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超过20%该怎样处理 (定金返还法律规定)

这是一起关于买卖合同争议纠纷案例。

卖家转让给买家一个快递点,但后面各种原因履行不了,于是买家起诉解除合同,并请求双倍返还定金。

标的总价款为235000,但双方定金交了115000,法院认为定金超过20%了,判决实际定金为47000元,其余的为预付款,应当返还给对方。

附:王金龙、王为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伊春市乌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黑0718民初146号

原告:王金龙,男,200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乌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丽(系王金龙母亲),女,197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乌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忠敏,黑龙江小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为富,男,198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五营区。

原告王金龙与被告王为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丽、房忠敏,被告王为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依法判令解除原告和被告翠峦圆通快递转让合同。

依法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及预付款总计162,000元。

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违约导致的合同损失7002.23元。

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事实与理由:2022年10月15日,原告看到被告发的出兑翠峦圆通快递信息,通过电话和微信沟通,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协议内容是:

被告出兑位于翠峦的圆通快递网点业务及圆通总部对此地的一切业务往来,快递转让金额是235,000元。

双方口头达成协议,原告2022年10月18日交纳定金,被告2022年10月22日把店里车辆等一应快递工具及快递业务转交原告后原告支付尾款。

原告如约在2022年10月18日交纳了定金115,000元,且如约租房子,准备安装快递用的东西。

被告2022年10月22号后因不履行合同,和原告在2022年10月23日晚补签了快递转让合同。

原告如约按照接收快递的要求租房并筹办室内一切设施一切准备完毕。

被告此后很少接原告电话,各种推诿,拒不履行合同。

几日前原告得知,被告此前已经把翠峦圆通快递业务兑给李淑卫,且收了她75,000元的定金,李淑卫目前正在经营此店。

而且因为被告尚欠伊春市圆通总部合同款,李淑卫也无法真正接手此店。

原告和被告之间签订的翠峦圆通快递合同中约定,2022年10月31日晚原告接手被告的快递业务,直至现在,原告根本无法接手。

被告基于以上情况己经构成根本性违约,无法继续履行和原告的快递转让合同,因此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且赔偿原告定金损失、返回预付款总计162,000元,及赔偿原告因被告违约导致的合同损失,其中包括租房费用3500元,购买快递业务监控安装等各种设施的费用,总计7002.23元。

被告辩称,原告提出被告尚欠圆通总部合同款不属实。

2022年10月31日晚原告接手快递业务但原告没有携带尾款,所以被告没有搬出圆通快递网点,我不同意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被告现在可以协助原告履行合同。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一、李淑卫证人证言一份。

证明:2022年6月初,我在微信朋友圈看见王为富出兑圆通、韵达、百世的快递信息,联系到本人在6月份与王为富、付喜彬签订了圆通、韵达快递出兑合同,我以40万元的价格购原告如约在2022年10月18日交纳了定金115,000元,且如约租房子,准备安装快递用的东西。

被告2022年10月22号后因不履行合同,和原告在2022年10月23日晚补签了快递转让合同。

原告如约按照接收快递的要求租房并筹办室内一切设施一切准备完毕。

被告此后很少接原告电话,各种推诿,拒不履行合同。

几日前原告得知,被告此前已经把翠峦圆通快递业务兑给李淑卫,且收了她75,000元的定金,李淑卫目前正在经营此店。

而且因为被告尚欠伊春市圆通总部合同款,李淑卫也无法真正接手此店。

原告和被告之间签订的翠峦圆通快递合同中约定,2022年10月31日晚原告接手被告的快递业务,直至现在,原告根本无法接手。

被告基于以上情况己经构成根本性违约,无法继续履行和原告的快递转让合同,因此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且赔偿原告定金损失、返回预付款总计162,000元,及赔偿原告因被告违约导致的合同损失,其中包括租房费用3500元,购买快递业务监控安装等各种设施的费用,总计7002.23元。

买圆通、韵达快递的经营权各20万,韵达交接完毕,圆通快递交了75000元还差部分尾款没有给付。

因王为富前期欠伊春圆通公司的钱,导致快递无法过户到我名下,所以尾款迟迟未交。

被告质证认为:

有异议,被告到证人店前已与证人进行电话沟通,将圆通快递电脑设备及部分货架搬离现在的店,然后被告就去证人店里了,证人说在证人经营的6-10月份营业额归证人,且打电话给付喜彬及伊春圆通快递总公司进行了沟通,同意将6-10月份的营业额归证人,然后证人同意被告与原告搬家。

被告就给原告打电话说带尾款来搬家,证人当时也在场。

证据二、王金龙和王为富签订的快递转让合同和定金合同各一份、2022年10月23日晚王金龙母亲和王为富的谈话录音一份。乌翠圆通快递转让合同和定金合同证明:王金龙和王为富于2022年10月签订这两份合同,快递转让价款235,000元,王金龙已支付定金115,000元。

录音证明:双方约定尾款在王金龙接手王为富店里设备、搬完家且手续办完时一并支付。

被告质证认为:对合同和收条无异议,录音属实无异议。

证据三、2022年10月31日王金龙接手圆通快递的录音录像光盘一份、付喜彬诉李淑卫起诉状一份。

光盘中李淑卫说:看不到钱(预付款)不让搬家,王为富说:证人不让被告搬家,人家咋给被告钱?证明:2022年10月31日王金龙父母携带尾款履行合同时,发现因王为富已经将店铺交给李淑卫经营,因此无法履行和王金龙的快递转让合同,王为富违约在先。

