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费入职套路多求职者小心入坑 (求职者需要注意哪些陷阱)

“金三银四”求职季

打工人在投简历寻找致富机会之时

诈骗分子也蠢蠢欲动

“花式*局骗**”轮番上演

付费入职就是其中之一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 求职诈骗案件

案情回放

2022年9月,被告人常某伙同刘某(已判刑)投资成立了上海A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并租赁办公场所。同年10月,被告人韦某经刘某介绍加入A公司,与刘某各自负责具体运行、人员管理等。

求职者找工作时的陷阱,付费入职套路多求职者小心入坑

A公司纠集孙某、陈某、杨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成立“招工团队”,通过在网络平台 发布虚假招工信息 ,吸引求职者“应聘”, 面试后以收取服装费、手续费等为由诈骗钱财 ,由常某、韦某、刘某三人按照一定比例分成。至案发,常某诈骗金额约2万元,韦某诈骗金额约1.7万元。

2023年7月,被告人常某、韦某被民警抓获。

法院裁判

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常某、韦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 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常某、韦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常某、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已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常某、韦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理。

最终,人民法院 以诈骗罪判处常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韦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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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审法官

韩慧

刑事审判庭

副庭长、一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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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冯瑶

刑事审判庭

三级法官助理

本案系典型的“招工诈骗”案件,常某、韦某等人利用求职者急于寻找工作的心理,虚构工作岗位诱使求职者签署用工协议,并缴纳服装费、手续费等,而后通过将求职者安排至与承诺岗位不符且环境恶劣的办公场所等方式,迫使求职者自动离职,进而骗取求职者钱款。 常某、韦某等人认为求职者一般不会因为几百元的服装费用报案,最多退还几百元费用即可“事了” ,公司可以在“稳赚”的基础上做大做广、实现“细水长流”。他们心存侥幸,却万万没想到其行为早已触犯法律的“红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即构成诈骗罪,而在本市数额较大的标准为6000元,常某诈骗金额约2万元,韦某诈骗金额约1.7万元,均已达到诈骗罪入罪标准,故二人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此,也提醒广大求职者,求职路上请注意:

1 通过正规渠道至正规公司求职

寻找工作要通过正式招聘会或者在正规网站投放简历等方式进行,并可事先通过工商部门官方网站等查询用人单位注册信息、经营范围以及风险提示等,确保用人单位证照齐全、经营范围与营业执照相符。

2 与用人单位签署正规合同

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保合同合法合规,尤其对于涉及收取各项费用时,更要谨慎辨别,警惕被骗。

3 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案中很多求职者认为损失小不值得报案,正是这一心理给了犯罪分子持续作案的机会。其实无论损失多少,法律都会给予保护,要敢于、善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求职套路真不少

防骗意识很重要

花钱上班不靠谱

正规公司才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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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英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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