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笔记30100字 (1-2年级读书笔记简单)

自然法的起源

自然法的观念发端于 苏格拉底(前469-前399) 时期,中途经过 柏拉图(前427-前347) 亚里士多德(前384-前322) 的发展。犬儒学派创始人 安提斯泰尼(前445-前365) 第欧根尼(前412-前324) 主张“德行”,对以 芝诺(前334-前262) 为创始人的 斯多葛学派 产生了巨大影响。斯多葛学派将“德行”视为“善”,而达到“善”的唯一途径就是顺从自然(类似于道家)。因此,其思想体系的核心便是“自然”——秩序、理性。由此,斯多葛学派又推出了“自然法”即“理性法”的观点。

随着罗马扩张,斯多葛学派的理论经过 塞涅卡(前4-65) 艾比克泰德(55-135) 奥勒留(121-180) 的发展,成为罗马官方学说。艾比克泰德关于“义务”的学说经由奥勒留进一步阐发,被引入法律。这一阶段,法哲学的理论发展并不突出,反而是法律科学作为实际职业受到重视。随着罗马的灭亡,欧洲法学发展跌入谷底。

自然法的神学化

罗马灭亡后,基督教传遍欧洲。基督教的教士用哲学完善教义、传播信仰,使得基督教的理论基础非常完善。此时的哲学被称为 教父哲学 ,以 奥古斯丁(353-430) 为代表。奥古斯丁面对基督教教义中亚当夏娃偷吃*果禁**与上帝全知全能全善之间的矛盾,提出上帝给予人类 “自由意志” 的理论,在解决这一逻辑漏洞的同时,也得出了一个结论:“自由比善更重要。”此外,他在《上帝之城》中,区分出两个世界:上帝之城和地上之城,与之对应,法律被分为永恒法和世俗法,自然法的理念在宗教中继续传播。奥古斯丁的思辨精神受到柏拉图主义与怀疑派著作的影响,对基督教的发展壮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中世纪,发展出了为宗教服务的 经院哲学 威廉(1285-1349) 首次提出 “奥卡姆剃刀”理论 (或称“简单有效原理”,即“如无必要,勿增实体”)。同时,威廉认为上帝在《圣经》中展示的现时意志,构成了确定神意的唯一真正渊源。因此,刑法的概念与人们行为所具有的实质性的道德特性无关。

#这是一种激进的唯名论观点,认为任何一种抽象的、一般的描述都不可能妥贴地反应一个以特殊性为支配原则的世界。反之,唯实论认为真理、美德等一般观念独立存在于经验世界的具体表象之外。#

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 将理性引入神学,以自然法思想为核心,构造了基督教的法哲学。根据效力,法分为永恒法、自然法、神法和人法。与亚里士多德相似,他也持有“恶法非法”的观念。此外,他把正义分为“分配正义”(依照地位分配)与“交换或矫正正义”(关注个人交易交往中的问题,类似私法)。最后,他抛弃了奥古斯丁推崇的柏拉图主义,用亚里士多德主义取而代之。

中世纪后期,商品经济的发展催生了法学的复苏,职业法学家开始重新出现,被称为 注释法学派前注释法学派 主要工作是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的文本做注释, 后注释法学派 又称 评注法学派 ,试图寻找研究《民法大全》的新方法。然而,由于《民法大全》文本残缺,且内容陈旧,注释法学派兴起之后便很快走向衰亡。中世纪的暗夜即将迎来文艺复兴的曙光。

古典自然法哲学: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的战争

文艺复兴、宗教改革随之而来。商品经济催生了资产阶级的出现,他们需要打碎旧制度,自然法思想成为政治革命的理论*器武**。然而,希腊罗马时代的自然法理论存在着缺陷:人类如何感知自然法的存在?自然法的内容是什么?为什么自然法的效力高于实在法?为了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 古典自然法哲学 应运而生。 格劳秀斯(1583-1645) 首先发展了自然法,一是将自然法非神学化,回归自然属性;二是在研究方法上将经验提升到和理性同样重要的地位。他认为,人的社会属性是自然法的根源,演绎法用以说明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理性,归纳法用以说明事物发展是否符合自然法。不过,格劳秀斯的“两头堵”想法很美好,在当时实则行不通。因为演绎法、归纳法并不是研究方法这么简单,背后分别是两种对立的哲学立场: 理性主义经验主义 。在当下,辩证法使得演绎归纳有机统一,但在那个时代,辩证法尚未出世。理性主义者认为自然法源于理性,是上帝的馈赠;经验主义者认为自然法存在于社会契约缔结之前的自然状态,是人的本能。二者的对立早已箭弩拔张,一场大战不可避免。

