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司令”商标具有不良影响?——看高沃律师如何诉讼翻盘

“胶司令”商标具有不良影响?——看高沃律师如何诉讼翻盘

本案代理律师——高沃商标诉讼部 康瑜律师

“胶司令”作为商标在商业运营中具有不良影响吗?近日,高沃律师代理的“胶司令JIAOSILING”第01类、第19类系列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取得了一审行政诉讼的胜利,该系列案件通过客户与代理律师的共同努力,最终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胶司令”系列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客户

卢海煌(本案原告)

诉争商标

商标标识:

“胶司令”商标具有不良影响?——看高沃律师如何诉讼翻盘

商标号: 67237201

指定使用的第01类商品项目: 0102(20) 硅胶; 0104(14) 墙纸清除剂; 0104(19) 工业用化学品; 0104(2) 石建筑用除油漆和油外的保护剂; 0108(1) 未加工合成树脂,硅酮,聚氨酯; 0115 固化剂,墙砖黏合剂,工业用乳胶胶水,工业用黏合剂,氯丁胶,皮革胶,鞋用黏合剂;

商标号: 67253136

指定使用的第19类商品项目: 1901 木材; 1902 筑路或铺路材料; 1903 石膏(建筑材料); 1904 水泥; 1906 建筑用非金属砖瓦; 1907 防火水泥涂层; 1908 沥青,防水卷材; 1909(1) 非金属建筑材料; 1910 非金属建筑物; 1911 建筑用玻璃; 1912 涂层(建筑材料); 1913 修路用黏合材料,制砖用黏合料;

问题与影响

客户主要经营工业黏合剂、建筑材料等产品,“胶司令JIAOILING”品牌系客户主打品牌之一,客户在第01、06、19、35等类别申请了“胶司令JIAOSILING”系列商标,但几件商标均因违反“不良影响”条款被驳回,后经驳回复审程序仍然被驳回,该品牌无法获得商标权利,影响客户对该品牌的推广与使用。

原因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3]第199058号、第199064号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中含有文字“司令”,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之情形。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解决方案

针对本案诉争商标“胶司令JIAOSILING”,首先,结合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对标识进行分析。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01类、第19类商品上,具体商品项目与客户所从事的“粘合胶、黏合剂”商品相一致。诉争商标中,除了“司令”二字外,还有“胶”字,“胶司令”为统一整体,不可分割,标识采用了拟人的手法,在这里代表客户生产的“黏合料、沥青”等产品质量好,标识本身已经具有区别于“司令”的新含义。其次,商标审查应遵循整体性原则。被诉决定将“司令”单独拆分进行审查,割裂了文字的统一性,存在主观臆断性,明显违反整体性原则。再次,经查询,多个企业名称中也包含“司令”二字,企业名称的核准,也可以佐证“司令”二字在商业运营中并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最后,律师将客户在先核准注册的“固将军”系列商标进行举证列举,从商标注册时间、标识文字、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等方面阐述审查一致性原则。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支持了客户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相关决定。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由中文“胶司令”及其对应的汉语拼音“JIAOSILING”构成,其指定使用在第01类“墙纸清除剂、工业用黏合剂、工业用化学品”、第19类“木材、筑路或铺路材料、石膏(建筑材料)”等商品上,并不易使公众联想到国家*队军**中军事主官的职务,不会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价值呈现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在判断商标标识是否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民族、宗教等产生不良影响时,应当根据相关公众日常生活经验,或者辞典、工具书等官方文献,或者宗教等领域人士的通常认知进行判断,若相关公众不会产生消极、负面的联想,则不宜认定标识具有不良影响。同时,还应遵循整体性原则对诉争商标的可注册性进行具体分析和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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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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