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家好,我是小苑。
今天又是周五了,嘿嘿!
今天呢,想和大家聊聊HR常见的法律误区。
HR在日常工作中,
其实劳动法尤其劳动合同法接触特别多,
劳动问题看似简单其实坑很多,
如果有法律误区,
可能会给企业造成损失哦!
今天就和大家说一个常见的法律误区,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误区。
在职场中,经常会听到“N+1"这个词语。N是指工作年限,+1是指代通知金,很多HR及劳动者一说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就认为是N+1。
实际上,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N+1仅适用于以下三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且未能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如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亦无需支付代通知金),即: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除上述三种情形外,法律未要求用人单位支付“+1”的经济补偿,单位与员工协商愿给的除外。
你学到了吗?
为了助大家在人力成本管理上一臂之力,给大家准备了劳动解除终止经济补偿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