经验主义的先驱是 培根(1561-1626) 。他首创科学归纳法,首先全面收集由感官获得的经验材料,然后将之整理排列,最后通过对否定例证的排除,得出肯定的结论。培根同时是一个 唯物主义 者,被马克思称为“英国唯物主义和整个现代实验科学的真正始祖。”培根唯物主义的缺陷则在于,容易陷入 机械论 的境地。

其后, 霍布斯(1588-1679) 发表了著作《利维坦》,进一步发展了经验主义与唯物主义。在唯物主义上,霍布斯将机械论倾向发挥到了极致,最终变成 决定论 。此外,面对当时社会上的利益纠葛、人情冷漠,霍布斯认为,人在没有法律的状态下,人们便处在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之下。如何解决?自然是靠自然法。与格劳秀斯不同,他将自然权利视为自然法的前提,最终构建了 社会契约 理论。

理性主义的代表人物,要从 笛卡尔(1596-1650) 说起。笛卡尔是继承了苏格拉底的精神,不断怀疑和质问。这世界上没有什么是不可以怀疑的,唯一真实确定的事情就是“我怀疑”。于是,一句名言出世了:“我思故我在。”这句话并不是思维决定存在的唯心主义,“故”也不代表因果关系,而是基于理性的演绎关系。“我思”是真,那么可以推导出“我在”是真;那么“我不思”,能否推导出“我不在”呢?答案是不确定。为了寻找出能够经得起怀疑的结论,笛卡尔将目光投向了几何学,创建了解析几何。笛卡尔的思辨里涉及两个基本问题,一是世界的本质是什么(本体论),而是哪些认识是真实的(认识论)。笛卡尔的本质论说,世界分为物质的和精神的,二者都独立存在,这是 二元论 。他的认识论则创建了 演绎法 。他将推理分为 形式推理实质推理 两类,前者是观念之间的关系的推理,后者是事实与实际存在之间的推理。这对法律有什么影响呢?形式推理,就是依据法规的逻辑,进行不带感情的客观推理;实质推理,则是一句法律的内容、立法的目的和价值取向进行推理。笛卡尔的演绎法,对法哲学产生了巨大影响。

然后, 斯宾诺莎(1632-1677) 登上理性主义的舞台。作为理性主义者,他认为演绎之前须有公设——一种绝对的存在,这种“实体”是不依赖于外物的、无限的、唯一的、永恒的存在。这让我们想到了什么?上帝!按照他的观点,世界就是实体的一部分,即上帝的一部分。因此,人人平等,甚至万物平等,有了理论基础。他也认为人有理性,却不能忍受欲望的诱惑,必须加以约束。道德不够,法律来凑。演绎法的优势在于精准、严谨,问题在于,这种方法不能带来新的知识,只是建立在已有认知上的推导。

这场旷日持久的战争已经进入白热化阶段。人们并不会满足于已知领域,那如何获得新知识?科学!科学家手握归纳法,加上科学的发展,在哲学世界引发轩然大波。演绎与归纳之争、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的对决,即将进入新的阶段。

洛克(1632-1704) 是这个时代经验主义者的代表。洛克认为,事物的性质分为主性质(形状、运动状态等)和次性质(颜色、声音、气味),主性质存于物质而次性质存于人的认知。在承认理性作用的同时,他认为,人类的全部知识都来自经验。这是希腊时代就已存在的分歧:在柏拉图看来,人的内心先有“人”的概念,之后在现实生活中将具体的人与之这个概念,才能说其是人;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人在认识了很多具体的人之后,抽象出共同的特点,才形成了“人”的概念。洛克选择了后者。他认为,人的观念有两个来源,一是感觉作用,二是对我们自己的心灵活动的知觉,由此,任何先验都是不存在的。此外,他首次提出了对后世资本主义发展影响巨大的思想: 自由主义 。基于自由主义,他反对君权神授,认定社会契约才是权力的来源。不过,在他看来,自然状态并非战争,而是自由、平等、和平的,尽管如此,依然有缺陷,那么就只能依靠社会契约、确定法律来解决。霍布斯认为社会契约是公民完全臣服于国家条约,而洛克认为社会契约是公民自然法权利的让渡——启蒙运动已经悄悄来临。