起诉状证明:2023年2月付喜彬作为圆通快递营业执照上的经营人起诉李淑卫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尾款。王为富作为实际经营人不可能和王金龙继续履行合同,将店铺交给王金龙经营,王为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

被告质证认为:有异议,当时被告和李淑卫已经沟通好李淑卫的要求后,被告给原告打电话通知原告带尾款来搬家,但是原告来的时候并未携带尾款,当时就没搬家。

证据四、王金龙为履行快递转让合同花费清单一份、王为富告知原告接手快递的购物单一份、房租票据2张,购物票据6张,及王为富让王金龙购买履行合同需要的快递设备录音一张。证明王为富让王金龙为履行合同购买一系列设备,王金龙为履行合同,租房房租花费4000元,购买监控1800元,监控显示器150元,牌匾300元,路由器249元,胶带330元,宽带初装费200元,话费99元,二手桌椅200元,灯100元,打包袋及笔107.97元,以上总计7535.97元。即由于王为富违约,给王金龙造成的损失是7535.97元。

被告质证认为:有异议。当时原告问我做快递需要准备些什么,我就把基础的东西告诉了他,对牌匾有异议,不是必要花费,我只是告诉他需要准备打包袋、胶带、帆布袋、笔这些基础的东西,对租房没有异议。

被告为证明其抗辩理由成立,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一、王为富与李淑卫的聊天记录截图两张。证明李淑卫同意被告将圆通快递出兑并证明李淑卫同意搬家。

原告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的内容有异议。李淑卫同意被告把店兑给别人的前提是,被告将钱退给李淑卫,李淑卫的原话是被告把钱给李淑卫,其就让被告搬家,此份证据恰好证明因被告没给李淑卫退钱,李淑卫不同意王金龙搬走店内设备,王为富违约在先,因此合同无法履行。

证据二、王金龙与王为富签订的快递转让合同一份。证明合同内容第四条合同签订日期原告一次性付清转让金,但原告当时并未付清,所以原告违约在先。

原告质证认为:对证明的内容有异议。原告和被告二人在2022年10月18日先签订了一份定金合同约定尾款于搬完快递后一次性付清,10月23日在原告要求下补签了快递转让合同,第四项原告一次性付清转让金后面补充了一句10月31日原告接手快递,意思是原告接手之后一次性付清转让金,此事也有当时的录音证明刚才原告已经举证。

本院对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认证如下: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其证明的问题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合法性,本院将结合案情加以综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10月15日,原告看到被告发的出兑翠峦圆通快递信息,通过电话和微信沟通,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协议内容是:被告出兑位于翠峦的圆通快递网点业务及圆通总部对此地的一切业务往来,快递转让金额是235,000元。

双方口头达成协议,原告2022年10月18日交纳定金,被告2022年10月22日把店里车辆等一应快递工具及快递业务转交原告后原告支付尾款。

原告如约在2022年10月18日交纳了定金115,000元,且如约租房子,准备安装快递用的东西。被告2022年10月22日后因不履行合同,和原告在2022年10月23日晚补签了快递转让合同。

原告如约按照接收快递的要求租房并筹办室内一切设施。

被告此后很少接原告电话,不履行合同。

后原告得知,被告此前已经把翠峦圆通快递业务兑给李淑卫,且收了她75,000元的定金,李淑卫目前正在经营此店。而且因为被告尚欠伊春市圆通总部合同款,李淑卫也无法真正接手此店。

原告和被告之间签订的翠峦圆通快递合同中约定,2022年10月31日晚原告接手被告的快递业务,直至现在,原告无法接手。被告基于以上情况己经构成根本性违约,无法继续履行和原告的快递转让合同。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因被告尚欠伊春市圆通总部合同款,原告至今无法接手被告的快递业务,因原、被告在合同中明确约定2022年10月31日晚原告接手被告的快递业务,此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定解除权情形。

故原告主张判令解除原告和被告翠峦圆通快递转让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依法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及预付款总计162,000元的问题。

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本案原、被告于2022年10月23日签订的快递转让合同的总标的为235000元,原告支付被告定金115000元超过了法定的定金数额47000元,因此超出部分视为预付款,视为原告支付被告定金47000元和68000元预付款。

根据法律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法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结合本案,被告违约导致合同目的落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94,000(47,000×2)元。被告应返还原告预付款68000元以及双倍返还定金94000元,故被告总计应返还原告16,2000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违约导致的合同损失7002.23元。

租房费3500元、租房费500元、打包袋、黑笔、白笔、中性袋共计107.97元、胶带330元,因被告无异议,且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可,对监控显示器150元、牌匾300元、路由器249元、监控1800元因有证据证实,且属于经营快递业务的必要花费,因此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宽带初装费200元、话费99元、二手桌椅200元、灯100元,因无证据证实,且被告不予认可,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支持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违约导致的合同损失6936.91元。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六、第五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为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王金龙

168,936.91元;

二、驳回王金龙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0.04元,减半收取1820.02元,由王为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丁*革文**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妍

书 记 员 吴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