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政专**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原告周卫东与被告天津矿产资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矿所”)及易融汇天津矿产资源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融汇”)合同纠纷一案。周卫东,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2民初19号民事裁定。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由法官王建华担任审判长、法官杨波、荆媛媛担任代理审判员 。并于2017年8月31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2017)津民终470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存在程序和适用法律错误。

一、本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存在程序和适用法律错误:
1、事实情况:
(1)通过指导案例(1238号)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记载:天矿所成立未经过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审批。现货原油、仓储经营资质未向天津市商务委员会过。2011年11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出台,将此类交易场所纳入清理整顿范围。目前,天津市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尚未通过部际联席会议检查验收。因此,涉案公司开发客户到天津纭X平台从事期货业务具有非法性。备注:公安机关逮捕徐某等人时间为:2016年4月22日,本案审理之前。刑法: 第225条非法经营罪。
(2)通过指导案例(1238号)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可以确认天矿所及易融汇涉嫌非法金融活动,其与周卫东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符合:合同法第52条 。 符合: 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225条 。
(3)指导案例: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审判实践、社会需求,就法律适用问题,发布的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引导和规范作用,对于统一法律适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权威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4)通过本案裁定书: 确认本案主审法官们,对于原告周卫东提供的相关证据,证明天矿所、易融汇所从事的交易为非法交易,周卫东与天矿所、易融汇之间合同应属无效,未进行深入研判与采信、亦未查明案件事实,视相关证据为无物。 相反: 本案主审法官们,对于被告的证据,能认的都是没有理由就认了。 依据: 是本案裁定书,本院经审查这部分文字论述与定论的记载。 符合: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5)通过与裁判案例比对:截止2023年3月7日:天矿所及其会员单位被全国各省、市、县(区)人民法院裁定非法经营或诈骗罪的裁判案例计10个。其中,指导案例(1238号)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新昌县人民法院裁定非法经营罪。其中,张某某与天矿所及易融汇以及易融汇洛阳分公司案:西安市某人民法院裁定合同交易无效,天矿所全额赔偿张某某损失277500元。本案,周卫东与天矿所及易融汇以及易融汇洛阳分公司案:和上述裁判案例,基本情况、主要问题、案件特征及交易性质等均一模一样。天津市各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均以双方合同存在仲裁约定,裁定不是移送就是驳回。 本案裁定:与指导案例(1238号)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发生冲突。 符合: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周卫东本人照片
2、周卫东认为:
(1)尊重法律和事实是法官义不容辞的责任。在审理案件时,始终坚持依据事实和证据进行判断,而不是主观臆断或自述。只有严谨的态度才能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及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
(2) 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交易场所涉嫌从事违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性质认定存疑的,可提交联席会议认定。人民法院对交易活动性质的认定是其法定义务,而非没有诉讼法上的法律依据。
(3)程序错误与法律错误在司法实践中是密切相关的。本案程序错误是指主审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违反了法定程序,未依法保障本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未依法查明本案案件事实、未依法实施本案法定程序等。由此,导致本案裁定存在程序和法律适用错误。
(4)不能排除有外部干扰因素,导致程序和法律错误的原因:例如,政治压力、社会舆论、人情关系、权钱交易和腐败等因素可能会影响主审法官的判断,导致其做出不公正的判决。
(5)不能排除司法体制导致程序和法律错误的原因:例如,司法独立性不足、审判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可能会导致主审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受到不当干扰,从而影响判决的公正性。
(6)本案主审法官: 未查明本案案件事实,未对周卫东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深入研判与采信,未实施同类案件检索程序,未将本案交易性质移送天津市证监局或公安机关进行进一步认定和处理,而是只想简单地把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对交易场所涉嫌从事违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性质认定存疑的,可提交联席会议认定。因为人民法院本身就是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交易活动性质的认定是其法定义务,而非没有诉讼法上的法律依据。
(7) 本案主审法官们违背事实,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存在程序和适用法律错误或枉法裁判。人违法或者犯罪一定会通过行为表现出来的,而裁决书就是法官枉法裁判意图最直接的表现。
(8)周卫东损失:2015年12月1日-31日期间被天矿所及易融汇以及易融汇洛阳分公司以“名为现货交易,实为非法期货交易”合伙欺诈1750677.23元。

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与东丽区华明派出所有关民警电话告知:
(1)2020年11月16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审理周卫东与天矿所及易融汇案件过程中,在未认定交易性质、未将案件交易性质移送证监局或公安机关进行进一步认定和处理情况下,作出类似菜市场上买卖的裁定裁决:本案合同交易无效,被申请人一(天矿所)和被申请人二(易融汇)承担60%责任、申请人周卫东承担40%的责任。案号(2020)中国贸仲津裁字第0074号。
(2) 东丽区华明派出所有民警2023年6月1日-11月8日多次电话告知:从公司成立起至今从没发生过经营活动。易融汇是空壳公司。

来源:周卫东手机15036353252
4、相关法律依据:
(1) 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以下情形下合同无效: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刑法:第十四条 :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 刑法: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4) 刑法:第225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 未经过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2、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3、 未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4、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5)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6、2023年11月29日,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走访天津市RMZFXFB,反映相关问题及提出相关诉求得到受理:
(1) 反映2023年3月30日举报材料,邮寄(邮件号:1204398023438)给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签收后被搁置24天后退回,原因:拒收。诉求给出明确说法。
(2)对于天津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程序和适用法律错误或枉法裁判。诉求是依法纠正错案,并依法向审理本案的法官们追责。
(3)反映2023年5月30日(邮件号:1283446228178)和2023年8月25日(邮件号:1233968757036)邮寄给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来信(实名举报)至今没有收到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