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11月21日讯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公布处罚公告显示,武汉华中汇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中汇富)违反多项规定被湖北证监局合计罚款4万元,4名相关责任人被处罚。
上述公告显示,经查明,华中汇富违规事实如下:
发行的基金未在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截至案件调查日,华中汇富管理的武汉华中汇富聚银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武汉华中汇富安盈贰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武汉华中汇富智赢贰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武汉华中汇富初创贰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武汉华中汇富信投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等5只基金未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
经查,华中汇富管理的武汉华中汇富聚银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在基金募集时,曾向黄某、傅某募集资金;华中汇富管理的武汉华中汇富安盈贰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在基金募集时,曾向刘某丽、李某军、刘某、严某珍募集资金;华中汇富管理的武汉华中汇富智赢贰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在基金募集时,曾向许某梅、李某春募集资金。上述8名投资者的投资金额均不足100万元,不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同时,通过调查华中汇富员工名册,该8名投资者不属于私募管理人华中汇富的从业人员,也不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述的视为合格投资者的情形。
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
经查,华中汇富管理的武汉华中汇富聚银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武汉华中汇富安盈贰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武汉华中汇富智赢贰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武汉华中汇富初创贰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武汉华中汇富信投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在基金募集时,与傅某、刘某丽、黄某、张某峰、严某珍、李某军、江某、许某梅、李某春、万某福等10名投资者签订了《回购协议书》。在《回购协议书》中,依照投资金额等条件,约定了8%-12%的投资年化收益率。该协议的上述内容本质上属于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
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华中汇富未对傅某、黄某、严某珍、李某军、刘某、江某、许某梅、李某春、张某峰、万某福、刘某丽等11名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评估,也未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湖北证监局认为,华中汇富发行的基金未在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张仲侃为该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劲松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华中汇富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张仲侃为该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劲松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华中汇富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张仲侃为该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劲松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华中汇富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张仲侃为该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劲松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据华中汇富、张仲侃、刘劲松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八的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
对华中汇富发行的基金未在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的违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仲侃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刘劲松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对华中汇富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的违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仲侃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刘劲松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对华中汇富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的违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仲侃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刘劲松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对华中汇富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的违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仲侃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刘劲松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综上,对华中汇富上述违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对张仲侃给予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对刘劲松给予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
公开资料显示,武汉华中汇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市政府批准注册成立的一家主营房地产、高新技术产业及实业等行业股权债权投资;PE、VC风险投资;高端财富管理的综合性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注册于2014年4月。公司业务涵盖了不动产并购、股权投资、私募基金受托管理、私募基金投资顾问、资产配置与管理、企业融资筹划管理、私人财富管理、财务顾问等各项金融服务。目前已有基金产品:武汉-亨安·古驿公馆地产基金、华中汇富票据宝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