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病投保被保险公司查出 (带病投保两年后保险公司赔偿吗)

明目张胆地代签名?

光明正大地不询问健康告知内容?

遇上这样的保险中介"猪"队友,保险公司除了认栽,还能怎么样呢?

女子带病投保成功获赔10万,带病投保被保险公司查出

本案的投保人老刘(化名),在2018年年初的一天,忽感胸闷气紧,于是到华西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双肺弥漫分布肺大泡伴感染、肺淋巴管平滑肌瘤?"

虽然当时并未确诊为恶性肿瘤,但是也让老刘心生焦虑:人都可能要生病,不如给自己买点保险,有个保障。

于是老刘找到了之前认识的一位保险中介,华康保险代理公司的小钟(化名),表明想要购买保险。小钟给老刘推荐了恒大人寿的一款重大疾病保险,保额50万,并且告诉老刘,未满40岁不需要体检,可以由自己代办投保。

几天后,小钟让老刘在空白纸张上用正楷写上自己的姓名,用微信发给他,并让老刘保证其银行卡上有足额交纳17600元保费的钱。小钟收到老刘的投保资料后,就为他办理投保。在整个过程中,小钟没有向老刘提供过任何保险资料(包括有具体条款的保险合同),也没有就保险相关事项,包括健康情况,向老刘做任何说明和询问。

此后,恒大人寿从老刘账户上划扣了保费17568.8元。当年3月10日左右,小钟将保险合同交给老刘,表明已经办妥投保手续。合同保障内容包括:重大疾病保额50万,费用补偿医疗保险保额150万,住院津贴医疗保险保额200元,生效日期为2018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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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6日,老刘到北京协和医院就诊,确诊所患疾病为:肺淋巴管肌瘤病(LAM),属于罕见肺部恶性肿瘤。

随后,老刘向恒大人寿提出理赔申请,但被书面通知理赔申请不予立案,其理由是不构成赔偿条件。此后,恒大人寿又于2018年12月29日,以老刘未如实告知为由,通知老刘解除保险合同。

整个事件的经过大概就是这样,我梳理了一下,主要争议有:

1.代签名是否有效?

这种情况是有效的,为什么?《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有明确规定,虽然代签名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是投保人已经缴纳保费的,视为对代签名的追认。所以,该保险对于老刘来说,当然是有效的。

2.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无权解除,为什么?有两个主要原因。

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小钟,作为恒大人寿的保险代理公司的保险代理人,未履行此项义务。

保险公司是否就保险合同及条款对原告进行明确说明,是否对原告的健康及其他情况进行了询问,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小钟并未询问,保险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询问义务。而投保人只需要就保险公司询问的健康内容进行告知,既然没有询问,老刘没有告知其投保前的健康问题,也就不存在未如实告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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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怎么判决的呢?(案号:(2019)川1011民初1263号)

恒大人寿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赔付老刘重大疾病保险金50万元。

华康保险代理公司,系保险代理机构,依法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小钟,系订立保险合同的介绍人,与老刘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对于老刘来说,患病是不幸的,但在这次理赔纠纷中,至少有两点是幸运的。

首先,华康保险代理公司的小钟,在投保流程上明显不合规。这让原本处于有利地位的保险公司陷入被动,在没有证据证明自身无过错的情况下,只能认栽。

其次,老刘选择的这家保险中介是"保险代理公司",而不是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人跟保险经纪人,在法律上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代办保险业务,承担责任的是保险公司。而保险经纪人的过错,承担责任的是保险经纪人,而不是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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