在海峡的另一岸, 莱布尼茨(1646-1716) 横空出世。在洛克的努力下,经验主义又有了进一步发展,而理性主义还在原地踏步。还好,莱布尼茨来了。莱布尼茨发展了理性主义的“实体”——所谓“实体”,在莱布尼茨看来,就是“单子”,无数个单子组成了世界。并且,每一个单子都绝不相同,相互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那世界是如何产生的?意外!莱布尼茨认为,世界产生的原因源于偶然。而事物都有充足的理由,事物的理由必须在事物之外,那么整个世界的理由,就是上帝。只是,17世纪,启蒙运动的先声在英国吹响;以牛顿为代表的科学家,天生倾向经验主义立场,况且牛顿三大定律跨时代的发现,使人们对科学的崇拜创下新高,经验主义也就压倒理性主义一头。莱布尼茨的理性主义,面对以科学为后盾的经验主义,只好甘拜下风,甚至被推到了独断论的悬崖上。不过,经验主义难道就此占了上风?后面的转折,一定出乎意料。

在这个转折之前,先看看另一个试图调和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的哲学家。进入18世纪,启蒙运动在法国浩浩荡荡地开展。这个时代的思想家 卢梭 (1712-1778),同样是提出社会契约论,却描绘了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蓝图。为何?他认为,人类的自然状态,是无比美好的“黄金时代”;人出于对同类的怜悯之心,订立社会契约,是为了“有个说理的地方”,也是为了人们合作对抗自然求生存。可惜,随着私有财产的出现,人的道德逐渐败坏,人与人的不平等加剧,这完全违反了自然法赋予人的权利,即天赋*权人**。不同于洛克的“无偿转让”说,卢梭认为,社会契约的共同体,必须符合全体人民的公意,否则人民有权收回自己让渡出的权力——主权在民!关于自然法的起源,也就是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之争,卢梭调和了理性与经验,反对排斥情感的理性。只是这种调和仅仅是一种说辞,缺乏严谨的理论,因而他的法哲学理论并没有走多远。

前文提到,古典自然法哲学中,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之争,集中于自然法的来源、表现形式和效力基础。然而,双方都无法完全解决这一问题。自然法该何去何从?

自然法的解构与重建

几百年来,理性主义、经验主义都无法彻底战胜彼此。僵持之下,哲学如何发展?这时, 休谟(1711-1776) 带着他的理论,打破了这个怪圈。他将笛卡尔的怀疑主义发扬到极致,即使笛卡尔怀疑一切,也从未怀疑过自身的存在;休谟却说,“我”是谁?这个观点惊世骇俗。如果不能说清“我”的概念,哲学还怎么发展?他又说,于人生而言,事物只有两类:一是能够影响我们人生的事物,二是不能影响的事物。对于前者,我们认识、掌握它,它依然会对我们产生影响,因此我们只有接受;后者,我们甚至根本不能感知其存在,更是无所谓了。回顾一下理性主义者的知识,他们的要害在于:人的理性可以认识世界。经验主义者以此攻击:你们这么厉害,家里人知道么?这种理性主义的观点,后来被总结为 独断论 。其危险在于,继续发展下去一定会带来一种结论,即真理只能掌握在一个特定的主体手中——“神”。于是,休谟说,理性主义太过危险。接着,他对经验主义下手了。首先,他把可信的知识分为两种,一是不依赖于经验的知识,如几何、逻辑,二是人自己感受的经验。这就是科学!然而,科学严重依赖 因果律 ,因果律却存在缺陷:首先,我们认识世界,是基于经验、用理性工具分析出来的。比如说,人见到太阳东升西落,分析出地心说。因此因果律依赖于经验,这显然不属于第一可信的知识。那能不能通过经验感受到因果律呢?不能。A发生在前,B发生在后,二者之间是相关性还是因果性?比如,在路边停车,警察来罚款,难道能说被罚款是因为警察吗?不能,因为被罚款的真正原因是违停。所以,因果律根本不是可信的知识。同时,经验主义用因果律来证明万物都遵守规律,而事物遵循客观规律的前提是我们相信事物存在原因——因果律!这不是循环论证吗?至此,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都被休谟打得体无完肤。随着两大根基的崩塌,哲学大厦摇摇欲坠,古典自然法哲学也趋于衰亡。

