盐法为之大苏,商困为之立起”。

当然,这也只是一时一地的改善,袁世振去职之后便人去政息。

明代盐法,明代盐运司的内部设置

总的来说,万历《明会典》所载缉私和负责官盐销售之职任为各地盐法道所共有,但明廷根据各地盐场情况和背负使命的差异,赋予盐法道官员们的职权亦各有不同。

其中,不产盐地区的盐法道事务最简,特殊职能的盐法道职权最重, 福建、四川等次要盐区的抚按督饬盐法道管理体系最为严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