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近日,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2022年10月11日地方一阀门业巨头诬告陷害前员工后被起诉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原告王某诉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经济损失160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三、请求判令被告因诬告陷害的侵权行为承担原告行政处罚经济损失1000元。四、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三案生效法律文书的判决结果3195元。五、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交通食宿费500元。六、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王某起诉称,2022年10月11日被告高管韩某,借原告诉其劳动争议案参加开庭之际,派出考核办经理韩某,主任王某、考核员滕某,在原告参加庭审结束后出来的路上,实施追随拦截,导致发生了轻微肢体推搡事件,被告借机通过与政府部门某官员的关系,通过电话联系,恶意侵害,对原告违法行政处罚20日,之后被告高管韩某又派出上述三人直接来到原告家,以,政府部门叫的,法院叫的,直接找原告索要赔偿被拒,后被告高管韩某,指使上述三人捏造事实提起虚假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现法院民一庭以假乱真,判决原告赔偿,原告不得不另行起诉。并诉称,原告是电机维修工和电工,因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无法估量,和侵权行为上演的,以假乱真的虚假诉讼被判令赔偿,依法是由被告承担,请求法院清官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当庭答辩称,原告的本次诉讼针对的是2022年10月11日在滨海县人民法院审判楼门口,原告和被告公司的员工之间的纠纷,该纠纷已经滨海县公安局、滨海县人民法院作出处理。目前,该处理的文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目前起诉被告单位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原告实质上是对生效法律文书的不服。应该通过其他途径进行解决,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举证的主要证据主要有,证据一和证据二,证据一,滨海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派出三名员工,借原告劳动争议一案参加开庭之际,诬告陷害,致原告被错误行政处罚,造成原告直接经济损失的情况。
证据二,原告举证证明,被告三名员工诬告陷害后,提起的人身损害诉讼,后法院判决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原告主张法院的判决结果,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

原告当庭陈述,特别是生效法律文书已经认定,滕某、王某、韩某三人是被告公司的员工。判决书认定事实部分已经清楚指明,原告离开审判楼大门时,被告公司员工滕某拦住去路,同时法院认定原告虽有推搡的动作,但根据被告员工滕某倒地姿势,和后期状态,被告员工并无受伤的可能,也无检查的必要性,同时判决书中认定,这三名员工都先后用手机拍原告视频,韩某、王某,在拦住原告去路的时候,原告要求让开,没有打斗,不存在任何过错。

原告还陈述,这三份判决书已基本认定,被告三名员工拦住原告去路,这三名员工侵害了原告的行动自由的权利,我和这三名员工没有任何矛盾,被告三名员工长时间蹲守在法院审判大楼门前,在原告出来后实施拦截,这是被告公司派来侵害原告的。是被告的故意行为,主要报复抖音上发布被告公司的视频,当时滕某拦住去路威胁要求删除抖音视频,否则走不了,说,有把握把原告送进大牢内。当时没有戴口罩,大声说话口吐飞沫,原告警告无效才推开。

故,进一步证明原告没有过错,即使原告有错,对于被告三名员工造成损害的,根据民法典1175条规定,损害是被告造成的,应当由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质证称,对证据一、二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与我们公司没有关系。被告公司没有故意指派三名员工和原告进行斗殴,原告和三名员工之间发生的纠缠斗殴事件,均是个人行为,而且目前均已经过处理,确认原告确实存在过错。
被告:质证完毕。
被告代理人韩某质证称,“对法院的上述三份判决书,我们三人均已经提出再审,因为上述三份判决书里面错误点较多,阐述事实不属实。包括原告所说滕某对他进行语言攻击,是毫无根据的。2022年10月11日,韩某作为公司代理人参加与原告的劳动争议庭审,王某作为驾驶员开车的。滕某是顺道去工伤科办理工伤手续的。故,不存在公司指派我们三人对原告进行报复*行为性**。而且,原告对我三人进行殴打公安机关第一时间也调取了实时监控,我三人全程没有还手,包括我三人去医院身体检查也是公安机关要求我们做身体检查,并不是原告所说的没有检查必要。”
法官:被告举证。
被告:没有。
法官:下面核实相关事实,请当事人及代理人如实回答法庭的询问,不得作虚假陈述,如作虚假陈述导致严重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否清楚?
原告:清楚。
被告:清楚。
法官:原告,你诉讼请求第一项,是指什么损失,有无具体明细?

