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矿所及易融汇(天津)公司截至2023年10月7日未被公安机关查处

序:天津矿产资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第029会员单位易融汇(天津)矿产资源经营有限公司,以及易融汇(天津)矿产资源经营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非法期货交易,在天津市长到10多年非法经营活动,其日常经营,长期处于无相关执法、职能及监管单位监管,截今2023年10月7日未被相关执法、职能及监管单位查处、取缔,侦办。

一、天矿所及易融汇以及洛阳分公司简介和基本情况:

(一)、天津矿产资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矿所”)简介及相关情况:

1、 天矿所成立于2010年11月14日,注册资本10000万(元)。法人代表:袁某某 (失信人员) ,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浙商大厦B座2910 室。股东:刘瀚锴,持股比例80%,认缴金额:8000万元;股东天津市海盟基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6.67%,认缴金额:1667万元;股东天津中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33%,认缴金额:333万元。

2、 天矿所成立未经过天津市金融工作局批准,以及天矿所现货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资质,未向天津市商务局申请过( 注: 刑事审判参考(第1238号)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中有详细记载)。

3、从2016年4月22日,截,至2023年3月7日,天矿所及其会员单位,被全国各省、市、县(区)人民法院裁定,非法经营或诈骗罪的裁判案例如下:

(1)、 刑事审判参考(第1238号)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未经许可经营原油期货业务,并向客户提供反向提示操作,(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徐某、易某某、陈某、邹某某、陈某、李某某、蔡某某、殷某某、姜某某、宋某某、张某某犯诈骗罪,向新昌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2)、 沈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发后沈某某退赔22万元,取得左某的谅解;陈某也退赔了左某26万元,判决沈某某无罪,(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皖0705刑初114号)。

(3)、 赵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支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赔偿赵某某:78791.79元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豫民再584号,2018年11月2日)。

(4)、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北温泉支行、天津市矿产资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一案法院公告;赔偿原告张:504602元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渝0109民初527号,2019年3月19日)。

(5)、 曾某某非法经营罪二审刑事判决书;判决曾某某犯法经营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2019年9月4日)。

(6)、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确山支行、天津市矿产资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法院判决书;赔偿原告李某某:78345元(确山县人民法院判决书(2020)豫1725民初355号,2020年7月16日)。

(7)、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世纪西路支行、天津市矿产资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J某某等合同纠纷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赔偿原告解某某:775358元(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陕0402执2183号,2020年8月27日)。

(8)、 天津市矿产资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x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赔偿原告x某某:1336891.49元(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13民终85,2020年12月22日)。

(9)、 张某某与天津市矿产资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赔偿原告张某某:277500元(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0)、 (2022)粤0304民初12286号之一天津市矿产资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金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公告送达;赔偿原告李某某:1066800元及利息损失(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4民初12286号之一,2023年3月7日)。

(二)、易融汇(天津)矿产资源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融汇”)简介及相关情况:

1、 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司马亚飞 (失信人员) 。注册资本5000万(元)。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华明工业园 华明大道20号B3座109室。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张夷奎。

2、、易融汇,是天矿所第029会员单位。

(三)、易融汇(天津)矿产资源经营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简介及相关情况:

1、 公司成立2014年3月28日。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58号1幢2520室。公司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张夷奎。

2、洛阳分公司,是易融汇的分公司(三者关系为:天矿所→易融汇→洛阳分公司)联合体。

3、 在 2015年8月25日被洛阳市工商局洛龙分局行政处罚洛龙工商处字〔2015〕113号。 经查:易融汇(天津)矿产资源经营有限公司是天津市矿产资源交易所第29号会员,主要开展矿产资源交易及信息咨询服务,易融汇(天津)矿产资源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为易融汇(天津)矿产资源经营有限公司华中运营总部,该分公司自成立开始运营时,为开展业务向客户宣传,就自行设计、印刷并使用了三种宣传单,宣传单内容也是由该公司自行编写。

二、周卫东,被天矿所及易融汇以及洛阳分公司诈骗时间以及金额:

