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过去学界研究和阐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媒体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般着眼于市场经济与经济制度的关系,着力于论述市场经济与宏观调控的关系,即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很少有专门研究和论述市场经济与法治的关系的论著。其实,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也是法治经济。竞争要受法治监管;市场决定资源配置,要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政府的宏观调控要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要以法治“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这实际上涉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三层关系:政府、市场和企业。
首先讲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众多企业无*公论**有和私有,都是重要的市场主体,必须首先得到法律对其产权的保护。《宪法》和《物权法》已有关于保护公有和私有财产的规定。《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其对私有产权的保护也有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不受侵犯。”[1]《物权法》更有明确的规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还特别提出“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也就是对多种所有制产权保护要以“公平”为“核心原则”,即法律保护一律平等。只有作为市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企业才可以法人的独立身份进入市场,才拥有平等权利,进行公平交易,参与竞争,提出自己的合法诉求,求取自己的权益。在市场经济中,企业间会发生各种契约关系。契约的确立以产权的确立为前提,法律要“保护产权、维护契约”。
其次讲市场。市场是商品交换的场合、渠道。[2]市场是统一的,不能搞市场*锁封**、市场割据。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但应是平等竞争,不能搞不正当竞争、违法竞争,不能搞市场垄断。这个方面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如《反垄断法》等。
最后讲政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都强调指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十八届四中全会还强调提出“政府的有效监管”,也就是政府对市场和企业要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宏观调控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微观经济的有效监管;二是对宏观经济的政策引导与调控。政府的有效监管不能是主观随意的,更不能由官员借机寻租谋取个人利益,应是依法进行监管。政府对市场与企业的监管职能也要受到法治的监管。
二、市场经济为什么必然与法治接轨
发展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实行市场经济,必然要求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为其保驾护航。而且某些法律的产生都是由商品市场关系引起的。马克思说:“先有交易,后来才由交易发展为法制。”[3]恩格斯讲:“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4]这表明,随着商品生产与市场交换关系的产生和发展,这种关系逐渐形成人们应遵守的规则和习惯,后来上升为法律。商品市场关系越发展,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市场经济范围越扩大,作用越增强,市场关系越复杂,矛盾也越多,越需要市场经济的规范化和法治化,这就越要求企业要依法守法经营,市场要在法治管理中运行,政府要依法监管与调控。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会产生企业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矛盾。这分两种情况:一是客观生产过程形成的矛盾,如废水污染河流、烟气污染环境等;二是有些企业唯利是图的主观目的造成的,如假冒伪劣商品泛滥、有毒食品层出不穷、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等。这就需要有法治监管,如《企业法》《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
在市场运行中,存在市场竞争,优胜劣汰,会出现市场割据、市场垄断、不正当竞争、虚假广告、合同违约、欺行霸市、市场欺诈、*赌黄**毒危害、市场秩序不健全等情况,也需要有法治监管,如《反垄断法》《合同法》《票据法》等。只有将市场运行纳入法治轨道,才能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统一规范的市场体制。我国传统商业道德讲究“以义为利”“童叟无欺”,其情可贵。但在当代市场经济中,人们感到信用缺失、商德式微。没有法治监督,市场经济是难以健康发展的。
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中存在诸多问题,需运用法制手段来处理。宏观调控包括对微观经济的调控和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两个方面。西方经济学教科书一般将政府对微观经济的干预称为政府管制,将对宏观经济的调控称为宏观政策目标。无论是西方现代市场经济还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都离不开政府的管理。政府的管理是法制管理。现代西方市场经济已是较为完善的法治经济,政府的管理也是法治管理。萨缪尔森的《经济学》提出,政府的首要经济职能是为市场经济确立法律界线。该书指出:在19世纪中,厂商并不对工人生病承担责任。但在20世纪中,法律体系要求企业不仅对产品负法律责任,而且对工人生病(因不安全、不卫生的工厂环境而生病)也要负法律责任。美国政府的依法管制分经济管制与社会管制。20世纪30年代期间,美国各行业都处在政府的经济管制之下,包括价格、市场进入及退出条件、安全标准等。近年来受管制的行业包括航空、公路货运、水运、电力、汽油、电话设施、金融市场、石油、天然气等。社会管制包括通过一系列的法律实施关于矿山安全和工人安全管理,关于空气、水源污染等的管理等。西方国家的法治监管值得我们借鉴。
三、我国政府法治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要更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又要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但我们的政府管理或宏观调控存在两方面的问题:其一是对市场和企业该管的没有管或没有管好,监管不到位;不该管的却乱伸手,管得过多。其二是法治观念薄弱。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徇私枉法,还有一些重要改革行为无法可依。如20世纪90年代国有企业改革中企业自卖自买、名卖实送“一卖了之”,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就是无法可依的结果。要加强和完善政府的宏观调控和法治监管。政府的宏观调控和法治监管并不完全重合,两者既有一致的方面,又有相对独立的方面。在市场经济中,有关的法律法规是政府宏观调控的手段。但有些宏观调控具有随机性,如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应对通胀通缩,应对经济过热或经济下行压力等。另外,并不是一切法治监管都属于宏观调控,比如对政府行为的法治监管就不属于宏观调控。政府只对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进行调控,并不包括对政府自己进行调控。对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所作所为,要有法治进行监管,而且需要专门设置法治。这正是我国目前很重要但又很薄弱的环节。大量事实表明:有些政府官员不分大小会利用市场经济搞腐败,行贿索贿,不给好处不办事,搞*商勾官**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寻租谋私。不少地方科级处级小官也会贪腐亿万元,损害国企、私企利益,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和有效发展。新华社于2011年11月4日公布了中央巡视组第二轮巡视反馈情况,对普遍存在的*商勾官**结搞贪腐的事实做了让读者惊心触目的报道。新华社于2014年10月18日提供了以下信息:齐齐哈尔原市委书记杨信被立案审查,人们关注到他与女富豪刘某的关系。2003年,市府打着改革的幌子,把赢利的自来水公司列入“国退民进”的改革名单,被刘某的私企收购控股。改制后,公司为降低成本,私自改变了消毒过滤技术,发生水源浑浊现象,并大幅提高水价。只收取不投入,引起市民不满。市府又自掏腰包给私企补贴,以让其降低水价。这些事例表明:建设、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有多方位的立法,运用法治处理好政府、市场、企业三个层次的关系,而政府的作为具有关键性。只有政府依法行使职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会有效运行。对政府官员的法治监管,不能只等其贪污腐败事实败露后才给予法治惩处。应有事先明确的法治法规,作为悬在贪腐头上的利剑,镇住官员贪腐的心与手,真正使他们不敢贪、不能贪、不想贪。只有这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在阳光下健康运行。
原载《经济研究》2015年第1期
注释
[1] 这条规定的表述存在是《宪法》服从于一般法律,还是一般法律服从于《宪法》的问题。《宪法》是根本*法大**,似应是“国家制定法律”保护公民财产,而不应是《宪法》“依照法律”保护公民财产。
[2] 一般讲,市场是商品交换的场所。但是,现代市场交换并不一定经过“场所”。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423.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