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舆论 (川北医院坑不坑)

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创建于1974年,系四川省卫生健康委直属单位,历经四十九年建设发展,现已成为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于一体,综合实力位居省内前列的大型国家三级甲等综合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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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近日收到一封爆料,内容为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于2023年06月07日发给其某设备供应商的一封工作联系函。内容为“要求该中标单位于收函7日内对该院2022年12月19日验收发现的问题提交书面解决方案”,笔者深思这封函产生的意义是什么?该院本是国内引以为傲的大型三甲医院,为何工作处理如此滞后,效率如此之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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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带着疑问向爆料人进行了详细沟通了解得知,该项目所有安装工作于2022年11月初全部安装调试完毕,医院方于2022年11月18日成立了项目验收小组并对所有设备进行了验收,验收结论为:验收小组按合同清单逐一查验品牌、规格、型号、数量、隐蔽施工部分、拆除部分吊顶结合施工图纸实施查验,均符合合同清单相关要求。设施设备通电通气通水试验完毕均达到相关要求,暂未发现重大缺陷验收小组同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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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为何又出现了医院发函提及的2022年12月19日验收?答复为12月19日的验收实为医院内部的入库验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本项目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合同引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条,双方于2022年11月18日签署的验收报告具有法律效力。

爆料人称医院2022年12月19日验收发现的问题中,部分产品本就是正偏离及在招标文件规定允许3%的正负偏差范围,医院代表于2022年12月23日表达“将三项电压功能偏差设备更换,同时将已安装的(完全符合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2台200L某设备更换为400L,其他产品的尺寸容量问题就不再追究”。沟通妥善后该设备供应商于次日(2022年12月24日)以书面回函的方式向医院递交了书面整改报告并及时按约整改。

在医院正式使用设备前(备注:2023年1月11日,医院已全面使用设备)该设备供应商已将设备更换、问题整改事宜全部完成,医院营业后全部使用该设备供应商供应安装的所有设备。2023年04月,医院代表又提出某电器设备(8台)容量(积)疑问并要求更换处理,期间全部设备已投入使用约4个月。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赋予合同甲乙双方平等的权利,该设备供应商未响应院方将设备使用4个月后又要求更换设备的行为。

涉及争议的某电器设备(8台)招标文件中要求容量为450L,该设备供应商应答为450L,但设备铭牌标识为“有效容积425L”。该设备供应商于2023年4月10日致函医院也对容积和有效容积进行了解释“容积分为理论容积(即全容积)和有效容积;理论容积:名义容积,即全容积,是指理论计算时容器内的总容积。有效容积:是指考虑了操作、储存时的最大允许使用的容积。根据供货产品的尺寸,六面均扣减的架空和板材厚度,计算出的其理论容积是满足投标参数的,而设备铭牌上标示的是总有效容积量。”经百度百科查询全容积与有效容积因计算方式不一致本就存在一定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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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院2023年06月07日函告要求该设备供应商7日内给予处理方案,爆料人称:

1、已于2022年12月24日已第一时间提交书面函件整改报告,并于2022年12月底至2023年01月初对报告提及的内容进行全面整改。医院2023年01月11日全面使用设备至2023年04月初未以任何方式提出任何异议。

2、已在2023年04月10日回函并提出了解决提议“1、鉴于以上情况,我方提议增补更换与偏差抵充互不追究。2、如贵院确实觉得电器设备的容量偏差无法解释,我方同意在质保金中按偏差比例扣除产品差价。我方因实际情况增补部分及贵院提议更换产品差价的价值远超电器设备容量偏差部分,甚至超过这8台电气设备的总价格。”对于该设备供应商提出的解决提议,医院院代表口头回复不予采纳,仍要求其更换该电气设备或免费送给医院使用,否则其不好交待!不知其所说的交待是向谁交待?本来有法可依有据可查,还要什么交待?

且产品出厂已近一年,且当时已使用4个月,该设备供应商无法更换,且就算要求更换为何不在发现问题时一次性要求更换,当时承诺不更换使用4个月后又要求必须更换是为何?