原告:我是电工,也是电机维修工,因为我被被告的诬告陷害,被行政拘留20天,就是这段时间,我准备去上海工地上当电工,后来被被告陷害拘留了20天,导致我失去返回工地工作的机会,我在上海工地上当电工的基本工资是8000元每月,因为这个银行卡是新的身份开的,因为新的身份证掉了,旧的身份证调不出来,我现在新的身份证补办出来了,如果法院需要,我庭后向银行调取银行流水提供法庭,我当庭向法庭提供我的电工证。
法官:你在上海工地上班是8000元每月,你被拘留了20天,你20天的损失怎么是16000元?
原告:因为拘留导致我不在上海工地工作,上海工地还有两个月才能结束,被拘留了失去了工作,这两个月的工资就损失了,拿不到了。两个月工资就是16000元。
法官:被告对原告具有特种作业电工证是否认可?
被告:我们不知道。
法官:被告对原告讼诉请求第一项,刚才所说的理由是否认可?
被告:不认可。因为原告自己殴打他人被拘留,责任全在原告自身。
法官:原告,对于诉讼请求第二项要求被告承担精神抚慰金10000元,有何依据?

原告:被告诬告陷害原告的行为,导致原告被公安机关错误拘留了20天,甚至原告多次在拘留所向领导反映,我是被公安机关腐败的官员,违法下令正红特战队做虚假的询问笔录,在没有做询问笔录的情形下,首先将原告送滨海县人民医院做送监体检,当时在医院看到表格的时候,跟正红特战队警员又发生夺取身份证不让登记,并警告正红特战队警员,要求先调查做询问笔录,但是警员不听,仍然我行我素。打电话给某官员,要求提供身份证号码,并强行违法登记,之后,才开始做询问笔录,做询问笔录的民警,在我陈述被告公司在抖音上冒充原告的抖音,*辱侮**、*谤诽**视频,故意刺激原告的行为。
在参加开庭时滕某,即发布抖音的这个人,出现在原告面前拦住去路,因为之前刺激了原告,拦住去路原告肯定会对他动手,原以原告被逼无奈的情形下,推了滕某一下,这些情况原告在拘留所多次反映领导,要求领导上报盐城市公安局,放原告出去。
结果没有得到同意,原告在拘留所20天吃不好睡不好,甚至想自己头撞墙死了算了,在拘留所里被同室的人员欺负,都给原告造成精神损害,都是因为被告的违法行为对原告造成的后果。所以,原告有权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求被告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被告:不认可,理由同上。
法官:原告,你第三条诉讼请求和第一条诉讼请求是否重复?
原告:原告认为不重复,是两个概念,第一条是原告是工工作,提前解除劳动工作关系,导致工地上还有两个月工资的损失。第三条是诬陷原告被公安机关处罚款1000元的损失。
法官:该1000元有无缴纳给公安机关?
原告:没有缴纳,但是不论我有没有缴纳罚款,是我已经提起行政诉讼,不论最终行政诉讼有无撤销,法院可以独立行使审判权,如果行政诉讼结果撤销了,那是原告的本事和被告没有关联性。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的难度非常大的,所以,原告有权要求法院判决承担这部分经济损失。
被告答:不同意。
法官:对诉讼请求第四项,是否是上述三个案件的判决标的加起来的?
原告:是的。
法官:这三个案件的标的,你有无实际支付给相关当事人?
原告:没有。
法官:原告诉讼请求第五项,有无证据?
原告:没有相关发票,但是根据原告多次来滨海法院开庭和去盐城法院的开庭,都是被告的行为造成的,存在经济损失是客观存在的,所以原告主张500元存在合理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有关推定事项当事人无需举证。
被告:为这个事情没有去盐城开过庭,就在滨海开过一次庭。我们不承担这个费用,和我们无关。
法官:刚才原告陈述,已对滨海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原告方该诉讼是否经过法院立案受理或者作出行政判决?
原告:我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级法院收到我材料后,打电话给我告知材料已转给建湖县人民法院,由建湖县人民法院处理,目前还没有收到受理通知书。
法官:原告,你对本院6362、6363、636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是否提出再审请求?
原告:在2023年2月1日就向滨海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再审申请主要是对法院认定的纠缠打斗不服。我认为有纠缠和拦截我走路的行为,但是没有打斗的事实。和法院认定的我有过错这部分不服,要我承担责任我不服。
法官:被告方对原告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的事实是否知情?
被告:不清楚。
法官:原告你现在要求,被告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理由是什么?刚才你说的你的损失,是因为行政拘留决定书,以及本院判决的三份判决书中的三位原告个人与你发生的矛盾,而导致你的损失,你为什么现在向被告公司要求其赔偿你的损失?
原告:原告在上面已经说的很清楚了,你法官要问,我就进一步补充。首先,这三名员工判决书已经认定是被告的员工,这三名员工在上班时间,出现在国家司法机关门前,长时间蹲守,这些情况法院的监控清清楚楚,必要的话,法官可以查看监控。三岁小孩傻子都能看出来,行为异常。
三员工诉讼时当庭陈述,其中滕某称,是出来去社保公司办理社保,顺路来法院门前的。王某也是被告考核办员工,也并非被告司机,今天被告的代理人韩某,庭审陈述也是虚假的。法官可以查看人身损害纠纷案件的庭审笔录,所以三名员工其中滕某在庭审中也承认要求原告删除抖音,法官可以查看庭审笔录。
