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车主习惯把一些常用的物品
甚至是贵重物品放在自己车上,
觉得车门一锁就很安全。

殊不知,已经有小偷开始盯上了,
金湾、斗门的这几位车主
就因此而遭了秧。
案情经过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黄某伙同他人多次在金湾区、斗门区盗窃他人车内财物,盗窃数额还不小。

图片来源网络,与本案无关
以下是黄某4次作案的经过↓↓↓
1
2017年12月24日3时15分许,黄某伙同一男子,砸碎了停放在金湾区三灶镇某售楼部门口的一辆宝马车的后三角窗玻璃,从该三角窗伸手进后备箱盗走被害人刘某放在车内的14条中华牌香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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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7年12月24日3时54分许,黄某又与该男子来到了停放在金湾区金海岸某公司门口的一辆丰田车旁,砸碎汽车右侧后排车窗玻璃,盗走被害人杨某放在车内的1部联想笔记本电脑、1瓶贵州茅台酒、1瓶飞天茅台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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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18年1月19日晚至20日凌晨,黄某砸碎了停放在斗门区白藤二路某商铺门口一辆小汽车的车尾门玻璃,盗走被害人黄某车内的1条中华香烟、5支某飞马红酒、6支某塞纳尔红酒、10支某双狮红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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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018年1月21日晚至22日凌晨,黄某来到被害人田某停放在斗门区井岸镇某店铺门口的一辆小汽车旁,用同样的作案手法,盗走后备箱内的6瓶宜宾五粮液、2瓶军区特供茅台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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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鉴定,黄某4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所盗财物案发时共计价值人民币8378元,造成4辆车损坏共计价值人民币50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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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杨某案发后报警,公安机关经侦查掌握被告人黄某有重大作案嫌疑,2018年1月22日在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十四村一出租房内将黄某抓获。

图片来源网络,与本案无关
并当场扣押了宜宾五粮液酒6瓶、军区茅台*供酒特**2瓶、某飞马红酒5支、某塞纳尔红酒6支、某双狮红酒10支、中华硬盒香烟1条(前述财物均已发还被害人),钱包1个、现金人民币2305元、手电筒2支、手套1副、黑色VIVO牌手机1部,以及其他未被证明与本案有关的物品。
经查明,黄某已经不是第一次盗窃了,他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5月10日刑满释放,没想到被释放后的黄某依旧不知悔改。
2018年8月10日,金湾区人民检察院向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判
金湾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确定根据】、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和第六十四条【犯罪所得之物、所用之物的处理】的相关规定,做出了以下判决:
一、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二、扣押的现金人民币2305元,退赔被害人刘某、杨某各人民币1152.5元;
责令被告人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赔被害人刘某中华牌香烟9条(需扣除上述退赔现金人民币1152.5元);
退赔被害人杨某联想笔记本电脑1部、贵州茅台酒2瓶(需扣除上述退赔现金人民币1152.5元)。
三、扣押的黑色VIVO牌手机一部、手电筒二支、手套一副,予以没收。
在此提醒广大车主,
切勿在车内放钱财和贵重物品,
并尽量把车停在有监控、
有人值守的地方,
不要让不法分子有可趁之机。

素材来源:和金湾、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