就在这时,一个人站了出来,重新构建了哲学的体系。这个人叫 康德(1724-1804) 。在康德之前,哲学家的理论是以我们所处的世界为中心的,人借助理性或经验作为工具去认识、理解这个世界。休谟认为,理性或经验都不能为我们提供这个世界的完整的知识,而且有的判断还是错误的。康德同意这个观点,既然不能依赖这些工具去认识世界,干脆反过来,认识自己好了。这是对哲学体系的重新构建——“哥白尼式的革命”。首先,他把真实存在的世界和人类认识的世界区分开,将存在于真实世界中的事物称为物自体,存在于人类认识到的世界中的事物称为表象,将连接物自体和表象的桥梁称为先天认识形式。人类永远无法知道物自体是什么样子。对物自体的认知必须经过先天知识形式的加工和处理。每个人的先天知识形式都是一样的,如同所有人都戴着蓝色眼镜,那么这副眼镜是红色、蓝色还是黄色没有意义。因此,不是人类理智感受经验,而是人类理智加工经验、产生经验。他又将因果律放入先天知识形式中,我们透过因果律的眼镜看到的物自体都是表象,必然遵循因果律。至于物自体,我们无法知道,毕竟科学只能研究表象世界。完成哲学体系构建后,康德在法律上也作出了巨大贡献。基于人为中心的视角,他提出,人是目的本身而不是手段,人是他自己的最终目的。社会契约是由权利的法律所调整的一种文明状态,是“恶”向“善”的转变。国家基础三原则,分别为“自由”、“平等”、“独立”,依据这原则建立的国家才可能符合纯粹理性原则。

康德之后,下一个重要的哲学家是 黑格尔(1770-1831) 。不过,我们先暂时不提,看看哲学此时的另一个分支。首先是 叔本华(1788-1860) ,他鄙视黑格尔,认为万事万物的物自体都是一个统一的 “生命意志” 。物自体是非理性的,因此生命意志也是非理性的。对人而言,生命意志表现为生存的欲望。那么,生存的欲望超越理性,人的理性永远不可能控制欲望。生命意志是邪恶的,是痛苦的源泉。其后, 尼采(18844-1900) 将叔本华的生命意志转化为 权力意志 。他反对人人平等,推崇强者。尼采之后,因果律、必然性理论遭到毁灭性打击,历史并非连续性的、整体性的,历史并非预告着未来。叔本华和尼采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动摇了形而上学。形而上学的倒掉,意味着目的不复存在,没有目的何来选择?没有选择何来自由?没有自由何来人生意义……这就是 悲观主义

不过,黑格尔并未陷入悲观主义。反而,他首次创立了 辩证法 。他将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解释成一对辩证的矛盾,双方经过不断辩证统一,最终成为一个合题—— 绝对精神” 。此外,黑格尔的哲学中包含了大量的个人自由主义成分,法学是以自由意志为其原则和开端的,因此法应当具有确定性。首先,他否定自然法的概念,强调“法一般来说是实定的”,法律的法必须具有客观现实性;其次,法典化是非常必要的。他又用自己的辩证立场解释法律规范的作用:人的特殊意志和社会的普遍意志不能完全保持一致,特殊意志对普遍意志的违背就是不法,刑罚等法律后果就是对不法的否定,即否定之否定。这包含了对人性的认可和尊重,对法律的发展至关重要。

从某种意义上将,黑格尔的法哲学立场,既是开端,即法哲学作为独立学科的起点;也是终章,即古典法哲学理论的最高成就。此后,一场针对启蒙运动的大反思展开,各类法哲学流派从中诞生。

近现代法哲学的发展

首先,来看看英国哲学家 边沁(1748-1832) 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的核心要义在于对比,衡量善恶的标准就是行为引起苦与乐的大小程度。他主张每个人总是追求他所认为的自己的幸福,立法者的职责是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进行调和。因此,边沁将法律定义为:一国主权者所表达或采纳的意志符合的集合,人们在遵守行为上要受制于主权者权力,在实现预期之中这种预期的前景应成为行为举棋不定的人们的动机。边沁的理想不是自由,而是安全。 穆勒父子 在功利主义的发展中也起到了重要作用,如提出,“只有在一个人的自由侵害了他人的利益时,这个人才应该受到社会和法律的惩罚,他的自由才应该被限制。”

此时,随着时代发展,哲学家们已不再关注古典自然法哲学中的理想与价值,而是注重权力和历史的演进。德国哲学家 萨维尼(1779-1861) 历史法学派 的创始人,他的成就来源于他独特的方*论法**:历史与体系相结合。一,法学是一门历史性的科学;二,法学是一门哲学性的科学;三,法学是历史性科学和哲学性科学的统一。历史法学派对法学的发展产生了无比巨大的影响。后来,历史法学派发展为 潘德克吞学派

