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市民刘女士在高新北区的卓扬北湖湾小区买了一套房子,买房时被告知2014年年底交房,办理入住手续时,会有工作人员通知她。到了交房时间,因为没接到通知,也不着急入住,刘女士就直到今年11月份,才去办理入住手续。


办理入住手续,需要缴纳一些费用,让刘女士不理解的是,这其中竟然包括2014年-2015年全额的采暖费。物业的解释是,2014底已经交房,因为刘女士没来办理入住,开发商替她垫付了当年的采暖费。所以,刘女士应当把钱还给开发商。刘女士不同意支付这笔费用,理由是,一没入住是开发商未通知到位,二,这180多天的供暖自己根本没有享受。


刘女士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出卖人书面通知,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视为该商品房按期交付,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物业管理费、采暖费等由买受人承担,其中出卖人的书面通知包括当地报纸公告。卓扬物业的王经理表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他们已经写明,交房日期在2014年12月31号之前。而且他们曾多次发短信通知刘女士收房,并在小区内贴过通告,已经尽到告知义务,所以,刘女士必须补交采暖费后才能办理入住。

那物业坚持不交采暖费,就不给我钥匙,是底合不合理呢?律师认为,第一,开发商以短信的形式通知了刘女士,算书面通知,但是,应该以刘女士接到为准,如果不能确定对方接到了,这个说法是不成立的。第二,物业不为刘女士办理入住的行为,已涉嫌侵害刘女士的权利。刘女士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以迟延交房为由,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