玖远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理财项目非吸4亿元 副总裁一审获刑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罗xx,男,案发前系玖远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4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朝阳检察院指控事实

【投资理财方式非吸】 被告人罗xx于2013年至2016年期间,伙同孟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以玖远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子公司上海扬铭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嘉国投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名义,以投资理财项目并高额返利为由,向社会公开宣传,与多名投资人签订理财协议,变相吸收公众资金。

【非吸总额4亿元,被告人犯罪金额3000多万】经审计,共计吸收1000余名投资人人民币4亿余元。其中,被告人罗xx参与变相吸收资金共计3000余万元。后被告人罗xx于2021年4月2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被告人意见【2015年已经离职】

【认为非吸时间期间和地位有争议】 被告人罗xx对于指控其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予以供认,但辩称其于2015年底已脱离公司,其辩护人发表了罪轻辩护意见,认为指控被告人罗xx参与吸收资金的时间段、罗xx军在公司中的具体地位均有不清晰之处,且有退赔违法所得行为,请求对被告人罗xx从宽处罚。

法院查明事实如下

【时间2013-2016】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6年期间,孟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以玖远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主体的名义,以投资理财项目并高额返利为由,向社会公开宣传,与多名投资人签订理财协议,变相吸收公众资金。

【非吸金额与非吸对象人数】经审计,共计吸收1000余名投资人人民币4亿余元。

【职务与涉案金额】被告人罗xx受孟某招揽,于2013年到玖远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任职,后任副总裁。 期间公司吸收资金规模约2000-3000余万元。 被告人罗xx于2021年4月2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审理期间全部退缴违法所得】审理期间,被告人罗xx的家属帮助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2万元在案。

判决

一、被告人罗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 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2024年10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行缴纳)。

二、在案之人民币四十二万元,并入该系列案件一并发还集资参与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日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砺兵 人 民 陪 审 员   邱培国人 民 陪 审 员   张培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汪维娜

田律师小结

文末,笔者感慨良多。一个涉案公司副总裁,非吸金额2000万到3000万,却被判决了3年半实刑,而且没有缓刑的机会。上个文章,笔者专门就朝阳法院对两个主犯(董事长和CEO)有积极弥补投资人损失的行为而判决缓刑进行了点评,指出退缴违法所得和弥补投资人损失是非吸案件中非常重要的量刑举措。但是本案中大家又看到了另一个方向: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都没有全部退缴违法所得,直到审判阶段家属被告人罗xx的家属帮助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2万元在案。尽管可以从轻处罚,但是却失去了缓刑的机会。

所以,这都是用教训的出来的经验。

有人问我,田律师:

非吸案件轻吗?轻,前提是看看退赔退缴违法所得的力度和时间而言。

非吸案件重吗?重,前提还是看看退赔退缴违法所得的力度和时间而言。

退,要猛,要及时,切不可犹豫不决或者心存侥幸。事实胜于雄辩,智者当自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