同时代的德国哲学家 耶林(1818-1892) ,早期也是潘德克吞学派的拥护者。然而,潘德克吞学派依靠法律的构成技术,也就是概念和体系。概念形成需要追求体系化,体系化依赖逻辑自洽,因而在后期,潘德克吞学派走向极端,如耶林批评,“生活并未为了概念的缘故,应该说,概念是为生活的缘故而存在。”这也是为什么潘德克吞法学被讥笑为概念法学。耶林针对概念法学,从“法是国家权力通过外部强制手段所保证实现的最广义的社会生活条件的总和”和“权利的基础是利益”出发,说明法律的目的,以及法律如何处理相互冲突的利益。目的是耶林法哲学的核心概念,他将目的作为全部法律的缔造者。在他看来,法律的目的是在个人原则和社会原则之间形成一种平衡。他说,“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其自身的义务;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耶林将法律是为国家意志的产物,这下自然法学彻底凉快了。

边沁和耶林之后诞生了分析法学派,带头人物是 奥斯丁(1790-1859) 。分析法学派的诞生,标志着法哲学从哲学中分离,也意味着法哲学与部门法分了家。分析法学派用功利主义和实证主义作为认识论和方*论法**的基础,对实在法进行分析。这种将法哲学的任务限定在从实在法制度中抽象出一般概念和原则的方法,是与自然法完全相反的思路。古典自然法学派这时已经被捅成马蜂窝了。奥斯丁的学说,一是界定了法律这个概念的含义,即“命令说”,他认为,法律是主权者对其臣民如何行为所下的以制裁为后盾的命令;二是确定法律这个概念的性质,即“分离说”,在他看来,实在法即使与自然法相冲突,也应遵守,否则就是有损已然建立的秩序。他最大的贡献更在于,让法律在英国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

1974年,一项调查显示,在众多法学家中,奥斯丁著作的重要性排名位列第二。排名第一的,则是我们马上要讲的 哈特(1907-1992) 。哈特成就最引人注目的地方是他的法学方*论法**,提出了“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和法律的概念理论。在坚持实证主义基本立场的同时,吸纳部分自然法思想。此外,他批驳奥斯丁的学说,认为“命令说”的实质和抢劫无异,区别只在于对象是一群人还是一个人。那么,该怎么修正?由于“规则”的缺失导致了奥斯丁的学说的失败,哈特将法律规则分为两类: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第一性规则要求人们去做或不做某件事,不管愿意与否;第二性规则规定人们可以通过做某种事情或表达某种意思,引入新的第一性规则,废除或修改旧规则,或者以各种方式决定他们的作用范围或控制他们的运作——第一类规则设定义务,第二类规则授予权力。

分析法学派在法学和社会学之间架了一座桥,于是就出现了一个牛人—— 罗斯科·庞德(1870-1964) 。庞德和他一手创立的社会法学派的贡献在于,将法律视为一种社会工程,并从满足需求的角度来思考法律的目的,并将相应的利益进行了类型化区分:个人利益、公共利益、社会利益。面对冲突,很难有公认的答案,因此他给出了答案:司法。他提出“据法司法”和“无法司法”两个概念。同时,他的法官创制法律的观点的得到了20世纪美国最杰出的法官之一——卡多佐的认同。法官应有自由裁量权,毕竟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近代法学研究法律的社会作用、法律的实效、法律规则生效的手段等等问题。然而,大家发现,不是所有问题都能用现成的法律条文来解决。怎么办?曾经……有一门叫自然法的学问,已经被遗忘很久。重新走进人们视野的自然法已经不是古典自然法的样貌,经历千年风雨之后,自然法华丽丽地回来了。

新自然法的代表是 罗尔斯(1921-2002) 。为了得到真正的正义观念和主义原则,他提出了“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的概念。站在“无知之幕”后面,人们对自己的具体情况一无所知,就只能客观公正地采取行动了。这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二原则是他理论的核心,即:

1. 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享有一整套最为广泛且相同的基本自由,但这些基本自由要与所有人类似的一套自由相容。

2. 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被安排得:

(1) 符合处于最不利地位者的最大利益;

(2) 与职位和地位相联系,这些职位与地位在公平的机会平等条件下是向所有人开放的。

实用主义在法学中的地位很重要,即使不断被各种形而上学的观点攻击,但仍占据了主导地位。毕竟,学习法律的目的也不可能只是为了获得知识。 波斯纳(1939- ) 和他创立的法经济学,在现代社会产生了巨大作用。他推动了这样一种观念:除公平外,还应当以(经济或其他意义上的)后果来衡量法律。然而,这种计量面对的最大苦难,就是来自社会的道德与伦理挑战。

法哲学的历史,大致梳理至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