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员工模式存在的问题 (共享员工的模式和利弊)

一、共享员工概念

共享员工:员工富余企业与缺工企业之间进行劳动力余缺调剂,将员工富余企业的员工在一定期间内出借至缺工企业工作,员工与原用人企业(出借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不变,仍有原企业对该员工承担劳动法上义务的用工模式。共享员工本质上是一种跨界用工(包括跨领域、跨行业、跨部门、跨职能等)、临时借用、分享“剩余”劳动力、信任经济下的新型用工模式;

二、共享员工与劳务派遣的异同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1、共享员工与劳务派遣相似之处:两者都只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非保密性、低技能低门槛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两者都是劳动合同用工形式的补充形式,都可以帮助用工企业实现自主灵活用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长期固定人力成本。

2、不同之处:

(1)原用人企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借出员工给其他用人企业;劳务派遣是劳务派遣机构以营利为目的将劳动者派向其他用人企业。

(2)共享员工与出借企业属于劳动合同关系,与接受借调企业只有借调关系,无劳动合同关系,共享员工往往发生在集团公司内部或关联公司之间;劳务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机构属于劳动合同关系,与用工企业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企业的派遣协议属于民事劳务派遣服务合同,并不确定劳动关系。

三、共享员工模式容易产生的用工风险

1、员工在接受方企业工作时可能发生工伤事故,在工作过程中可能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若出借方企业没有依法给共享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接受方企业就会有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风险,若员工造成他人损害,接受方企业还需承担雇主责任。

2、员工借调时,员工与原用工企业的劳动关系不变,接受方企业不会与借调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员工的工作模式却完全符合劳动关系认定的条件;借调关系一旦被认定为劳动关系,接受方企业将承担巨大的用工成本,包括但不限于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交社会保险、工伤赔偿、支付加班工资、法定休息休假、离职补偿或赔偿等。

3、在原用工企业(出借方企业)运转困难,员工无法回到原企业继续工作时,会出现员工为了自身利益要求与接收方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四、共享员工模式用工风险如何防范

1、出借企业、借调员工与接受方企业三者之间签订《三方合作协议》,协议对合作期间三方的权利与义务等进行规范,如协议终止条件,劳动关系归属,用工风险责任主体,工作地点及工作要求,用工期间的薪资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等费用承担,借调员工在接受方企业提供劳动期间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工伤责任: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出借方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出借方与接收方企业可以约定补偿办法,如果员工在出借方企业的同意下,自行与借调企业方签订相关的合同,接收方企业方就在员工劳动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承担雇主赔偿责任。)

2、接收方企业需要适当筛选,根据身体健康状况、工作能力等选择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员工;核实出借方企业员工的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的参保情况,对借调员工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