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卖安全套违法吗 (卖安全套违法么)

我们都知道,三月八日是国际劳动妇女节,也被广泛地称为女生节、女神节或女王节。在我看来,这个节日的称呼并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我们借此机会来思考如何更好地保护女性权益。

在各国的教育体系中,性安全教育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一个简单而有效的建议是,除非你已经准备好成为父母,否则在享受激情前,请正确使用安全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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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宣传画

这类措施的重要性不仅在于避免各类意外,更在于充分尊重女性的自主权:既然她们拥有自己的身体,就有权决定是否承担怀孕的风险,任何人都无权干涉,更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她们。这一点,相信我们每个人都深表赞同。

然而,正如其他权利一样,安全套并非一开始就自然而然地成为人类生活中的一部分。实际上,“宣传、鼓励使用安全套”这种看似理所应当的事情,在美国历史上曾经是违法的——确切地说,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这是不折不扣的犯罪行为。

我们都知道,乘五月花号来到新大陆的几乎都是清教徒。这些清教徒中出了一批值得尊敬的先贤,为今天的美国奠定了基础。然而,由于虔诚的宗教观念的影响,美国立法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都显得非常保守。

例如,有个名叫菲尼尔斯·泰勒·巴纳姆(Phineas Taylor Barnum,1810-1891)的演讲家、演员兼政治家,他曾担任康涅狄格州的参议员。1879年,他提出了一项奇怪的动议:在该州范围内,禁止销售“任何以避孕为目的的药物、医疗器械或类似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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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尼尔斯·巴纳姆参议员

在今天的人们看来,这个法案简直是荒谬至极。然而,它竟然在康涅狄格州两院都通过了,随后由州长签署成为法律,被称作《反对有伤风化行为的法案》(Comstock Act,1873)。从法律上讲,此后在康涅狄格州出售、分发安全套或避孕药都是违法行为,违者会被处以50美元以上的罚款,或被判处2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两者兼施。

不用说,这种法律在实际上根本无法执行。对于合法夫妇而言,这种“成人”的风险实在太大了,即使养育成本再低,也不可能无限制地增添家庭成员,谁又能负担得起呢?因此,经过漫长的岁月,这部法律逐渐变得形同虚设,成为一只没有牙齿的老虎,甚至警察都懒得去理会这种事情——人家两口子的事情,要你来管啊?

然而,法律就是法律,即使这部法律已经是没牙的老虎,它依然具有约束力。更重要的是,它以康涅狄格州的名义,对安全套、避孕药等物件进行了道义上的贬低,似乎这些东西比*品毒**、酒精更加危险,是见不得阳光的罪恶。

最终,有人看不下去了。1961年,埃斯特尔·格林斯沃德(Estelle Griswold)和李·巴克斯顿(C. Lee Buxton)夫妇决定挑战这部《反对有伤风化行为的法律》。他们来到纽黑文(New Haven, CT),开了一家小诊所。巴克斯顿是当时耶鲁大学医学院妇幼保健学系的主任,开诊所自然是没有问题;但是他们所提供服务的具体内容却明明白白地写在了诊所的招牌上:为育龄夫妇提供节育问题的咨询。

很快,来咨询的女性就络绎不绝,甚至在诊所门口排起了长队。纽黑文警方随即盯上了他们:这么高调,摆明了是来找事的嘛!于是,在开业不到半个月之后,警方奉命查封了这家诊所,并将夫妇二人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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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斯特尔(右)和巴克斯顿(中间深色衣服者)在警局

好的,以下是经过简单修改后的文本:

到了1961年,虽然这部法律明显有毛病,但法官还是认定埃斯特尔和巴克斯顿夫妇犯有“有伤风化罪”,每人罚款50美元,事情也就这么了结了。

不过,埃斯特尔他们等的就是这个判决,他们立即提起上诉。此案一路打到康涅狄格州最高法院,法官们也觉得这个法律确实有问题,但它毕竟还是法律,你们确实是违法了。至于法律是否合理,就不是我们能管的事了,于是维持原判。

夫妇俩再次提起上诉,最终打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这就是后来大名鼎鼎的“格林斯沃德诉康涅狄格州案”。

当时,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们很清楚,这个判决的意义远超出案子本身。这个案子将决定女性到底有没有权利掌控自己的身体,包括怀孕和避孕的权利。

在*法大**官们的裁决中,他们明确指出了这部法律的弊端:人类家庭生活特别是夫妻关系是私人的、私密的,应该排除他人的干扰和侵犯。康州的这部法律禁止的是避孕药物、器械的“使用”。如果允许这部法律存在,就等于默认司法机关可以随意检查别人家的卧室,这难道不是更伤风化吗?

那么这部法律侵犯了公民的什么权利呢?确实,美国宪法中没有专门对这个问题做出规定。但是美国宪法第九修正案规定,没有明确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得由公民或州保留该权利并受到法律保护。因此这种权利应该是存在的,它是从公民的人格尊严、居所安宁、正常生活的权利中衍生而来。于是他们称之为隐私权!

最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7:2的投票结果认定康涅狄格州的这部法律违反了美国宪法,因此无效,撤销原判,夫妇俩无罪!