3、收到医院2023年06月07日函后,于2023年06月11日回函中再次补充“鉴于贵院罔顾法律法规、忽视我方积极配合协商处理的客观事实、漠视双方协商处理过程的文书依据以及贵院代表反复的言而无信,让我司对贵院的处理流程(方式)、执行力、公信力表示怀疑。基于积极配合、协商解决问题的出发点我方再次提议:“1、增补更换与偏差抵充互不追究。2、如贵院无法接受某电气设备容量偏差的合理解释,我方同意在质保金中按偏差比例扣除产品差价。但我方将保留向贵院追究变更新增内容及因贵院责任造成我方损失的权利”。盼贵院复核本事件全过程、协商处理、合理准确答复为谢。”医院至今未正面回复。

4、该设备供应商从合同履行至今已向医院致函近十封,且数次致函中均要求医院给予回复。除2023年06月07日的医院工作联系函外无一回复,且医院方面除对接人外无任何人员出面调解,也未给予任何回复,如此好好在上官僚主义是哪里来的底气?

同时,爆料人补充称:

1、本项目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约定工期为30天,该设备供应商签订合同后于2022年03月中旬就进场了。进场后发现现场根本不具备安装条件,甚至连基本的地面、墙面基础装修都未启动。该设备供应商所有设备于6月中旬已全部到场,但仍因为现场不具备安装条件及疫情原因一直拖到10月才实施安装,11月初才安装完毕。本来1个月工期硬拖了近10个月。

2、根据合同的付款约定“1.合同签订后,中标人货物送到甲方指定地点,经甲方清点品牌、规格、数量、型号后无异议后支付 40%,进行安装调试达到使用效果,甲方无异议后,支付剩余 60%。”本应于2022年6月支付的40%设备款也是至今未付一分。

3、签订合同前该设备供应商已向医院缴纳近3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现作为质保金抵押在医院。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设备升级更换十余万元,风管增加数百平米,零星配件增加数万元,环保验收增加管道、该设备供应商也全力配合只字未提。现如今设备厂家、施工工人处处紧逼支付费用,该设备供应商作为一家微型企业已是举步维艰,如履薄冰。

4、医院全面使用设备时(即2022年01月11日)该设备供应商代表再次找到医院后勤保障部部长,询问款项支付事宜,其承诺为第一笔款项(40%)于春节后1月内支付,但至今杳无音信。

5、春节后至今该设备供应商代表数次到医院催收款项,后勤保障部部长均以项目审查、没有预算等各种理由推诿搪塞。

6、约2023年03月中下旬,医院功能间因环保验收无法通过,要求新增约10平米的风管,该设备供应商也无条件全力支持予以增加。催收款项时提及此事项,医院代表竟声称“环保验收已经过了,你撤走嘛”。

以上事实经笔者查证来往资料及双方沟通过程的录音记录,几乎全面证实。另在录音中还听到院方代表说过一句“这个合同是哪个签的?设备都没使用就要付40%”。作为医院的代表,如此文盲法盲行为实在可悲可叹!

如此文盲竟能作为国内知名且颇具影响力的三甲医院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川北医学院附属医如此放任工作人员胡作非为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此刻意刁难,拖欠款项难道是想吃拿卡要?结合笔者近日看到的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多名中高层人员相继被纪委调查处理,不得不联想该院上下作风问题。

难道作为甲方就可以理所应当高高在上吗?作为乙方就应该唯唯诺诺阿谀奉承无限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十四条“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第五十九条“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医院上下,没有展现出正确履职尽责、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的精神。完全不见工作效率,更别谈提高。反而直接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如此作风如何让国家放心将救死扶伤的抢救任务交给这样的医院,老百姓怎么敢将生命安全交给这样的医院。@四川省卫健委@四川省*访信**局@四川省工信厅

各位读者身边有没有类似行政事业单位的老赖行为,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