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沪0117刑初699号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起,王某(已判决)等人控制友融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融投资公司”)等多家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全国设立19家分公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销售“年年盈”、“盈满月”等理财产品,共计吸收资金人民币100余亿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14年7月起,友融投资公司松江分公司成立,采用上述相同的方法对外吸收资金。2014年9月,被告人陈某进入友融投资公司松江分公司,先后担任业务员、团队经理,负责对外销售理财产品、管理销售团队。经审计,被告人陈某及其团队共计吸收资金6,600余万元,造成损失2,900余万元。
2022年10月8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2023年6月,被告人陈某退出违法所得5万元。
【法院观点】 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退缴5万元,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退缴在案的人民币五万元,按比例发还相应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