这个判决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少数几个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之一,其影响非常深远。从近期来看,它保障了美国妇女们可以光明正大地购买和使用安全套和避孕药,将生育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从长远来看,它庄严宣告了人类除了生命健康、人格尊严和合法财产之外,还有不受无端窥探、评价、骚扰的权利,“隐私权”的概念从此广为人知,被后世无数的判决反复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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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斯特尔(左)和同事科妮莉娅·杨克欢庆胜利

遗憾的是,当巴克斯顿先生在判决作出后不久就离开了人世,而埃斯特尔则继续为争取女性的合法权益奋斗,直到她81岁高龄离世。

然而,这个判决存在明显的局限性:它只认定了合法夫妻有使用安全套、避孕药的权利,但并没有回答另一个重要问题:未婚人士是否也拥有同样的权利?

正如本文开头所述,权利不是自然而然就存在的。这个问题的答案,也是由另一个官司所确定的。

这次挑战者名叫比尔·贝尔德(Bill Baird)。而官司的起源地是美国的麻省。

1967年4月6日,比尔·贝尔德受邀来到波士顿大学(Boston University),为学生们做了一个关于性安全知识的讲座。在讲座中,他分享了不少关于安全措施的使用知识。

演讲结束后,很多学生围着贝尔德索要签名。然而,贝尔德却突然做出一个令人惊讶的举动:当着1500名学生的面,他掏出一个安全套和一个避孕药膜,送给了一名女生。

如果这种举动放在今天,可能会被认为是性骚扰。但是学生们在惊愕片刻后,却并没有责怪他,反而一起欢呼、鼓掌起来。

原因并不复杂:在当时的麻省法律中,有一个罪名叫做“危害贞洁、礼仪和公序良俗罪”(Crimes Against Chastity, Decency, Morality and Good Order)。具体来说,该州法律规定:

……所有避孕用的药物、器械,必须由医生或执业药师销售、分发,并且只能交给已婚夫妇使用。

换句话说,如果医生、药师以外的普通人将安全套送给别人是违法的;即使是医生、药师,也无权将安全套卖给或送给未婚人士。这种规定显然是不合理的:如果青年男女初次擦出火花时无法使用安全套;如果不慎怀孕后而依法不能流产,那就只好奉子成婚或做未婚妈妈,对于女性而言肯定是非常不利的。

因此,波士顿大学的学生们对这种规定早有诸多不满。而比尔·贝尔德的举动是当众挑战这条法律,他们当然会为他鼓舞了。

然而,法律毕竟是法律。那名收到“礼物”的女生当时19岁未婚,不符合该州法律的规定,而且贝尔德压根就不是医生或药师!警方很快逮捕了比尔·贝尔德,检方随后指控他涉嫌“危害贞洁、礼仪和公序良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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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尔·贝尔德在演讲

按照麻省法律,这个罪名最高可能判刑十年,也可以看出贝尔德当时是冒了不小的风险。不过,法官也觉得此事有点小题大做,从轻发落,判处贝尔德三个月监禁。

比尔·贝尔德随即提出上诉,连续被两级法院驳回,最终不得不老老实实地服刑三个月。出狱之后,他很快把官司打到了联邦最高法院,史称“艾森斯塔特诉贝尔德案”(Eisenstadt v. Baird,艾森斯塔特是负责此案的治安官)。

对于已婚夫妇使用安全套、避孕药的权利,联邦最高法院已经以“保护隐私权”为由做出肯定判决;而对于未婚人士,几位法官并没有采用同样的论述思路,而是巧妙地运用了另一个逻辑,对本案做出了裁决:

首先,麻省的这条法律明显将“已婚人士”和“未婚人士”做出了区分,尤其是剥夺了未婚人士合法使用安全套、避孕药物的权力;

然而,未婚人士也拥有生命权、健康权。毫无疑问,这种权利不应仅为已婚夫妇所独享;

同时,医学已经证明,正确的使用安全套、避孕药物、器械,能够有效的降低意外妊娠的发生,也能够最大程度的减少性传播疾病(STD)感染的可能,而这两者对于使用者,特别是女性而言,都意味着极大地降低了健康上的风险;

因此,麻州这条法律实质上等于剥夺了未婚人士保持身体健康的权利,将他们的生命、健康置于危险之中。这无疑强人所难,也明显违反了美国宪法中关于“人人有权获得法律的平等保护”的规定。

综上所述,联邦最高法院以6比1的多数意见做出如下裁决:

麻州上述法律违反了美国宪法,当然无效,立即废止!撤销原判,宣告被告人比尔·贝尔德无罪。

此外,在该裁定中,一名*法大**官还特别指出,即使麻省的立法者认为婚前*行为性**是不道德的,也不能当然地推定安全套、避孕药物也是不道德的。他还强调工具本身并无好坏之分。也就是说,如果立法者把自己的道德好恶置于普通民众身体健康之上,那么这种行为简直不道德到了极点!这一观点即使放在今天的美国来看仍然有着重大意义。

所以啊,现在大家可以轻松地买到安全套、避孕药,可以随心所欲地享受激情四溢的生活。这一切或许要感谢这几位勇敢的先驱者们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