在抖音上被告高管韩某,抖音名叫:“贝勒爷”,在抖音上说,专门派人找我玩。在评论区威胁被送进大牢了,*辱侮**我,内容主要有,他刚从牢里出来几天时间,你是不是要去庆祝一下,此人精神错乱,无家可归的流浪和尚,公司领导出于关爱之心收留他!没想到居然在车间里整日追逐*戏调**妇女!车间领导多次警告无效后劝退他后,现在就到外败坏公司名声!你说一个正常的人,公司怎么可能只开他二千多工资?看门打扫卫生都不止!现在大家都知道情况了吧?让你放心一下吧,已送大牢了!你信不信你还要二进宫?不在早,不在晚,不二进宫怕你不死心。*奶奶你**的,你二进宫的时候马上就到!在大牢刚出来尼玛还要改造!看来抓起来改造的效果不咋样啊?在牢里不是面壁思过的么,不会多久,牢门还会向你敞开的!
法官:贝勒爷,是否就是高管韩某,有无这回事?
被告:不知道。不清楚。
法官:对原告再次举证的抖音内容被告方是否认可?
被告:不认可。
法官:高管韩某到抖音上发表相关评论是否是公司安排?
被告:如果有是个人行为,和公司无关。公司没有指派。
法官:公司是否安排滕某、王某、韩某到滨海法院门口阻挠纠缠,不让原告正常行走,导致双方发生矛盾?
被告:公司没有安排,韩某是劳动争议案件被告的代理人来开庭的,王某是开车把韩某送来的驾驶员。滕某是顺车出来的办事的。
原告:我上面已经陈述了,被告代理人庭审陈述,与这三名员工人身损害的庭审陈述不一致,代理人陈述是虚假陈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十条,以及民法典相关规定,充分证明被告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了损害。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被告三名员工在人身损害案件中的陈述,和本案的被告代理人的陈述都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王某是考核办的员工,不是被告的驾驶员,被告三名员工都是考核办的员工,上班时间来到法院门前,不论他是什么行为,只要不拦截原告去路,就不构成侵权。拦截原告去路,被告的三名员工的身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十条相关规定,以及民法典相关规定可知,是被告派出来的。是被告高管韩某代表公司派出来的。同时,判决书中认定高管韩某是公司的代表。我庭后向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书,调查:贝勒爷是否是高管韩某的抖音,庭后同时收集证据证明贝勒爷是高管韩某。
法官:被告方庭后三日内去核实一下高管韩某是否贝勒爷。如果高管韩某否认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决定是否调查。如果高管韩某不否认,原告也认为贝勒爷就是高管韩某,就对该事项不需要调查了。
被告:好的。
法官:双方有无补充意见?
原告:根据抖音评论区多条评论,证明原告是被诬陷的,所以我主张的侵权行为是被告公司,证据充分,原告不存在任何过错。就好比原告走路,发现路面上有个坑,原告把坑填起来,不存在过错。三名员工拦我,相关法律也没有规定,我必须报警。再比如路上有块石头,我开车受影响,我把石头搬开来,不存在过错,我推开是警告他,我没有和他们有任何矛盾,是提醒他们不要做傻事,特别是王某拦我去路的时候,我多次和他说,你是东北人,到我们这地方来,公司来干什么,你应该清楚。不是让你出来做违法事情的。我多次劝阻无效,所以我才拉扯他。所以证明我没有任何过错。
被告:没有。
法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原告:没有新的辩论意见,同上述庭审举证,质证相关意见。另外这个案件我认为符合小额诉讼相关法律规定,不得用简易程序,法院不能被告不同意,就转为简易程序,应该根据法律规定。
被告:没有。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
法官:原告,你方是否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原告:同意。
法官:原被告双方均同意本案小额诉讼程序,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诉讼标的较小,双方争议不大,双方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无异议,符合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根据原被告的意见,本案转为小额诉讼程序。
法官: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同意。
被告:同意。
法官:法庭辩论终结,当事人做最后陈述。
原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我们对本案当庭进行调解。
法官: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30695元,是否同意赔偿。或者最高能赔偿多少?
被告:我们当庭不能做主,我们回去请示领导。
法官:原告,你同意调解,你要求被告最低给你多少钱?
原告:精神抚慰金我可以减少50%,其他的不变。
被告:不同意。
法官:本案原告是否能有其他调解意见。
原告:没有。
法官:经过刚刚庭审,本案基本事实清楚,因双方差距较大,调解不成,本庭将及时判决择日宣判,双方如有新的证据在庭后三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法庭提交,逾期视为没有相关证据,是否清楚?
原告: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清楚。
被告:清楚。
法官:现在休庭。
社会各界朋友,对本案庭审调查有什么看法呢,认为被告地方势力或者关系网会影响到本案的公正审判么,被告会胜诉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