1、2015年12月1日至31日期间,被天矿及易融汇以及洛阳分公司,以“名为现货交易,实为非法期货交易”,合伴诈骗1750677.23元。

三、周卫东发现被诈骗后,向案发地洛阳市与天津市公安局报案以及向户口所在地昆山市公安局报案:

1、向案发地: 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区公安分局报案,未得到受理和立案。

2、向案发地: 天津市公安局报案,未得到受理和立案。

3、向在户籍所在地: 昆山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报案,于2016年7月19日得到受理,截至2023年3月26日案件一直没有结果。 2023年3月26日再次去昆山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查询该案侦查结果得到接待民警口头回复:“涉及到管辖权问题,该案至今没有结案,受害人应向天津市或洛阳市公安局报案,由案发地公安机关受理后,再联系昆山市公安局,依据相关情况,昆山市公安局会将本人当年的报案材料移交立案所在地公安机关” )。

4、特别说明: 三地公安机关存在,要么不予受理,要么受理的没有结果。

四、周卫东无奈之举,合法维权途径只能是向人民法院提起司法诉讼:

1、一是 周卫东先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被东丽区人民法院以(2016)津0110民初8387号民事裁定移送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是 天津市二中院受理后,又以双方存在仲裁约定为由,做出(2017)津02民初1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周卫东的起诉。 三是 周卫东不服,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天津市人民法院亦认为存在管辖约定,遂做出(2017)津民终47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周卫东的上诉,维持了天津市二中院原裁定。 四是 周卫东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亦认为存在管辖约定,遂做出(2019)最高人民法民申341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周卫东的再申申请。 五是 以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裁定书出具时间2016年12月26日,与最高院裁定书出具时间2019年8月29日比对,历时3年司法诉讼未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

2、最高院裁定:是模仿天津高院裁定,来了个“照葫芦画瓢”。

3、最高院裁定书2019年8月29日出具之前,天矿所及其会员单位被多地人民法院裁定,非法经营或诈骗罪的裁判案例有:一是 刑事审判参考(第1238号)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审理。 二是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豫民再584号,2018年11月2日)。 三是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渝0109民初527号,2019年3月19日。曾某某非法经营罪二审刑事判决书;判决曾某某犯法经营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 四是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2019年9月4日。 五是 周卫东与天矿所及易融汇案件,与上述四个裁判案例,同为案涉天矿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历时近3年,得到的结果截然不同。

4、周卫东对于: 各级人民法院程序和适用法律错误或枉法裁判,将依法向有权单位提出申诉、投诉以及控告。

五、周卫东迫于无奈,但是,为了维护切身合法的权利,与追回被诈骗的经济损失,只能按照人民法院的裁定,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申请仲裁:

1 、2020年11月16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裁决:被申请人一(天矿所)和被申请人二(易融汇)应将申请人于本案案涉交易投入的全部交易资金1750677.23元的60%,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申请人。案号:(2020)中国贸仲津裁字第0074号仲裁裁定书。 申请人周卫东,不服仲裁庭裁决理由:

(1) 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供的相关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一和被申请二从事的交易为非法交易,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和被申请二之间合同应属无效,是仲裁庭未进行深入分析与研判及采信。

(2) 仲裁规则第四十四条,专家报告及鉴定报告。是仲裁庭审理本案未实施该程序。该程序是解决本案交易性质问题的重要手段;仲裁庭可以依据专家报告及鉴定报告作为裁决本案的重要依据。

(3) 仲裁庭未实施搜索类似案例程序,作为审理本案的参考,或者不实施该程序,仲裁庭应按照相关程序,将本案移送证监局或公安机关进行进一步认定或处理。这表明,在处理复杂或特殊的案件时,仲裁庭不能仅凭自身的判断进行裁决,而需要借助专业机构的力量进行进一步的认定或处理。仲裁庭应该对案件定性,如果仲裁庭没有对案件定性,会导致案件审理思路不清晰,影响仲裁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4) 仲裁庭对于案涉被申请人一(天矿所)及其会员单位,被多地人民法院,裁定非法经营或诈骗的7个案例,视为无物。违背了仲裁庭秉持公正、客观、中立的原则。 一是 刑事审判参考(第1238号)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 二是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皖0705刑初114号。 三是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豫民再584号,2018年11月2日。 四是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渝0109民初527号,2019年3月19日。 五是 曾某某非法经营罪二审刑事判决书;判决曾某某犯法经营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2019年9月4日。 六是 确山县人民法院判决书(2020)豫1725民初355号,2020年7月16日。 七是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陕0402执2183号,2020年8月27日。

(5) 天矿所成立未经过天津市金融工作局批准,以及天矿所现货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资质,未向天津市商务局申请过。

(6)周卫东认为:一是 仲裁庭,认定本案交易性质合法经营,裁决,驳回申请人(周卫东)的诉求,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及投入的全部资金损失。 二是 仲裁庭,认定非法经营,裁决,被申请人一(天矿所)和被申请人二(易融汇)承担全部责任并返还申请人全部投入的资金损失。 三是 申请人(周卫东)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深知投资任何行业,均存在投资风险,故,只要认定,被申请人一(天矿所)和被申请人二(易融汇)合法经营,申请人愿意承担全部责任及承担投入的全部资金损失。

(7)周卫东:以股民炒股的常理来回复仲裁庭的:一是 千千万投资者投资股票市场,亏损者都是自行承担风险责任及经济损失。证券公司是不会返还投资者亏损的投资资金。投资者也不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证券公司返还投资损失资金(除证券公司涉嫌违规、违法等行为外);因为广大投资者都非常清楚,投资股市存在巨大的风险,当然,股市内确实有投资者存在投机交易的意图,且还大有人在,这是很平常的事情,投资者只要不违法,投资股市不管怎么操作,目的是为了赚钱,亏了自认倒霉。 二是 天矿所及易融汇与证券公司经营性质最大的区别是:天矿所及易融汇经营是非法经营,证券公司是合法经营。 三是 对于仲裁庭,程序和适用法律错误或枉法裁判,将依法向有权单位提出申诉、投诉以及控告。

六、周卫东,为了先追回这60%的投资损失,以及为了取证天矿所及易融汇非法经营违法犯罪的证据,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 因被执行人暂无可处置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日作出(2021)津03执10号执行裁定。

2、 从2016年7月19日昆山市公安局受理之前,洛阳市、天津市公安机关不受理周卫东报案,以及人民法院不受理审理周卫东的起诉开始,至2021年7月2日,间隔6年多时间。 强制执行为:0元,的结果将由谁来承担这个责任?

七、周卫东,为了先追回这60%的投资损失,以及为了取证天矿所及易融汇非法经营违法犯罪的证据,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易融汇(天津)矿产资源经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1、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2日,裁定,受理周卫东对易融汇(天津)矿产资源经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2022)津02破申124号。

2、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3)津02破9号,本院根据周卫东的申请于2022年12月22日裁定受理周卫东与易融汇(天津)矿产资源经营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指定天津市海纳有限责任清算事务所担任易融汇(天津)矿产资源经营有限公司管理人。

3、 易融汇(天津)矿产资源经营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一是 会议时间2023年3月24日。 二是 会议地点: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三是 主持人:法院破产合议庭。 四是 参加人:债权申报人。 五是 列席人:管理人。

4、 易融汇(天津)矿产资源经营有限公司管理人第一期清算工作报告(2023)易融汇破管字第1号,时间2023年3月24日。 一是 因债务人的相关人员下落不明,管理人未能接受到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是 工商档案资料,提供给债权人 三是 易融汇公司对公往来明细表,时间从2014年1月13日-2021年12月21日,共22页,提供给债权人。 四是 管理人认为,不能排除股东司马亚飞、张夷奎、张月奎虚假或者抽逃1000万元出资的可能性。 五是 其他,详见工作报告。

5、易融汇公司,股东张夷奎、司马亚飞、张月奎,抽逃1000万元出资,于2023年7月5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津02民初323号。

6、易融汇公司,股东 司马亚飞、张夷奎、张月奎抽逃1000万元出资,于2023年8月29日,被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指定由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追收)(2023)津02民初323号。

八、周卫东,追查易融汇公司,股东张夷奎、司马亚飞、张月奎,抽逃1000万元出资,是为了收集其非法经营违法犯罪的证据,因为抽逃1000万元出资,必然存在*税偷***税漏** 行为,故向天津市税务稽查局,实名举报 易融汇公司涉嫌*税偷***税漏**问题:

1、易融汇涉嫌*税偷***税漏**名目:

(1) 不能排除易融汇公司与天津永宜盛世商贸公司,发生1000万元交易,签订虚假购销合同、虚开或伪造送(收)货单、虚开或变造发票,制造虚假公对公银行转账付款流水,来完成虚假买卖来达到抽逃资金的目的。

(2) 不能排除天津永宜盛世商贸公司出具的1000万元的发票,被易融汇公司又当作公司日常经营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入账,以此来达到*税偷***税漏**的目的。

(3)不能排除,易融汇对分配到的利润,未按照国家税务局相关规定,足额申报与缴纳税款。 依据(2020)中国贸仲津裁字第0074号。裁决被申请人一(天矿所)与被申请二(易融汇)承担60%责任, 即:天矿所与易融汇之间存在利益关系,双方存在利润分配的事实,两公司利润分配总金额为总收入1750677.23元,双方进行利润分配。

(4)通过管理人提供的易融汇对公往来记载:天矿所与易融汇(天津)公司及张夷奎个人资金(三方)往来:进、出金额巨大(平进平出),资金流水异常且大部分资金最终流入张夷奎、韦润好两人的个人银行卡内及郭燕飞、乔静姣、樊营亮、韩增強等人个人银行卡内及河南洛诚投资有限公司等公司以及未见正常经营必须发生的各项相关财务成本费用和人员工资费用支出等及缴纳一笔笔税金;不能排除上述公司涉嫌偷*税逃**及张夷奎等人涉嫌偷逃个人所得税等违法犯罪,立案调查并查实。

(5)周卫东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于2023年9月21日出具的税收违法行为处理情况告知书,津税五稽税举处告(2023)2号: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相关处理情况告知如下:你对易融汇(天津)矿产资源经营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的检举事项(邮件号1270851137578),经我局调查核实,未发现检举事项所述涉税违法行为,依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作查结处理。

九、周卫东于2023年9月25日邮寄回复告知书(邮件号1252510961736)给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应依法查处易融汇公司涉嫌*税偷***税漏**:

1、 应查清易融汇公司从2013年12月23日公司成立起至2023年9月21日止,从未发生过经营活动(即:公司没有经营活动)。易融汇公司对公往来户明细表,列明的每一笔进、出资金,均涉嫌违反《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税偷**(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变造发票,以及其他与逃避缴纳税款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

2、 应查清易融汇公司对公往来明细表记录:2014年1月17日司马亚飞、张夷奎,合计出资1000万元入易融汇公司账户,后于2014年1月20日从易融汇公司账户,转入天津永宜盛世商贸公司账户1000万元,款项:往来款。 一是 抽逃1000万元出资已被人民法院裁定,应追查1000万元,最终流向。 二是 不能排除易融汇公司与天津永宜盛世商贸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虚开或伪造送(收)货单、虚开或变造发票,制造虚假公对公银行转账付款流水,来完成虚假买卖来达到抽逃资金的目的。 三是 不能排除天津永宜盛世商贸公司出具的1000万元的发票,被易融汇公司又当作公司日常经营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入账,以此来达到*税偷***税漏**的目的。

3、应查清易融汇公司,一是 从天矿所收入1750677.23元中分配到的利润是多少? 二是 分配到的利润,是否按照国家税务局相关规定,已足额申报与缴纳税款, 三是是否存在*税偷**。证据 是昆山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0)中国贸仲津裁字第0074号裁决书,被申请人一(天矿所)与被申请二(易融汇)承担60%的责任, 即: 易融汇公司是得到利润分配的,有利润就应该按照国家税务局相关规定,已足额申报与缴纳税款缴纳税款。

4、现处于等待,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答复。

十、周卫东维权还处于漫长艰难的道路:

1、向有关单位邮寄投诉、控告材料在进行中。

2、不会放弃对天矿所、易融汇以及易融汇洛阳分公司诈骗。

3、中国有一句话叫:“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可谓:“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时间是一把最好的抽丝剥茧,去伪存真的钥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